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閩政〔2018〕14 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社廳、財政廳: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精神,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對我省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的批覆意見,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

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7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準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一)定額調整部分。退休人員每人按54元調整。

(二)掛鉤調整部分。

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2017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1%調整增加。

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三)適當傾斜部分。

1.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週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2.對2017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17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430元的,補齊至2430元后,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其他調整政策

(一)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複計發。

(二)“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養老金調整,按以往辦法與離休人員同步調整,不納入本次調整範圍。

(三)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本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級統籌基金統一撥付(廈門市企業退休人員調待所需要資金由當地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分級統籌分別撥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他特定人員,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六、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直接關係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於2018年7月底前將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到位。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請示,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基本完成後,於2018年8月20日前將工作總結報送省人社廳、財政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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