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受僱跑長途司機因車禍致殘 誰來負責?

臨時受僱跑長途司機因車禍致殘

僱主及主駕司機應擔相應責任,傷者負事故全責,仍獲判賠24萬元

□平安廣西網記者賴雋群

柳州市的高佳被駕車跑長途運輸的沈旭臨時叫去幫開車。夜間行駛過程中,車輛在高速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高佳受傷嚴重,構成多等級傷殘,且智力受損。就賠償問題,高佳與沈旭及貨車的實際車主、登記車主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遂對簿公堂。日前,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案情:

幫開車出事故索賠遇阻

高佳和妻子育有兩個兒子。8年前,夫妻倆帶著孩子從農村來到柳州市區務工。高佳持有大貨車駕駛證,時不時幫人開車賺錢補貼家用,因此認識了貨車司機沈旭。

沈旭是楊翠僱請的司機,負責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貨。該車掛靠在柳江縣一家物流公司名下營運。遇上需要長途運輸時,沈旭就會叫上高佳擔任副司機,兩人輪流駕車,費用由楊翠支付。

2013年9月底,沈旭通知高佳到雲南運貨。10月1日晚,高佳駕車沿廣昆高速公路由石林方向往鎖龍寺方向行駛。23時許,車行至廣昆高速K1264+186米處時,突然向左偏移,車頭撞上道路中央隔離欄,整輛車側滑到路邊的排水溝,高佳頭部嚴重受傷,沈旭也受傷。

高佳被送往當地醫院搶救,撿回了一條命。住院38天后,他回到柳州市的醫院繼續住院治療了近1個月,醫院建議2個月後行顱骨缺損修補術。

經查,楊翠不具有運營資質,半掛牽引車超長115.8%、超寬12.5%。同年11月,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高佳以不低於77公里的時速在雨天夜間行駛未降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

從2013年12月到2014年10月27日,高佳又多次住院治療,最後一次的出院診斷為:繼發性癲癇;腦外傷術後並左耳骨修補術後;左額葉腦軟化灶。

高佳前後花去醫療費等費用共14萬餘元。其間,楊翠支付了7.3萬元醫療費,沈旭付給高佳家屬1萬元現金。此後,雙方就賠償問題糾纏不清。

一審:

自擔責六成獲賠近20萬元

2014年12月,高佳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楊翠和沈旭賠償44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8.3萬元,還應賠償35.7萬餘元,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高佳的傷殘程度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為:雙眼低視力構成六級傷殘、智力缺損構成八級傷殘、左眼瞼下垂構成十級傷殘。

庭審時,高佳主張他是受楊翠和沈旭的僱傭從事運輸工作,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楊翠和沈旭承擔;物流公司作為車輛登記車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柳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高佳提供勞務的對象為楊翠,車由楊翠提供,報酬由楊翠付,雙方存在僱傭關係。高佳雖經沈旭介紹開車,但工作內容不由沈旭決定,報酬也不是沈旭支付的,故與沈旭不存在僱傭關係。

法院指出,高佳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楊翠應承擔賠償責任。高佳以不低於77公里的時速在雨天夜間行駛未降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其對自身遭受的人身損害也有過錯。沈旭作為主司機,在高佳雨夜駕車行駛時,未盡到提醒義務,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定由高佳承擔60%責任,楊翠承擔30%責任,沈旭承擔10%責任。

法院認為,物流公司允許不具有運營資質的楊翠將車掛靠在公司名下經營,從中獲利,未盡到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的義務,有一定過錯,應對楊翠所負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柳南區法院確認高佳的經濟損失共計48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1萬元。扣除楊翠、沈旭已支付的款項後,法院判決楊翠賠償高佳7.6萬餘元,物流公司負連帶責任;沈旭賠償高佳3.9萬餘元。

二審:

計算有誤改判賠償24萬餘元

高佳不服,向柳州市中院上訴,認為一審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楊翠和沈旭作為僱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外,一審計算殘疾賠償金有誤、精神損害撫慰金過低,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楊翠、沈旭、物流公司共同賠償其54.5萬餘元。

中院認為,高佳與楊翠存在僱傭關係,與沈旭不存在僱傭關係。高佳負事故全部責任,其對自己遭受的人身損害有過錯。僱主楊翠向僱員高佳提供的車輛超長、超寬,其應對高佳的損失承擔責任。沈旭作為主駕司機,未提醒高佳雨天夜間行駛應降低車速,也存在過錯。一審法院認定高佳承擔60%的責任、楊翠承擔30%的責任、沈旭承擔10%的責任,並無不當。

關於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問題,中院認為,根據相關計算標準,高佳的殘疾賠償金應為43萬餘元。高佳訴請34.4萬餘元,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予以糾正;結合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社會影響等,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萬元(楊翠承擔1.5萬元,沈旭承擔5000元),一審法院認定的數額過低,予以糾正。

關於物流公司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中院指出,根據法律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現有證據證實,楊翠為車輛實際車主,其將車輛掛靠在物流公司名下,故物流公司對楊翠的賠償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扣除楊翠、沈旭已支付的款項後,柳州市中院改判楊翠賠償高佳損失10.4萬餘元,物流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沈旭賠償高佳損失5.9萬餘元。

(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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