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青海新冠肺炎患者隱瞞病情與人群接觸,律師解析為啥涉罪

2月1日,一則案例通報,引發廣泛關注。青海一名確診患者苟某,曾隱瞞發熱、咳嗽等症狀,主動與人群密切接觸,被當地警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和全國抗疫的當下,此案傳遞出怎樣的信號?對公眾正確面對和積極參與防疫工作又有何意義?紅星新聞記者採訪兩位法律專家,就此進行解讀。

律師分析指出,如有證據證明苟某已經確診,或明知自己可能被型冠狀病毒感染後,仍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傳播,對危害結果持積極或者放任態度,則構成犯罪。

“如果苟某故意隱瞞病情,並主動與周邊人密切接觸,其行為已經對周圍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極大威脅,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說。

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柴永林指出,該罪名為危險犯,即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不必造成危害後果,就可構成此罪。

立案!青海新冠肺炎患者隱瞞病情與人群接觸,律師解析為啥涉罪

隱瞞發熱等症狀多次與人群密切接觸

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據青海公安官方微信“青海公安”通報,截至1月31日24時,西寧市已確診9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其中,已向社會公佈的確診病例苟某的病例詳情受到了大家的關注。當日,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根據通報,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

警方通報中指出,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立案!青海新冠肺炎患者隱瞞病情與人群接觸,律師解析為啥涉罪

防疫檢查點。攝影:張肇婷

律師解讀:

該罪名為危險犯,不必造成危害後果即可構罪

在疫情肆虐和全國抗疫的當下,對苟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是否適當?此案傳遞出怎樣的信號?

“從披露的情況看,公安機關對村民苟某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胡永平律師分析,苟某明知道武漢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爆發源頭之一,且疫情防控形勢異常嚴峻,但其種種行為顯示,苟某對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持放任態度,且對自己可能傳染給周圍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也持放任態度。

“如果苟某故意隱瞞病情,並主動與周邊人密切接觸,其行為已經對周圍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極大威脅,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永平解釋說,如若苟某隻是疏忽大意,認為自己沒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那麼其行為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柴永林認為,本案中如有證據證明苟某已經確診,或者明知自己可能被型冠狀病毒感染後,仍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傳播,對危害結果持積極或者放任的態度,則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別指出的是,該罪名為危險犯,即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不必造成危害後果,就可構成此罪。”柴永林說,若苟某隻是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類(或按甲類管理)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則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若確定入罪,最少面臨三年以上徒刑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苟某的行為構罪,將面臨怎樣的處罰?柴永林說,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苟某有意隱瞞其子武漢返鄉情況,而且,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那麼,苟某的兒子是否同樣涉嫌違法犯罪?

柴永林認為,苟某之子是否涉嫌犯罪,仍應按照上述相關規定進行分析。據通報,公安機關未對其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通報中對苟某之子接觸人群的表述也未用“主動”一詞,其行為及其法律後果應與苟某有所區別。

“從通報中,還無法獲知苟某的兒子是否成年,有無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胡永平認為,如苟某的兒子已年滿14週歲,其從武漢返寧、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的行為,也可能觸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苟某的兒子未滿14週歲,則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離開武漢者應配合檢查防疫

否則可能觸及違法犯罪

在湖北省此前召開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武漢市市長周先旺透露,春節或者疫情的因素,大概有將近500多萬人離開了這座城市。

對於大量的武漢旅居、工作的返鄉人或去往外地者,如何做才能避免面臨法律風險?

胡永平表示,離開武漢去往其他地方的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行政機關等部門或人員的檢查、防疫、檢疫工作,不要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特別是發現自己出現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跡象,應當立即前往醫院就診或自我隔離,不要與周圍人進行密切接觸。

“否則,可能會觸犯妨害公務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等。”

哪些行為容易觸及與苟某類似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永平分析,在防控疫情期間,有多種類似行為的,都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明知自己感染突發傳染病,故意去商場、飯店等人流密集區;明知自己感染突發傳染病,走親串友,與人密切接觸;明知自己感染突發傳染病,故意將自己的剩飯剩菜、排洩物等丟棄在公共場所;明知自己感染突發傳染病,在公共場所向他人吐口水、吹氣、用手抓扯等。

“另外,疑似感染突發傳染病的人,如果有上面此類行為,也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永平說,如果感染突發傳染病者故意將疾病傳染給特定人員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疫情當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邊界何在?

柴永林表示,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適用於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應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柴永林說,在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法律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該罪。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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