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制售游戏外挂?要定罪的!

全国首例王者荣耀外挂案宣判

还在制售游戏外挂?要定罪的!

引言

在这个“人手不离一机”的时代,网友备受各大群体尤其青少年的追捧,同时各种游戏外挂*也大行其道。虽然外挂一再被各大网游服务商所禁止,但由于大量玩家的亲睐,市场上借外挂不正当牟利的群体行为依然层出不穷。这种损及其他游戏玩家和网游服务商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本文借全国首例“王者荣耀”游戏外挂案对其中制售游戏外挂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 网络游戏外挂是指利用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内部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用户利用外挂这种作弊手段可以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必须通过长期运行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以“王者荣耀”为例,通常网络外挂可以在游戏里开启无敌模式,几秒打完一局,短时内,就能达到别人一天的收获量。

案情介绍

凭借外挂程序进行游戏体验的游戏作弊者左飞(化名)在被游戏服务商封号后,以外挂提供商涉嫌诈骗为由报案。虽然外挂出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更多涉及民法上的虚假宣传,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因此无法以诈骗罪立案,但网络外挂制售行为可能涉及破坏信息系统类犯罪。警方顺藤摸瓜,发现这起非法网络外挂制售案。

犯罪行为

涉案人员谢成通过自学编程,以root软件、操作流程、内部辅助软件、激活码为技术核心,建立“内测群”提升“用户体验”的方式,出售超过20个版本的“王者荣耀”游戏外挂程序以,并通过QQ群进行推广,借助代理寻找“客源”。犯罪嫌疑人王超一是游戏程序的销售代理。除了出售外挂程序之外,谢成还直接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程序源代码**。其中就有用户多次购买源代码,并进行二次开发。

还在制售游戏外挂?要定罪的!

审理经过

案发后,包括谢成在内的多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2017年年底,案件被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2018年1月3日、3月23日,两名涉案人员王超一、谢成分别被江阴市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之后,江阴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 源代码指编写的最原始程序的代码,是一种固定程序。外挂源代码被出售之后,买方可以在源代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例如修改部分功能的源码和验证码,制造出属于自己的定制版外挂程序,并再一次在市场销售。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在同一段源代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后出现新的外挂程序,是否与目前已经查获的外挂程序具有同样的破坏性。

经过阅卷、讯问检方承办人发现,案件部分环节证据相对薄弱。例如,警方查扣鉴定的三个外挂程序版本,均存在对游戏客户端实施未授权的修改、删除操作,绕过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被认定为破坏性程序。不过难点在于,犯罪嫌疑人先后开发并生成的外挂程序版本接近20个,大部分通过QQ出售,在审查中,要从海量的聊天记录中,区分各个版本的具体销量并不现实。虽然警方技术人员声称,部分版本虽然未被查获,但是实质上均是在一个源码上生成,但这一解释依然存在问题。检察官魏宏溥提出,鉴定报告中并未确定,外挂程序的源代码存在破坏性,在这一前提下,源代码生成的程序是否具有破坏性,能否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起诉,则存在逻辑问题。

最终检方获得的专家结论显示,因为源代码并不是一般程序,鉴定机构无法作出“破坏性结论”。但是,鉴于基于源代码开发的外挂程序,可以实现修改游戏内存、修改游戏数据的功能,因此也可以视为具有“破坏性结论”。

判决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谢成所制作销售的外挂程序存在对游戏客户端实施未授权的修改、删除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应当认定为对游戏服务器产生破坏作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判决游戏外挂的制作者谢成、王超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并处2万和3万元罚金。

案件评析

近年来,游戏外挂犯罪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外挂泛滥,会影响游戏的生态,使用外挂程序的玩家,可以用极低的代价获得高分,对其他玩家造成不公平,破坏游戏的规则,最终影响游戏程序的设定,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各地司法机关对不同游戏外挂案件的罪名定性尚有争议,比较常见的几种说法包括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在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对游戏外挂生产销售行为应慎用刑事制裁手段。对于社会危险性严重、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妥善选择适用罪名。

对于本案中涉案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外挂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对王者荣耀客户端及游戏图片信息等进行了复制,该软件外挂程序虽与官方软件客户端程序的所有文件并不一致,但其主体结构、功能系实质性相同,侵犯了某游戏的复制发行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挂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而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以此类推,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孳息,即制作并销售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也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为,游戏外挂程序要实现自动操作等功能,必然要获取原正版游戏客户端的存储、处理或传输等信息,该非法获取行为加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负担,且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取得了较大的利益,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游戏外挂程序为了达到其加快速度、提高性能等功能,必须对游戏运行过程中传输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和增加,必定会破坏游戏平衡,缩短游戏运营寿命,这会给游戏运营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这些破坏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应当作为破坏性程序予以定义,故而使用游戏外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五种意见也是法院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虽然被告人谢某制作的源代码程序及其在此基础上制作的外挂程序确实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被告人的行为主要是出售外挂程序,利用外挂程序赚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壳可被认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销售行为属于应被定罪的帮助行为,应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性。分析案情,显然本案更适用此罪定性。

2. 加强行业监管

这类犯罪有多方面成因,一是游戏环境中存在的开挂文化,成为外挂开发者、销售者走上歧途的诱因;其次,行为人对违法犯罪行为属性认识不足,制挂随意,售挂公开,用挂坦然,而对于其中所蕴含的刑事法律风险,很少有人能真正意识到;最后,相关平台运营商监管失职,一些平台售卖外挂激活码,助推犯罪大行其道,运营商难辞其咎。因此防止这类犯罪事件发现,既要营造公平合理的游戏环境,也要提升行业自律,落实监管职责,堵塞运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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