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擁有五十年代的土地證明,還有法律效力嗎?

陳煥銳


對於上世紀50年代左右的土地證已經作廢了,並無法律效力!下面就簡單聊一下關於這方面的話題,僅供參考:

一、50年代的土地證已經作廢,不具法律效力

要知道,土地證是私有化時期的產物,而在1962年就頒佈過《六十條》,已經明確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一律不準出租或買賣。也就是徹底否定了土地的私有制。

所以說,僅僅依靠50年代的土地證明已經無法具備法律效力了!

二、雖不具法律效力,但可以作為合法使用土地的一份依據

雖然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了,不過,個人也可以獲得使用權的!

就像你說的有50年代的土地證明,而且現在仍有本人合法使用的話,是可以作為一方面法律依據的!

是不是感覺會自相矛盾,其實這也是法律在進步。一方面否定了土地私有制,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同時,也肯定有個人正常合法的使用權。下面這條就是力證!

三、對於50年代~60年代合法使用的房屋也可以獲得補償

今年以來,對於農村土地拆遷補償也做出了修改。對於上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的特殊歷史環境下的房屋,因不具相關證件,但合法使用的情況,依然可以獲得全額的補償款!但總得來說,對於有爭議糾紛的情況,首選還是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其次才會訴諸法律途徑解決!但不一定會作為有效的依據!得視具體情況而判斷!


龍百曉生


在農村擁有五十年代的土地證明,現在應該是無效的

搞清這個問題,要先看看這國農村土地確權登記歷史變遷過程:

一是新中國土地改革階段

這個階段是1949-1953年這個時間段,新中國成立時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綱領指出“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後來的1950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那麼這就是最早五十年代土地證的表現。

二是合作化階段

這個階段是1953-1982年時間段,這個階段全國農村基本取消了土地的農民所有制,建立的是土地集體所有制,那麼社員對自留地只享有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其中,1963年《關於各地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社員宅基地歸生產隊集體所有,社員只有使用權。

三是土地登記制度逐步完善階段

這個階段是1982年以來,土地登記制度在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逐步展開。陸續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物權法》等。這個階段,農村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有為《宅基地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以及現在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等。

總之,50年代的土地證明已經失效,但是作為權屬來源,還是有一定意義的。


吳一道


正常情況下,已經沒有法律效力了,因為我國在1998年已經重新二輪承包,重新承包農村土地,現在法院處理案件均以98年土地證明為準,如果因為村委會原因導致你的土地喪失,可以去法院通過訴訟起訴村委會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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