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走私毒品(K粉)17公斤,律師介入此案,扭轉局勢

劉某某,香港人,是廣東與香港往返司機。劉某某因賭博認識了“香港雞”,其讓劉某某幫助其走私“k粉”到香港,並承諾給相當的報酬。於2014年某月,“香港雞”派人送11公斤毒品k粉給劉某某走私出境,被告人劉某某指使莊某某將11公斤K粉分為44小包並抽真空封口;當天15時,另一被告人陳某某將6斤毒品K粉交給劉某某走私出境;然後劉某某將上述17斤K粉藏匿於汽車的車頭蓋下發動機空隙處,其打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某“看水”。當晚劉某某駕駛汽車出境時被海關人員查獲。後經搜查,在劉某某租住的房子有兩包k粉,共計200多克;陳某某的手機存有走私k粉的數量記錄,其中有18斤由劉某某走私出境。劉某某被公訴機關指控構成走私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兩個罪名。

2014年10月,劉某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託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託後,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並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劉某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具了以下五點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第一、關於劉某某走私2014年9月22日11時按照老闆“香港雞”的指示走私毒品走私11公斤毒品,在這次走私案件中應定性為從犯,依照法律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陳某某將6公斤毒品交給劉某某出境,劉某某在此只是起到幫助作用,應當按照走私毒品罪幫助犯論處,應從輕減輕處罰。

第三、在被告人陳某某手中手機查到的存有K粉走私數量記錄,在沒有查到相關的時間、地點、作案工具等關鍵因素下,僅僅憑藉被告人陳某某一個手機數據記錄,就認定劉某某幫助陳某某走私了18公斤K粉,是不能達到刑訴法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證明標準的。

第四、關於劉某某非法持有K粉274克的問題。根據劉某某在2014年09月23日的詢問筆錄可以得知,在被偵查機關正式搜查劉某某住處之前,劉某某就自己主動交代了在臥室衣櫃抽屜裡有250克K粉。對此,應當認定為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第五、在劉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罪行,依法應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且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走私氯胺酮(俗稱K粉)1千克以上,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非法持有氯胺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而本案劉某某走私k粉35公斤(其中有18公斤k粉經王平聚律師團隊辯護,法院採納其意見證據不足不足以認定),早已遠遠超於1千克的範圍。經王平聚律師團的努力,法院綜合考慮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劉某某走私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和罰金。對比其他案例和結合該案案情,該判決已是輕判,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不竭努力的結果!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劉某某走私毒品(K粉)17公斤,律師介入此案,扭轉局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