這些情況下,股東會決議可被撤銷

《公司法》第22條第2款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召開股東會,其內容或程序存在瑕疵的,其所作出的決議可能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其中,股東會決議被撤銷的事由如下:1、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典型案例

華聯房地產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會議地點為公司註冊住所。章程還記載:股東王華聰認繳出資48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4%。

2011年4月6日,華聯房地產公司召開股東會議,認定股東王華聰出資的1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55%。

法院觀點

根據華聯房地產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的會議地點應在公司註冊住所,本案中股東會議卻在分公司售樓部召開,地點選擇違反公司章程。

章程記載,“股東王華聰認繳出資48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4%”該事項有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予以認可,且已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華聯房地產公司2011年4月6日召開的股東會通過決議認定股東王華聰只有第一次出資的51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55%。該決議違反了2006年3月1日修訂的公司章程。

因此,華聯房地產公司2011年4月6日召開的股東會召開程序及決議內容均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判決撤銷文山州華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4月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

小結

股東會召開地點違反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規定,導致股東會決議被撤銷。

這些情況下,股東會決議可被撤銷

典型案例

原告:金電聯行公司

被告:華瑞智祥公司

《華瑞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和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17年7月13日,華瑞公司召開華瑞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並形成《華瑞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華瑞臨時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人為股東賈斌,登記股東金電公司、賈斌、李成祥均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該會議。

金電公司委託代理人王學濤在華瑞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尾部註明:臨時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約定,不同意該提案。

金電公司請求:撤銷華瑞公司於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決議。

法院觀點

因華瑞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華瑞公司存在2017年7月13日前華瑞公司董事會以及監事不能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情況,在此情況下華瑞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由股東賈斌、李成祥通知召集與前述法律規定相悖。金電公司起訴要求撤銷華瑞公司於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決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小結

股東會召集人、主持人不符合章程規定,導致股東會決議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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