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嚇倒騎車人也要擔責?真的!

通訊員 張愛國 愛南京·南京晨報記者 姚均祥報道:開車時明明沒有撞到人,是對方自己摔倒受傷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日前,江寧東山交警中隊就處理了這麼一起事故。

開車嚇倒騎車人 被認定擔主責

近日,萬先生駕駛小轎車在江寧金箔路女人街無信號燈路口轉彎時,同直行方向駛來的電動自行車交織。電動自行車剎車摔倒,但離萬先生的車還有近1米的距離,並未發生碰撞。騎電動車的兩人報警,稱因受到萬先生車子的驚嚇倒地受傷,要求賠償醫藥費。最終交警認定,萬先生因沒有禮讓電動自行車優先通行,並且未減速觀察,導致電動自行車緊急避讓時摔倒,判定萬先生承擔主要責任,電動自行車由於違規載人判定次要責任。萬先生對此表示質疑。

交警解釋:交通事故並不一定是說兩車非要碰撞在一起

為何會這樣認定責任?東山交警中隊負責人給出瞭解釋。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要求,雖然雙方未產生碰撞,但機動車行駛中構成“轉彎時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安全”違章行為,其交通行為是導致“其他車輛發生意外的直接原因及根本因素”,為此雙方構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要素。

像萬先生這種情況,屬於非接觸事故,是指在發生事故時,當事雙方沒有發生實際的碰撞。非接觸事故中,也是根據因果關係和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果一方是行人或非機動車輛的情況下,將結合“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進行定責。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簡單說就是,一般機動車輛的危險迴避能力比非機動車和行人都要高,在事故分配定責時,會適當增加機動車司機責任。在事故中司機即使沒有違法,通常象徵性賠償也是不可避免的。

非接觸事故常常是由違停、亂開遠光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引起,遇到這些情況,司機們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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