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新:用民事責任保護好假疫苗事件的受害人

杨立新:用民事责任保护好假疫苗事件的受害人

這幾天,假疫苗事件在全國引起轟動,受到了全國人民的高度重視。人們之所以對疫苗造假者義憤填膺,就是因為這樣的假疫苗危害我們的子孫後代,損害人民的健康,破壞國家定國安邦的基礎。因此,對疫苗造假者怎樣進行譴責和制裁,都不為過,都是必要的。

杨立新:用民事责任保护好假疫苗事件的受害人

就目前情況看,在輿論上,主要討論的是假疫苗生產者、銷售者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對其進行刑事的或者行政的法律制裁。這是沒有問題的。比較起來,在討論中,忽略了對假疫苗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應當予以民事責任保護的問題。而在這一方面,因為假疫苗最直接受到損害的,就是這些受害人,而對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進行民事責任的制裁,由於民事責任的賠償金是給付給受害人填補損害的,因而對保護假疫苗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更重要的意義,應當更加重視。

加強對假疫苗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民事責任救濟問題,我提出以下六點意見:

第一,疫苗的性質應當界定為產品,屬於產品中的藥品,應當適用產品責任規則、合同責任規則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則。按照《藥品管理法》的界定,“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預防疾病發生的疫苗,是藥品的一種。作為藥品的假疫苗造成消費者的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不過,《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條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辦法,只是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依法”二字所包含的法律,就應當是《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這三部法律對於產品欺詐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規定並不相同,進行比較,藥品應當相當於食品,因此,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來確定對假疫苗受到損害的消費者賠償責任。

第二,在假疫苗事件中,對於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實施的疫苗欺詐行為,受害人即使沒有造成現實的人身損害,對於生產或者銷售假疫苗的欺詐行為,假疫苗的使用者即受害人有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違約的懲罰性賠償。賠償的標準是,一般的商品欺詐,可以請求返還價金以後,再請求賠償價金三倍的懲罰性損害;而假疫苗的欺詐行為,適用食品欺詐的法律規定,可以在請求返還價金的基礎上,再請求價金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在上述的懲罰性賠償中,一般商品的三倍懲罰性賠償如果不足500元人民幣,可以請求500元的懲罰性賠償;而假疫苗欺詐行為屬於食品、藥品的欺詐行為,如果請求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不足1000元,可以請求賠償1000元。凡是使用了了假疫苗經營廠商生產、銷售的假疫苗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除了返還價金之外,再請求十倍價金的懲罰性賠償;如果不足1000元的,可以請求1000元的懲罰性賠償。這種懲罰性賠償屬於違約的懲罰性賠償。

第三,使用了假疫苗,如果已經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損害的,包括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於產品以及食品、藥品的欺詐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可以請求侵權性的懲罰性賠償,賠償的標準是,以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具體數額作為標準,除了應當賠償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之外,一般的產品損害,還可以請求人身損害實際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食品、藥品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可以請求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假疫苗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如果造成了50萬元的人身損害實際損失,除了賠償這50萬元的損失以外,還可以請求15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這些損失加到一起,應當承擔2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

第四,假疫苗的上述賠償責任和懲罰性賠償責任,責任人是假疫苗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最終責任是生產者和有過錯的銷售者。在目前的假疫苗事件中,多數是未成年人接受使用,很多是在學校進行的。這就有一個學校是不是責任人的問題,這也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例如,有的人說,未成年學生在學校注射疫苗,都是學校要求的,有的學生不接種疫苗還不讓上學,因而受到假疫苗損害的學生的學校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這種情況,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作為學校之外的第三人,用假疫苗的欺詐方法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在校的未成年學生的損害,按照這一規定,應當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即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在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實施這種侵權行為侵害在校的未成年學生時,學校未盡管理、保護義務的,應當依照這一規定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生產者、銷售者賠償不足時,承擔與自己存在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性的賠償責任。對於假疫苗沒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後果的違約責任,學校沒有責任。

第五,假疫苗的受害人是侵權責任的請求權人,有權向法院主張上述賠償責任的請求權。這種訴訟是私益訴訟,即保護自己權利的訴訟。應當看到的是,假疫苗的數量巨大,接種假疫苗的受害人數量巨大,很難由受害人一個一個地向法院起訴。因此,公益訴訟可能是更好的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辦法。這就是,由消費者組織代表諸多受害人提出公益訴訟,請求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疫苗欺詐的違約賠償,以及受到損害的侵權損害賠償,這裡都包括懲罰性賠償。通過判決取得的賠償金,集中管理,凡是能夠確認使用過假疫苗身份的人,以及因此造成損害的人,都有權請求在這筆賠償金中領取自己應當得到的賠償金。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有些法院對公益訴訟的懲罰性賠償金判決收歸國有,是完全錯誤的做法,因為這是賠償受害人的賠償金,國家沒有理由收取這筆錢。

第六,在制裁生產、銷售假疫苗廠家的違法行為時,應當特別注意保護受到假疫苗損害的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放在最優先的地位保護。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關於“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當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被責令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同時,又應當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時,假疫苗受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優先,當假疫苗的生產者、銷售者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時,應當首先用其財產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承擔了民事責任之後還有剩餘財產的,才承擔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的責任。這是保護疫苗欺詐行為受害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方法,國家和政府在此情況下不能與民爭利,對此萬萬不可忽視。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杨立新:用民事责任保护好假疫苗事件的受害人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校對:劉麗平

主編:王 鐔

審核:阮 瑩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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