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01

最近,我被一篇在網上瘋傳的文章氣到了:

湖北孝感的一位鄧女士在微博上發表長文,講述自己上中學的女兒被其小學同學黃某連砍多刀,遭暴力搶劫、強姦猥褻整整兩個小時,好不容易脫身之後,報警換來的結果卻是警方因為黃某未滿14週歲不予立案,傷人者不能逮捕,仍逍遙自在。

根據鄧女士的微博,我在這裡稍微還原其女兒受侵害的經過:

6月21日當天下午 5 點半,鄧女士的女兒曉彤(化名)放學回家,在等待電梯時,曉彤的小學同學黃某突然從背後持刀架住她脖子,強行將她拖進樓梯走道,並從一樓樓梯拖至四樓一無人居住的房屋內。

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鄧女士女兒傷口截圖

接著,黃某揮刀逼迫曉彤拿出錢財,並要求她一件一件脫掉衣服,對其搜身檢查。曉彤脫掉衣服後,黃某一把將曉彤推倒在地撲了上去,想對她實施強姦,曉彤極力反抗之下才未讓他得逞,氣急敗壞之下,黃某又用刀瘋狂地刺傷她脖子、胸口。

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鄧女士微博截圖

這一恐怖的施暴過程,持續了整整兩小時,不堪凌辱的曉彤最後依靠聰明地選擇“裝暈”,趁兇手不注意跳樓求生,才撿回了一條命。

最後,焦急尋找的家人在樓道角落發現了赤裸裸全身是血、哆哆嗦嗦的女孩。

當晚,曉彤被送到醫院急救,手術做了3個多小時,全身共十多處刀傷。因脖頸處道口太深導致胸腔積血,曉彤還被送進了重症監護室。

看著心愛的女兒遭此磨難,傷痕累累,相信沒有哪個母親不心疼不心碎。鄧女士最大的訴求就是抓到兇手,讓他得到法律的嚴懲。

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可萬萬沒想到,公平公正的法律給了鄧女士一個巨大的打擊,警方的答覆是:因為兇手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受法律保護不能關押,也不夠負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只能進行民事訴訟,教育管理。

這位媽媽很無奈:法律、刑法都保護行兇者了,我拿什麼去對抗法律!我們敢去對抗法律嗎?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該保護誰?受害人?還是加害者?

鄧女士在微博上含淚控訴,字字泣血!

“我未成年受傷害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呀?”

法律保護了行兇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就不能來保護一下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嗎?同樣是未成年人,那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要依靠什麼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

正如一網友所言: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該保護人渣。立法的目的是震懾人們不敢違法犯罪,可這道法律卻在現實裡被無數“卡著年齡”的孩子當做保護傘,甚至還光明正大地犯罪作惡。

一個孩子,一旦作惡多端的膽子被法律撐大了之後,他們犯下的過錯將是我們最無法預計的結果。因為14歲的未成年人,既是一個孩子,也是一個無知無畏的惡魔。

02

這樣的慘劇,不只是“第一次”,這樣的保護,也不只是“首例”。

2004年7月,黑龍江省通河縣,一名13歲男孩強姦了同村一名14歲女孩。

結果怎麼樣?警方認為男孩未達滿14週歲,於是立即將其釋放,刑事案件變成民事案件。第二年,法院對女孩家長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判決:被告人向受害者賠償9021元,由其法定監護人履行。

現實是,強姦女孩=9021元。可笑嗎?法律的一味寬容又能帶來什麼?

男孩父親收到強姦案判決書後,非常不滿,有一次罵兒子罵到情急,居然說出:“有能耐你強姦完把她弄死呀!”

接下來,民事判決幾天後,這名男孩懷恨在心,竟然真的殘忍地殺死了女孩的母親!

而這一次,這個十惡不赦的男孩,也只是被判勞教一年半。

這個案例真真切切地戳中了法律的軟肋——法律根本無法奈何得了他家兒子,哪怕他雙手沾滿鮮血,累累罪行。

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2017年9月8日,廊坊燕郊8中的一位初一學生因軍訓不服從管理,與班主任發生矛盾,激烈爭吵起來,後來甚至動手歐打年級主任。

之後,學校叫來了家長溝通,結果在過程中,家長威脅學校,孩子則捅死了自己的班主任。

然而,同樣是因為未滿14週歲,該學生也未收到法律懲處。警方也只能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對他們嚴加管教。

可如果管教有用的話,還要法律幹什麼?

