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寶馬男砍人反被殺”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
昨天,一條“寶馬男砍人反被殺”的新聞刷爆了朋友圈,引起了網友的熱議。
有人說電動車主是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有人說電動車主的行為屬於“過當防衛”,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
為此,通檢君獨家採訪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劉志宇檢察官,快來聽聽她怎麼說吧~~
第一,電動車主的行為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尤其是緊迫性和必要性條件,宜認定為正當防衛。從案件的起因、雙方關係、寶馬車主手段行為、第三人勸阻等綜合考量,認為電動車主的行為符合“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行兇侵害,而採取的針對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電動車主的行為不但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1997年刑法修訂增設了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目的就是強化正當防衛權,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做鬥爭。特殊正當防衛仍是正當防衛,但有個前提條件,即不法侵害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通過列舉方式對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限制,防止隨意擴大特殊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結合本案,寶馬車主因行車問題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認定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兇行為,具備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
第三,人非聖人,法律不強人所難。電動車車主面對素不相識的寶馬車主突如其來的持刀揮砍,其恐懼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動反抗之機拾撿對方刀具實施積極反制,短暫反制時間內,
很難要求電動車車主在拾撿刀具後迅速認識到自己接下來行為可能發生的性質變化,很難要求在電動車車主拾撿刀具後迅速摒棄後續的自然使用行為,很難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電動車車主,在經歷巨大恐懼後迅速平息由此引發的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聖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所以基於此時此境,電動車主的行為仍在一般人的反應之中。同時,劉志宇檢察官也由這個案件說了幾點自己的啟發思考:
一是在正當防衛實踐適用標準並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欲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可以憑藉樸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來先行預判,是否能得出傾向性或壓倒性結論。如果能夠得出,再通過法律規定、專業理論、邏輯推理來驗證結論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後結論保持一致,則結論具有正當性。對於疑難複雜問題,不必一定通過正向推理演變得出結論,可以適當通過逆向反證方式進行驗證檢測,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過程中,人為地將一體化的防衛行為進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狹隘錯誤,進而得出錯誤結論。或者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除非能夠明顯判斷某一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或防衛確屬過當,否則宜擴大正當防衛的認定範圍、限縮防衛過當的追責例外,以充分彰顯成文法對國民行為的引導作用,使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人減少後顧之憂,使主動施害的違法犯罪分子增強對後果自負的認知,達到震懾犯罪、伸張正義的目的。
二是對於不知從何渠道發現並傳播的寶馬車主劣跡斑斑等品格評論,需要指出,品格證據不是認定事實或判定性質的依據,充其量可以作為後期量刑時酌情考慮的一個方面。在法律面前,有價值的是各方當事人的當時行為,而不包括既往行為。不給犯過錯誤的人貼上永久的標籤,鼓勵他們迴歸社會、重新做人,也是現代文明社會人們應有的寬容。
三是對於各界人士對實體處理紛紛發表看法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即本案現仍屬偵查階段,對於我們看到或聽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實仍屬待定,具體案件仍需結合當事人的主觀目的等證據綜合分析判斷,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為主、主動代言,還需尊重有權機關的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工作。
案情回顧
事發8月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繼續追趕連砍數刀。
後來,有相關圖片和網絡信息顯示,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
警方通報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發佈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照片和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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