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留下來的房產,生前過戶、過世後繼承,哪種方式更好?

東友律師事務所


生前過戶和老人過世後繼承哪種好還是得具體來看

第一種:生前處理

目前生前處理有兩種途徑:

1.贈與,即老人把自己名下房產贈與給某個子女或者其他人;

2.買賣,即通過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子女或其他人。

因為目前不同地方關於房屋贈與、買賣的納稅政策不同,這兩種方式在納稅上也有所區別。

以北京為例,如果老人名下為唯一住房、受益方名下無住房為例,贈與交納的綜合稅率為3%,而買賣交納的綜合稅率為1%,且直系親屬之間買賣還可以退稅。

在生前處理的優勢:關於房產部分不需再立遺囑,實施效果好,避免了繼承風險,也省去了遺囑或繼承公證的費用,儘量避免老人去世後出現遺產糾紛。

劣勢:喪失主要財產的處置權、有贍養風險等。

第二種,過世後繼承。

法律上,這種方式為老人生前立下遺囑,將財產進行分配,待過世之後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按遺囑繼承的房產,不用交納稅費。(將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人屬於遺贈)

關於遺囑目前有兩大誤區需要注意:

1.獨生子女的父母不需要立遺囑

2.子女在婚後獲得的遺產必然屬於其個人遺產

以上兩點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如果獨生子女的父母先於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去世,獨生子女極有可能無法全額繼承父母的遺產。

而只有在遺囑中有特別的註明自己的遺產屬於孩子的個人遺產,或孩子婚前與配偶有明確約定,否則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獲遺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這也是很多父母給自己獨生子女立遺囑的目的之一。

過世後繼承的優勢:在生前有財務自由;也避免與子女有正面的衝突;無須向未獲得或少獲得遺產的子女進行解釋;法定繼承人按照遺囑繼承房產,不需要繳納稅費等。

劣勢:如果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是無效的,無法執行;如果對遺囑進行公證,以北京為例,需要支付400左右的遺囑公證費用(具體費用及其他代書、錄像等費用需要與公證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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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是生前過戶好。因為繼承老人的房產變現流程太麻煩了。在家庭取得一致意見後,由老人的一個孩子作為代表來履行過戶手續。不贊同老人的每個子女都在辦理後新的不動產證上。原因是如果房產是要變現分配,那麼不動產證上的每個子女都要到場。從年齡上看,老人的子女年齡都要50以上了,就怕萬一哪個子女在過戶後也出現意外情況,那這房子的變現就難上加難了。所以個人認為還是家庭協商好,由一個子女過戶為好。待老人百年後再進行房產變現分割。這樣省時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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