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名“管理员”分工明确 新余宣判一起组织强迫卖淫案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报道:一个组织严密的卖淫团伙隐匿于新余一家宾馆内,且组织严密管理严格,卖淫女每天都要点名考勤,外出必须请假……7月29日,记者获悉,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及强迫卖淫案,卖淫团伙的6名"管理员"分别判处2年至6年6个月不等刑期。

未成年少女被逼卖淫警方解救揪出卖淫团伙

2017年9月4日8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接到市民李女士报警,称其在路上捡上一张求救纸条,称有人逼迫少女卖淫。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行动,在一家宾馆客房内抓获男子丁某,并解救出被害人李某某。

经查,2017年7月底,李某某被网友从广东省潮州市骗至江西省抚州市,随后被一名王姓男子(在逃)与丁某用绳子将其绑在了椅子上打,用打火机烫其手,最后还用筷子夹其的手指和脚趾,逼其去卖淫。2017年9月初,丁某又将李某某强行带至新余市,通过非法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某某在一家宾馆7楼卖淫。直到2017年9月4日,其通过丢求救纸条的方式才被警察解救出来。经查,经解救的李某某出生于2002年10月23日,属于未成年人。

通过审讯丁某,警方获悉丁某背后有一个卖淫团伙,就隐藏于李某某卖淫的宾馆7楼。警方迅速行动,并于当日在该宾馆7楼内抓获了涉嫌组织卖淫者黄某、李某、蔡某,王某,并于同年10月,民警先后在新余市一地下停车场和一出租房内抓获了涉嫌组织卖淫者裴某、沈某。

卖淫团伙管理严格卖淫女每日要打考勤

经警方调查,2017年5月至同年9月5日期间,湖北籍男子裴某、沈某合伙在新余市城南一家宾馆7楼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约定利润平分。裴某负责卖淫场所的财务管理,沈某负责卖淫场所的全面管理。期间,裴某还招募了同乡李某来到新余,协助其管理卖淫场所的财务、查看监控等工作。沈某还招募了湖南籍男子黄某、江西抚州籍男子蔡某及王某(已死亡)参与卖淫活动的管理和协助工作。

经查,这一卖淫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老板是裴某、沈某,负责卖淫团伙的全面工作,其中黄某负责卖淫场所内业务员的提成发放、卖淫人员考勤、批假等管理工作,李某负责前台开门、收银、打折帮客人打折及财务工作,蔡某则负责招嫖,通过发名片打电话和微信的方式找客人到会所消费。上述人员在宾馆7楼组织和协助组织舒某、余某、曾某、李某某(未成年人)等人进行了卖淫活动。

据卖淫女称,众卖淫女在宾馆7楼进行卖淫时,每天都要打卡,请假外出要请假并获得批准。

组织协助并强迫卖淫卖淫团伙6 名"管理员"均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裴某、沈某、黄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李某、蔡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丁某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裴某、沈某、黄某组织未成年人李某某卖淫,应从重处罚。丁某强迫未成年人李某某卖淫,应从重处罚。黄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裴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上缴国库;判处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上缴国库;判处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上缴国库;判处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上缴国库;判处蔡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上缴国库。丁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2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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