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大力发展洁净煤配套专用炉具

(一)强化煤炭经营企业监管。为助力企业发展,实行简政放权多证合一,取消了煤炭经营备案。但是,经信部门必须加强煤炭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煤炭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煤炭质量,将违法失信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煤炭使用质量监管。经信部门要对发电、焦化、煤化工企业加强煤炭质量跟踪,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聊城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控制企业使用煤炭质量指标,鼓励企业少用煤、用好煤,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强化煤炭检验检测化验机构资质和计量器具管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检验检测化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计量器具依法实施检定或校准,夯实煤炭检验检测技术支撑。

(四)积极开展涉煤联合执法。各级经信、工商、质监、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协同开展专项散煤治理工作。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控,推动涉煤行政执法全时段、全过程覆盖,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由相应执法部门予以取缔、纠正、处罚。严管煤炭运输,严厉查处运输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的煤炭,严控不达标煤炭流入。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质监部门配合,充分利用现有治超站、检查站,严禁劣质散煤进入我市。

(五)持续不断地开展劣质散煤禁售工作。按照冬病夏治、常抓不懈、未雨绸缪的工作方式,以高压态势净化民用煤炭市场。工商部门全时段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民用散煤、民用型煤行为,及时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的煤炭销售活动。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煤炭加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劣质煤炭加工产品行为。

(六)创新洁净型煤配送新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通过集中供煤等方式提高供暖用煤质量。要以满足居民生产生活用煤为目的,完善县域洁净型煤储备配送网络,发挥农村合作社、村居超市等经济组织到农户纽带作用,运用“互联网+”新业态,打造洁净型煤配送产业链,畅通洁净型煤配送、销售渠道。

(七)规范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为实现洁净型煤稳定供给,利用两年的时间,我市已经建成投产了几家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2018年,要以洁净型煤基本自给为目标,规范已建成投产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达到质量可控、供应及时。逐步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以市内自供为主,周边地区采购、其他清洁煤炭品种为辅助的供应格局,确保洁净型煤生产、质量、供应、储备抓在自己手中,满足群众冬季取暖需要。

(八)推动“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模式的普及。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提高燃煤安全性。要将“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模式作为清洁能源取暖的重要补充加以推广,要科学筛选一批适合我市使用习惯的节能环保炉具企业和产品,供群众自主选择采购。

保障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培育“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市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散煤治理资金扶持政策,加大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补助力度,让群众得实惠、用得起,确保“洁净型煤+环保炉具”模式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落实考核问责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散煤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夯实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乡镇、街道、社区、村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推进目标、完成时限,层层压实责任。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聊城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要求,严格督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工作情况调度,着力抓好落实。

(三)做好舆论推广宣传工作。积极宣讲“用好煤、保蓝天、配好炉、少用煤”的知识和政策。针对洁净型煤燃烧后无色无味的特点,特别是劣质炉具燃烧不充分现象,加强一氧化碳中毒预防知识宣传,引导居民安全、科学地使用燃煤炉具,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公开违法违规行为。

(四)探索从政府引导推广向市场化过度的商业模式。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集中配送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招标,定额补贴,群众自主选,生产及配送企业订单配送服务的新模式,为全面市场化摸索出一条质量可控,群众接受的商业模式,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洁净型煤全面过度到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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