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女童遭至亲溺亡,不堪重负的伦理负担压倒了谁?

中国人中,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观念占绝对优势,老人插满管子,全家举债续命,只为能“多活几天”,孩子生下残疾,没有人考虑如果活下来,他将面对怎样惨淡的人生,承受多少生存的痛苦,拖累一个家庭几个人终身的幸福,只要活着,观众一遍叫好,只要死了,一面倒的口诛笔伐

我们无视人的生活需要尊重,需要幸福,我们只要“赖活着”

一个刚出生的小孩,由于严重残疾,注定了他如果活下来,将面临极为艰难的生存处境,注定极为痛苦的生命历程

我们说,我们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孩子活下去的权利,这勿庸置疑

但我们要反问,我们有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孩子不活下去的权利呢?

这个问题有点深奥了,从法理意义上的角度讲,人的生命权是否包括“死亡权”?

当癌症晚期,当生命末期,当严重残疾,当严重创伤(比如成植物人),是否可以遵重现实情况,尊重人的尊严和免除痛苦的意愿,不剥夺人们的“死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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