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新规太暴力:向老婆隐瞒财产?那你可能要净身出户!

此次最高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意见》)和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于离婚官司中财产分割规则作了重大修改。不掌握“游戏规则”,你只会处处被动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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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离婚必须打包解决财产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后广东省区域范围内离婚诉讼中必须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而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也必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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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6条第4款规定:原告起诉时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其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除非你有合理理由,否则起诉离婚时必须提财产分割!

那这个合理理由指的是什么情形呢?

《指引》没有明说,但婚姻家事律师就懂这个门道了。以往,在离婚诉讼中起诉方不提财产分割诉求的情形无非以下几种: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分;

② 夫妻财产状况太复杂,先离婚,再另案起诉处理财产问题;

要知道,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是两个部分,而且都不是容易解决的问题。因此,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形时,比如一方名下的财产分布在不同的城市或者干脆就在国外的,或者夫妻名下的共有财产被别人查封了(如双方仅有的一套房子被债权人查封了),这些情形下当事人就有可能在离婚诉讼中暂时不提财产分割,先把婚离掉再说。

③ 节省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当前很多地区法院的做法是,起诉时根据财产数额来收取诉讼费。等官司结束判不离后,之前多收的诉讼费用有的法院会退还,有的就不退。

而且,即使退还,那个退款流程比蜗牛还慢,以至于很多财产数额不多的当事人就不要求退款。这部分本应退但当事人嫌麻烦没要的诉讼费用,累计起来估计吓死人!

出于这些原因,又考虑到“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的司法惯例,所以很多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往往就不提财产分割了。

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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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方有家暴或者出轨情形时,我们有时会根据需要建议当事人第一次起诉时只提离婚和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不提财产分割要求。目的就是为了让对方在诉讼中放松警惕,诱导其承认存在家暴或出轨行为。虽然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可能性极大,但对方家暴或出轨的事实就被实锤了。待判决生效满6个月后,我们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时对方不分或少分。因为对方有家暴、出轨情形,属于过错方。

现在《指引》出台了,除了上面第①、②种情形比较客观外,当事人可操作的空间明面上就比较小了。

但,这也正是考验家事律师水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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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成常态

隐瞒财产小心净身出户

我们先看看最高院《意见》的规定。

《意见》中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可以归纳成以下2点:

① 双方在开庭前的举证期限内就得全面申报财产;(《意见》第44条第1款、第2款)

② 一方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情节严重性可训诫、记入诚信“黑名单”,再严重的可以罚款、拘留;而且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对其不分或少分。(《意见》第44条第3款)

但,广东省高院《指引》中的规定就不太一样了!

根据《指引》第40、41、42、43条之规定,广东省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分3种,“全面财产申报”、“专项财产申报”、“

补充财产申报”。(《指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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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如果男方在诉状中说双方只有一套位于广州天河区的房子可以分割,而女方说男方故意隐瞒财产,双方还有很多共同财产,比如越秀区还有两套房子,虽然在男方名下但是在婚后购置的;女方已知的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就有15个,得分割;男方在保险公司买过几份保险;还有……

法官一看,双方提的财产分割范围明显不一致啊,于是要求双方做“全面财产申报”,老老实实把各自名下财产写清楚。(《指引》第41条)

男方见情形不妙,这些财产都被女方明确提到了,看来藏不住了,于是就将这些财产线索交待了。

女方看到男方申报的财产线索后又指出,我记得男方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也买过保险啊,于是申请法院调查男方在该公司买的所有保险情形,法院于是责令男方针对这部分财产再作“专项财产申报”。(《指引》第42条)

女方在调取回来的对方银行账户流水中发现对方有频繁的大额支出,怀疑更早的时候男方就有这种行为,于是申请法院调查男方银行账户2年前到今天所有的流水情况。法院审查后认为请求合理,于是责令男方再作“补充财产申报”——把2年内的银行流水记录统统上交。(《指引》第42条、43条)

可能有人会质疑了,如果男方拒绝财产申报咋办?

估计他不敢,对他拒绝申报的财产,法院会对他少分或者不分!(《指引》第45条第1款)

那如果男方故意不如实申报呢?一旦查出来,他隐瞒的那部分财产,法院也会对他分或者不分!(《指引》第45条第2款)

此外,根据《指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男方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院还可以视情节严重性对其罚款或者拘留

那男方转移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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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在你们离婚冷静期内转移财产,一旦你掌握了相关证据,你可以立即申请法院终止冷静期,进入审判程序。同时,被他转移走的这部分财产,法院会责令其向你补偿一大半或者全额补偿。而且,如果你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隐藏或转移财产行为的,也可以再起诉要求分割,处理原则类似。(《指引》第27条、第45条第3款)

细心的人应该发现了,广东省高院的规定比最高院更严格!

《指引》已经“突破”了《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因为《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而《指引》中全部改成了“应当”。

不过可以预见,将来全国各地可能都会效仿广东省高院的做法,陆续出台相应的婚姻家事审理指引,对于离婚案件中隐瞒财产或者财产申报不老实的一方进行严厉惩罚。即使“净身出户”很难,但少分财产应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大趋势!

这对于婚姻中弱势一方确实是天大的利好规定!

可能也有人产生质疑,这些规定,尽管是好事,但实际执行起来难度应该很大吧?如果女方对男方名下的众多财产线索一无所知,男方又不如实申报,那女方还是吃亏了啊?

确实,无论财产申报制度如何完善,法院也只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财产线索去调查其名下财产,你提供不了线索的,法律上来说这部分财产就“不存在”。相应的你就别指望分了!

另外,离婚官司中想多分财产无非是增加对方名下财产和减少自己名下财产这两招。在如今《指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收集财产线索以及相应的取证技巧处理财产手段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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