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人快看!不能随意养狗了,快看看哪些行为违规

为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滨州市文明办、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详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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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滨州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是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的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饲养犬只。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束牵引带,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五、依据《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牵引带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依据《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街道、社区、物业、保安公司和广大志愿者要积极行动起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滨州市文明办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内容来源|滨州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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