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情防控嚴格,讓一些人進入北京比較繁瑣,若成立個業務幫人或外地企業在京辦事可好?

絕地反擊的鹹魚


我認為你的想法很好,但很多需要短期出差需要進京辦事的人的事,不是其它人可以替代的。比如商務會談,比如持授權委託書投標。另外,在北京如果需要人跑腿處理簡單的工作,像閃送等快遞服務也可以覆蓋,這塊的市場空間並不是很大。


其實現在只是要有核酸檢測,手續上也不算很繁瑣,外地人短期出差進京辦事是不需要隔離14天的


鑰匙2020


首先你的想法很好,但是如果深處考慮,就會發現存在很多種問題。

1.現在簡單的寄東西的有順豐,送外賣的有美團,跑腿的有達達等。這些是能解決京外單位“流通物品“的需求。

2.另外一些就是需要人來溝通,來辦理的事情了。這些事情往往不是其他人能夠代勞的。而且網絡溝通、視頻很發達,不用見面就能很好的解決“事“的需求。

3.結合國家“放管服“的政策趨勢,會催生好多新的業務,緊跟國家政策,發揮想象,祝你成功。


貝貝的北京生活


此類業務符合法律規定,即合同法中的居間合同,或者行紀合同。具體分析如下:

居間合同

  •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1. 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 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 支付居間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 償付有關費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行紀合同

  •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行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行紀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 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 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以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 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 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 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 報酬請求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 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委託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 及時受領委託物的義務。如果因委託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2. 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委託人的主要權利:

  1. 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 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一般而言,居間合同不需要行政許可,但行紀合同可能需要需要批准,具體視行紀的內容決定,申請是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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