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水斷電不可取,拆遷紅線碰不得

断水断电不可取,拆迁红线碰不得

【基本案情】

原告何先生是江西省吉州區白塘街道螺川村委會某村村民,在該村建有一棟合法房屋,該房屋因位於某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而被徵收。

2013年11月5日,吉州區徵收辦與何先生簽訂了《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根據《協議書》的內容,何先生選擇了“產權調換”的安置補償方式,除此之外,何先生還可以獲得徵收補償加獎勵金補助款,扣除上述安置房應繳納的費用後,胡先生還可領取約78萬元;而《協議書》也約定了何先生需要履行的義務,在該協議簽訂之日起十日內騰房,否則將承擔違約金責任,超過三十天仍然未騰房的,吉州區徵收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何先生的房屋。

吉州區政府於2017年9月11日向何先生下發《限期騰房搬遷通知書》,但何先生一直未搬遷。

2017年5月8日,吉州區徵收辦將上述補償款支付給何先生。同年11月10日,吉安市徵收辦向吉安市供電公司、吉安市供水公司發出《關於拆除某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三戶拆遷戶水電管線的函》(以下簡稱《函》),要求上述兩公司拆除何先生等人房屋的水電管線。

2017年12月22日,白塘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以及吉安電力公司工作人員對何先生的房屋實施斷電行為。該行為嚴重影響了何先生的正常生活,何先生找到了聖運律師幫助其維權。律師接受委託後,迅速制定維權策略,何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吉州市政府所發的《函》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吉州區徵收辦作為吉州區政府的內設機構,其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吉州區政府承受,且本案斷電行為明顯違反《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吉州區政府向吉安市供電公司、供水公司發出的《函》違法。最終,在律師的幫助下,何先生取得本案的勝訴。

【法律分析】

在實踐中,被拆遷人經常會遇到以斷水斷電、停止供暖等方式,企圖逼迫被拆遷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者逼迫其搬遷的情況,並以此加快拆遷進度。

此時,作為被拆遷戶,應及時採取法律手段維權,化被動為主動。今天聖運律師將通過上述案例為大家分析,拆遷遭遇斷水斷電時該如何維權?

水電是居民的正常生活所需,斷水斷電無疑會給被拆遷人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這種行為也嚴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法律明言禁止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被拆遷人搬遷。

但儘管國家三令五申,依然有部分地方政府不按規矩辦事兒,從聖運律師代理的徵地拆遷案件中看,斷水斷電是實際拆遷過程中常見的逼遷手段,不少被拆遷人在這期間進行過“抵抗”,但不少居民迫於壓力最終選擇妥協退讓。

律師提示大家,其實在拆遷戰爭中化被動為主動,進行有效維權才是正解。

一、申請查處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供電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

當遭遇斷水斷電時,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查處相關違法行為,這其中必須注意採集證據與保全。

一般來說,這些證據可以是對現場的拍照或錄像,也可以是證人證言,甚至還可以是設計相關內容的電話錄音。

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斷水斷電問題,是律師最為鼓勵的方式,維權效果顯著並且也能為損失爭取相應的賠償。相較於訴訟,不少被拆遷人更願意選擇信訪的途徑進行維權,而一些信訪機關常常以“不解決拆遷問題”或“已提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回覆搪塞維權者,最終並不能有效解決逼遷的問題。

本案中,吉州區徵收辦向吉安市供電公司、供水公司發出的《函》是為了強制拆除原告何先生的房屋,斷電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何先生的正常生活,該行為明顯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案,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逼迫當事人搬遷。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典型意義】

中斷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是徵收拆遷過程中常見的逼遷手段。儘管國家三令五申禁止使用非法手段逼遷,但實踐中,有些開發商、拆遷單位置若罔聞。

律師提醒大家,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絕對不能自認倒黴,否則只能讓公平正義漸行漸遠。被拆遷人一旦遇到違法逼遷,既不能坐以待斃,也不要暴力抵抗,而要用法律維權。必要時,諮詢專家、委託專業律師,以更好更及時地維護合法權益。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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