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胸卡引發的勞動爭議,員工:必須較真!

在現代企業中,由於工作中會產生一些必須的費用,比如工作服、工作牌、前期培訓、聚餐等,有的公司為了減少開支會讓員工代付,或者約定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其實這些做法都是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如果勞動者追究其法律之責任,用人單位是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的。

小小胸卡引發的勞動爭議,員工:必須較真!

相關案例分析:

趙小姐在鄭州某化妝品公司工作,是某化妝品公司專櫃的導購。與公司約定每月工資4000元,並依照銷售業績,即以利潤的3%提成。但該化妝品公司要求趙小姐自費辦理某商場的進場胸卡,而辦理此胸卡需要花費500塊錢。該公司要求員工工作一年後才能憑藉商場的繳費憑證報銷,一年內離職的視為自動放棄報銷胸卡辦理費用的權利。趙小姐覺得工資待遇以及工作環境都還可以,就自費辦理的胸卡。入職四個月後,因個人原因,張小姐想要去其他城市發展,遂向該公司提交了辭呈,並要求該公司報銷辦理胸卡的費用。但是該化妝品公司以公司的相關規定為由不同意報銷,張小姐覺得該公司說法強詞奪理,於是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報銷辦理胸卡的費用。

審理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支持了鄭小姐的申訴請求,裁決該化妝品公司返還趙小姐辦理胸卡的費用。

相關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HR應該怎麼應對由員工承擔費用的相關情況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雖其要求勞動者支付信用卡費用在勞動者工作一年一定年限後才去報銷的行為,屬於變相的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勞動者有理由要求該公司返還其辦理胸卡的費用。而且在實際工作中,應當避免變相的收取員工財物的行為,比如要求公司繳納交通事故風險抵押金,要求財務人員繳納誠意金,扣除員工工服費,培訓報名費等等,上述行為均屬違法行為,必須叫停,以免承擔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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