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定:從明天(元月18日)起,夫妻沒必要爲躲債,再鬧離婚了

重磅消息:從明天(元月18日)起,沒必要為躲債,再鬧離婚了,夫妻共同債務有最新規定

丈夫在外舉債,妻子根本不知道,法院起訴後,妻子被判共同償還。為此,全國多少妻子,鳴冤叫屈。面對這種情況,產生了很多社會問題:①夫妻關係不好的,一方惡意舉債,被判夫妻共同償還,以此坑害另一半;②公私不分,職務行為的公司債務,無法區分,也被起訴,被判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或丈夫蒙冤無解;③當下,形式發展到大量夫妻為躲債離婚:知道丈夫在外舉債後,沒辦法,為了保護家庭孩子,妻子只有忍痛離婚,假離婚真離婚,五環八門,精彩紛呈,社會問題很大。

明天(元 月18日)生效實施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將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定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了的或者事後追認了的,就是說雙方確認了的,才是共同債務;第二個方面是夫妻一方舉債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可以確定夫妻共同債務。

已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非要起訴夫妻二人共同償還的,債權人要有證據證明所借的這筆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同意了的,否則不認定為共同債務。

所以從明天起,沒必要為躲債,再鬧離婚了。

最新規定:從明天(元月18日)起,夫妻沒必要為躲債,再鬧離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8】2號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羅律囉嗦】本條是關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強調了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既強調簽字,也強調了事後追認的意思表示。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最新規定:從明天(元月18日)起,夫妻沒必要為躲債,再鬧離婚了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羅律囉嗦】本文是關於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最新規定,將個人名義舉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這個範圍。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最新規定:從明天(元月18日)起,夫妻沒必要為躲債,再鬧離婚了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羅律囉嗦】本條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證明責任問題。相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本條規定: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就好辦了。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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