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放心购电子面单

今日头条放心购电子面单

您正在开通电子面单功能!

您需要点击“同意”以开通该功能,请您仔细阅读本功能说明,如果您不同意说明中相关内容,请您点击“不同意”或关闭本页面。

1、电子面单功能是由放心购平台开发的对接电子面单服务的功能模块,该功能是与快递100进行系统对接,使您能够通过快递100获取快递公司下发的物流单号,绑定物流面单,生成物流面单信息,并通过热敏纸打印输出纸质物流面单的服务。

2、电子面单服务是由快递100及快递公司提供,放心购提供技术对接支持,您使用该服务需向快递100及快递公司提出申请,待快递100及快递公司审核通过,并与您签订《电子面单服务合作协议》后,方能正式开通本功能。

3、电子面单服务所需要的机具、耗材,由您自行购买,或与快递公司协商沟通解决;放心购不负责提供。

附:电子面单服务协议

电子面单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快递100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各方合称协议方,电子面单服务的提供者深圳前海百递网络有限公司称为“快递100”,您在电子面单服务功能中选择的实际承运人称为快递公司。为电子面单提供技术对接的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放心购”。

第一条 协议内容及生效

1.1 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经过快递公司线下审核通过后,本协议即在您和快递100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您应当在使用快递100及快递公司提供电子面单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但无论您是否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只要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为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1.2 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请点击不同意并退出本服务。

1.3 快递100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调整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内容,并以网站及放心购平台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内容一经公布,立即自动生效。您继续使用电子面单服务,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第二条 定义

2.1 电子面单服务:是指快递公司与快递100合作,快递公司授权快递100向开通此项服务申请物流单号的商家下发物流单号,商家可在绑定物流面单号后,生成物流面单信息,并通过热敏纸打印输出纸质物流面单的服务。

2.2 商家:在放心购或其他平台上出售商品的用户,也是电子面单服务的直接使用者,以下简称“您”。

2.3 消费者:在放心购或其他平台上购买商品的用户。

第三条 电子面单服务标准

您明确了解并同意委托快递100为您向与其合作的快递公司,申请电子面单服务,如申请成功,您将享受如下电子面单服务;如申请不成功,本协议对您将不生效。

3.1服务订购

1、快递公司为您开通的电子面单服务的接口由快递100统一提供,服务开通成功后,快递100会通过技术对接的方式将电子面单接口呈现在放心购物流系统中;

2、您在放心购物流系统发起开通电子面单服务申请后,放心购将该申请传输给快递100,届时快递100接受您的委托,通过系统接口将申请转交快递公司进行审核。

3.2服务审核

1、快递公司将在您发起服务申请后,通过快递100反馈是否向您开通电子面单服务;

2、快递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回传至快递100系统,快递100将在收到审核结果后30分钟内向您反馈;

3、快递公司审核后有权不对您开通电子面单服务。

3.3发货流程

1、在快递公司向您提供足额可用面单数量的前提下,快递公司将委托快递100在您每次发起面单号使用需求时,将具体的面单号代快递公司下发给您;

2、快递100代快递公司下发面单号给您后,由您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快递信息(如收发货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品名称等)生成有效的电子面单,并将把该订单信息(如收发货人地址等)、面单号、以及生成面单号的商家ID、所属网点ID等信息,在60分钟内通过系统接口推送给快递100,您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3、快递100代快递公司下发面单号给您后,将同步扣减您的可用面单号数量;

3.4其他

1、通过快递100系统下发给您所使用的面单号,使用范围不限于放心购所产生的订单,在您愿意的情况下,其他渠道所产生的订单也可以选择使用,但须用户把订单信息通过系统传递给快递100和快递公司。

2、您开通电子面单服务后,,不得把快递100提供的面单号进行重复发货,也不得把快递100提供的面单号提供给其他商家/个人发货,一旦核实您有此类行为,快递100将有权按照下面规则来进行处置:

(1)快递100均有权立刻取消您的电子面单服务、并不再对您开通电子面单服务或不再提供物流服务;

(2)快递100有权把您的不诚信行为在官网或论坛对公众做宣告,并对您追究造成的全部损失;

4.1您不得向快递公司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如易燃物、易爆物、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性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出版物、管制刀具等相关法律规定禁寄物品;

4.2您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情况,不能确定的物品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明。航空限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陆运交寄。寄件人匿报、隐蔽包装交寄禁寄物品或航空限寄物品,导致快递公司或第三人物品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您应当向快递公司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3您寄递的快件的包装须适应内件性质,符合运输的要求,否则因您自己包装不符合条件造成的损毁、丢失等,快递公司不予承担;

4.4快递公司可提供保价服务,快件是否保价由您自愿选择。保价的费用、保价赔付、保价物品限额,以及不保价快件的赔偿标准,由您与快递公司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4.5如因您提供或填写的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快件延误的,快递100及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

4.6快递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的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条款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的,按快递服务标准执行;

4.7寄递快件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未尽事宜,由您与快递公司通过合同另行约定;

4.8您与快递公司签订和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第五条 投诉服务标准

3.1当您在使用快递100提供的电子面单服务时,因快递公司所提供服务未达到您预期及影响您业务开展导致发生不满、争执、纠纷时,应先行向快递公司发起投诉。若您不接受快递公司处理结果,由快递100介入协调。 快递100拥有投诉处理阶段最终判断权,您与快递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3.2您明确了解并同意快递100及快递公司是向您提供电子面单服务的责任主体,放心购平台仅向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不对电子面单服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不对快递公司向您提供的电子面单服务所涉及的损失、赔偿和其他责任负责。

第六条 协议终止

6.1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十五(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2 当您与放心购签署的《放心购信息技术服务协议》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6.3 本协议终止后,您将不能再通过快递100提供的技术服务向快递公司发起电子面单服务要求。

第七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