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應對:難道「補稅」可以不交滯納金?

一、案例背景:

目前補交稅款的滯納金都是通過稅務局系統自動計算的,稅務局的稅務處理通知書中也沒了滯納金的計算,近期依然有學員希望能找到不交滯納金的方式或情況,具體內容詳見本文作者的整理。

稅務稽查應對:難道“補稅”可以不交滯納金?

二、 政策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3、《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八、土地增值稅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199號)三、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按照《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交易補徵的企業所得稅按日加收利息。特別納稅調查調整補繳的稅款,應當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後順序確定補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應加收的利息額:(一)企業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繳納或者送達後補繳稅款的,應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繳納或者補繳稅款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企業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當自補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加收滯納金期間不再加收利息。

稅務稽查應對:難道“補稅”可以不交滯納金?

三、結論之1分鐘學稅務: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補繳稅款、經批准延期納稅的、經批准延期申報的、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款、企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彙算清繳或清算補交期內交稅的及特別納稅調整補繳稅款的無需交納滯納金,所以符合以上情況之一的企業無需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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