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生活中,常看到河边上有人在悠闲地垂钓

甚至还有人开着车、满载着网和电鱼工具

对河鱼电捕网捞

还有的人把吃野生鱼当成高档的生活

发到朋友圈里炫耀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那么,钓野生鱼违法吗?

非法捕捞野生鱼也会构成犯罪吗?

买卖野生鱼有什么法律后果?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渔业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电鱼人在禁渔期大肆电鱼,渔业资源惨遭破坏。执法人员蹲点守候,斩断电鱼黑手。点击音频收听以案说法——“电鱼人”落网记

案件解读

“喂,金堂县农林局,我给你们反映一下,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7组沱江水域附近有人在电鱼,你们赶快过来管一下。”

2017年3月18日下午,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在金堂县农林局值班室响起,电话那一段一位男子反映有人在金堂县三星镇幸福村7组沱江水域附近有人电鱼。接到举报,金堂县农业综合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举报地点进行检查。此时沱江边简易的码头上,停着2辆电动三轮车,这段水域有2人分别乘坐机动船正在进行电鱼活动。因驾船追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且违法行为人一旦发现有执法者靠近,极有可能将作案工具抛入水中,造成取证困难。执法人员决定在码头附近蹲点观察守候。当天晚上10 点过,电鱼的2艘机动船靠岸,当船上两名男子正准备离开时,被守候已久的执法人员挡获。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两人分别是郭某、李某,执法人员从其船上发现了电鱼的工具。郭某、李某在春季禁渔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法捕鱼,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移送金堂县公安机关。2017年3月22日,金堂县公安局对郭某、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正式立案。

2017年5月10日,经金堂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郭某、李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电鱼方法捕鱼,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郭某、李某作出管制一年的判决。

本期嘉宾

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养殖和渔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曹成易

案件解读

“春来不食鱼,腹中仔万千”,每年的3-6月,是长江流域鱼类产卵繁殖期,为保护渔业资源,国家规定了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对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给予特别保护。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给予严惩。

什么是禁渔期?

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按照《四川省实施办法》,成都市范围天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点止。

禁渔区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禁止部分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的水域,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经济鱼类、虾蟹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在其产卵繁殖、幼鱼生长期、索饵育肥和越冬洄游季节所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水域。在我市,禁渔区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鱼类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钓野生鱼

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违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哪些属于渔业上

禁止使用的方法和工具?

根据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渔业上禁止使用的方法主要包括电鱼、炸鱼、毒鱼和非经批准使用渔鹰捕鱼等。禁止使用的工具主要包括地笼、罾网、围网、迷魂阵、滚钩和超过规定的片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它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多次(3次及以上)非法捕捞拒不改正的;非法聚众捕捞的组织者、为首者;暴力抗拒渔政执法、拒不配合者。

如果非法捕捞的对象中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还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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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野生鱼

有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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