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新規太暴力:向老婆隱瞞財產?那你可能要淨身出戶!

此次最高院出臺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

意見》)和廣東省高院出臺的《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於離婚官司中財產分割規則作了重大修改。不掌握“遊戲規則”,你只會處處被動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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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離婚必須打包解決財產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條款,以後廣東省區域範圍內離婚訴訟中必須解決孩子撫養權問題,而對於財產分割問題,原則上也必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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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6條第4款規定:原告起訴時未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合理理由的,應當要求其明確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除非你有合理理由,否則起訴離婚時必須提財產分割!

那這個合理理由指的是什麼情形呢?

《指引》沒有明說,但婚姻家事律師就懂這個門道了。以往,在離婚訴訟中起訴方不提財產分割訴求的情形無非以下幾種:

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可分;

② 夫妻財產狀況太複雜,先離婚,再另案起訴處理財產問題;

要知道,離婚訴訟中解除婚姻關係分割財產是兩個部分,而且都不是容易解決的問題。因此,當出現某些特殊情形時,比如一方名下的財產分佈在不同的城市或者乾脆就在國外的,或者夫妻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別人查封了(如雙方僅有的一套房子被債權人查封了),這些情形下當事人就有可能在離婚訴訟中暫時不提財產分割,先把婚離掉再說。

③ 節省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當前很多地區法院的做法是,起訴時根據財產數額來收取訴訟費。等官司結束判不離後,之前多收的訴訟費用有的法院會退還,有的就不退。

而且,即使退還,那個退款流程比蝸牛還慢,以至於很多財產數額不多的當事人就不要求退款。這部分本應退但當事人嫌麻煩沒要的訴訟費用,累計起來估計嚇死人!

出於這些原因,又考慮到“第一次起訴不判離”的司法慣例,所以很多人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往往就不提財產分割了。

出於訴訟策略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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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方有家暴或者出軌情形時,我們有時會根據需要建議當事人第一次起訴時只提離婚和處理孩子撫養權問題,不提財產分割要求。目的就是為了讓對方在訴訟中放鬆警惕,誘導其承認存在家暴或出軌行為。雖然第一次起訴不判離可能性極大,但對方家暴或出軌的事實就被實錘了。待判決生效滿6個月後,我們再起訴,要求分割財產時對方不分或少分。因為對方有家暴、出軌情形,屬於過錯方。

現在《指引》出臺了,除了上面第①、②種情形比較客觀外,當事人可操作的空間明面上就比較小了。

但,這也正是考驗家事律師水平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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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成常態

隱瞞財產小心淨身出戶

我們先看看最高院《意見》的規定。

《意見》中關於財產申報的規定可以歸納成以下2點:

① 雙方在開庭前的舉證期限內就得全面申報財產;(《意見》第44條第1款、第2款)

② 一方拒絕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的,視情節嚴重性可訓誡、記入誠信“黑名單”,再嚴重的可以罰款、拘留;而且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對其不分或少分。(《意見》第44條第3款)

但,廣東省高院《指引》中的規定就不太一樣了!

根據《指引》第40、41、42、43條之規定,廣東省地區財產申報制度分3種,“全面財產申報”、“專項財產申報”、“

補充財產申報”。(《指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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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如果男方在訴狀中說雙方只有一套位於廣州天河區的房子可以分割,而女方說男方故意隱瞞財產,雙方還有很多共同財產,比如越秀區還有兩套房子,雖然在男方名下但是在婚後購置的;女方已知的男方名下銀行賬戶就有15個,得分割;男方在保險公司買過幾份保險;還有……

法官一看,雙方提的財產分割範圍明顯不一致啊,於是要求雙方做“全面財產申報”,老老實實把各自名下財產寫清楚。(《指引》第41條)

男方見情形不妙,這些財產都被女方明確提到了,看來藏不住了,於是就將這些財產線索交待了。

女方看到男方申報的財產線索後又指出,我記得男方在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也買過保險啊,於是申請法院調查男方在該公司買的所有保險情形,法院於是責令男方針對這部分財產再作“專項財產申報”。(《指引》第42條)

女方在調取回來的對方銀行賬戶流水中發現對方有頻繁的大額支出,懷疑更早的時候男方就有這種行為,於是申請法院調查男方銀行賬戶2年前到今天所有的流水情況。法院審查後認為請求合理,於是責令男方再作“補充財產申報”——把2年內的銀行流水記錄統統上交。(《指引》第42條、43條)

可能有人會質疑了,如果男方拒絕財產申報咋辦?

估計他不敢,對他拒絕申報的財產,法院會對他少分或者不分!(《指引》第45條第1款)

那如果男方故意不如實申報呢?一旦查出來,他隱瞞的那部分財產,法院也會對他分或者不分!(《指引》第45條第2款)

此外,根據《指引》第13條第4款的規定,如果男方拒絕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的,法院還可以視情節嚴重性對其罰款或者拘留

那男方轉移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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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在你們離婚冷靜期內轉移財產,一旦你掌握了相關證據,你可以立即申請法院終止冷靜期,進入審判程序。同時,被他轉移走的這部分財產,法院會責令其向你補償一大半或者全額補償。而且,如果你離婚後才發現對方有隱藏或轉移財產行為的,也可以再起訴要求分割,處理原則類似。(《指引》第27條、第45條第3款)

細心的人應該發現了,廣東省高院的規定比最高院更嚴格!

《指引》已經“突破”了《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因為《婚姻法》第47條規定的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可以對其少分或不分。而《指引》中全部改成了“應當”。

不過可以預見,將來全國各地可能都會效仿廣東省高院的做法,陸續出臺相應的婚姻家事審理指引,對於離婚案件中隱瞞財產或者財產申報不老實的一方進行嚴厲懲罰。即使“淨身出戶”很難,但少分財產應是家事審判改革的大趨勢!

這對於婚姻中弱勢一方確實是天大的利好規定!

可能也有人產生質疑,這些規定,儘管是好事,但實際執行起來難度應該很大吧?如果女方對男方名下的眾多財產線索一無所知,男方又不如實申報,那女方還是吃虧了啊?

確實,無論財產申報制度如何完善,法院也只會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財產線索去調查其名下財產,你提供不了線索的,法律上來說這部分財產就“不存在”。相應的你就別指望分了!

另外,離婚官司中想多分財產無非是增加對方名下財產和減少自己名下財產這兩招。在如今《指引》已經出臺的背景下,收集財產線索以及相應的取證技巧處理財產手段就顯得極其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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