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利息计算及举证等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利息计算及举证等注意事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订立协议

民间借贷,首先要签订《借款合同》,用以固定存在借款关系。《借款合同》中应至少约定:

1、借款双方主体,如为自然人应写明自然人身份信息、住址,如借款人是夫妻,建议夫妻二人均签字,以便强制执行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为法人,则应当注明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信息。

2、借款用途,释明借款人用款的用途。

3、借款金额,币种、大小写一致。

4、借款支付的方式,无论借款多少,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因为会有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且原则上需要出借人、借款人的银行卡账户名称一致,且最好在《借款合同》这一项中写明借款人收款账户信息。

5、借款利息,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用款期限内年利率(月利率)为 %。到期未还部分年利率(月利率)为 %

6、借款期限,自收到借款之日起 年(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人连本带息一并偿还。

7、保证条款,约定好保证人担保还是资产抵押、质押担保,保证的期限、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方式(人保会有连带担保或按份担保等)。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各方均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合同效力等其他条款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担保

(一)人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物保

物保应注意在《借款协议》中或另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中约定明确担保物,以及根据担保物的不同相应办理抵押登记。

四、关于诉讼中需要证明的问题

1、身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如果借款发生在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还需提供被告婚姻登记材料以及借款人夫或妻户籍证明。(在此需提醒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备存所有主体的身份信息,如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债权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等;

3、支付借款的证明:如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等;

4、如债务人已偿还部分欠款需要提供还款证据;

5、利息方面:如利息未进行书面约定,需提债务人支付利息的证据从而推算出利率等;

6、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7、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8、能证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

8、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

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9、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提交书面申请书;

五、其他问题,如大家需要咨询,敬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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