當法律都無法懲戒兇手的時候,我們又能做什麼,給孩子一個公道?

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廉橋鎮的13歲少年劉宇與兩位玩伴趙民(12歲,初二)、孫斌(11歲,小學六年級)到學校小賣部偷東西吃,被獨自守校的女老師李老師在操場發現,因擔心其報警,將其殺害。

在殺人前,劉宇甚至說“我們還沒有14歲,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殺人後,三人還洗劫了李老師家中的錢財,跑去網吧淡定地打遊戲。

事實上,三人最後確實沒有刑事處罰,只是被送到了邵陽青少年教育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

是啊,別說殺一個,就是殺人全家,這幾個“孩子”也不用負任何刑事責任。

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類似的例子數不勝數,甚至很多低齡犯罪者經常有恃無恐,大言不慚:我們不滿14歲,殺了人也不用坐牢。

說真的,有些孩子的錯適合管教,可有些孩子的惡卻是根深蒂固,有時候法律的一味寬容,一刀切的“年齡判定”造成的可怕後果是可以預見的。

有些孩子犯罪,根本不是因為心智不成熟而犯法,反而是因為他們太清楚未成年人犯罪不用付出任何代價,才什麼都不怕什麼都敢做,因為他們比誰都清楚他們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明確的法律白紙黑字地告訴他們,自己是未成年人,絕不會被判重型,所以經常能看見他們在法庭上滿面春風、一臉無所畏懼的模樣,而受害人卻擔驚受怕,戰戰兢兢地縮在一旁作證。

法律保護殺人犯,只因他是未成年人,這到底是“寬容”,還是“縱容”?

03

曾經,美國發生過一起影響很大的案件:

事情發生在1984年,距今已經有三十多年了。年輕的9歲美國小男孩被他的空手道教練誘騙拐走,隨後遭到了性侵……

幸好,在FBI及時追蹤下,兇手得以被逮捕歸案,一家人幸福團圓。

後來,在FBI將罪犯押解到監獄途中,突然從旁跳出來一人,對著罪犯開了一槍,一槍爆頭,罪犯當場死亡……

而這個人就是平日裡最疼愛這位男孩的父親,Gary。

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父親說,看著日益抑鬱的兒子,每天在痛苦與折磨裡吃不下睡不著,他自己更是無法原諒這麼人面獸心的畜生,既然法律不能給他滿意的答案,他也無法原諒自己的無能為力,於是,他選擇自己動手,哪怕違法犯罪,後半生陷於囹圄。

說起這個案例,我的意思並不是鼓勵所有的受害者家長以暴制暴、動用私刑,而是希望法律能夠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制定和思考,能給受害者及其家人更多的安慰和寄託。

畢竟,當父母看到孩子身上累累傷痕,心靈暗瘡遍佈,鬱鬱寡歡,了無生機的樣子,誰能忍住心頭的怒火?

可法律總是首先強調對犯罪者的諒解和從輕處罰?側重點難道不應該在保護被害者上嗎?

女孩被羞辱刺傷,不立案:“我的女兒,媽媽拿什麼來保護你啊!”

我們一直很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很相信道德上的“好人有好報,惡人有報應”,相信懲惡揚善,相信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錯誤買單,得到相應的懲罰。

可這種信念上的失望,令人可怕。

儘管我們很想相信,我們中國的法律是是公平公正的。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現實中的法律往往是需要不斷完善和進步,是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的。

特別是近年來,我國不滿十四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暴力案件逐漸多發,而且其中絕大部分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因此,對於“14歲不負刑事責任”的輿論,網上也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

目前,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大體上是與國際接軌的。比如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均為14週歲。但是我們也更應該參考一下其他一些國家的做法:有很多國家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彈性空間。

美國有30多個州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度,採用通過檢方提交證據來證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這類推定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將舉證責任交由檢方,將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決定權交由法院。

對未成年人保護是應該的,畢竟孩子是我們祖國的花朵。但對未成年人寬容也應該有個限度,量體裁衣的道理,大家都懂,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者都值得被社會、被我們無條件地原諒。

我現在就希望一些法律條文能夠得到修改,受害的孩子能夠得到更多的安慰和保護,這是我最大的願望。針對受害兒童,弱勢群體,比方說女孩方面,應該受到更大更重視的保護,而不是保護那些行兇者。

最後,最重要的是,父母應該加強家庭教育,學校和社會也應該多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這才是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機率的治本之策。

這既是為犯罪的孩子負責,也是為社會公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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