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我們都只是凡人


三鹿董事長這個減刑是正常的,合法的,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的減刑政策已經被妖魔化,網民充滿著不信任,其實減刑一點都不復雜,減刑不分是是誰,哪怕是百姓,只要認真改造,痛改前非,都會獲得減刑機會的,跟權力無關,跟金錢無關,只跟是否認罪悔罪認真改造有關。

所以,三鹿的董事長減刑也是正常的,這裡面並沒有什麼貓膩,不客氣的說,包括你我在內,每個普通人入監,只要認真改造,好好表現,也都會減刑的,這不是個別人的專利,而是為了讓這些服刑的罪犯好好改造。

三鹿董事長獲得了三次減刑: 2011年11月4日,從無期徒刑減為19年,剝奪政治權利由終身變為6年; 2014年5月23日,減刑1年9個月; 2016年7月18日,減刑1年半。 在三次減刑之後,她的刑期15年3個月。

她的這些減刑也都是合法合規的,其實減刑也不是很隨意的,也有很嚴格的法律程序,跟法院審判也是差不多的,不是說剪就剪,誰敢枉法呀。減刑是需要法院來裁判的,也是有法律文書的,網上一般都是可以查到的。

按照董事長現在的刑期,她還可能有一次到兩次的減刑機會,總的服刑不少於13年就可以,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如果網民監督,懂得法律的,如果發現她的服刑少於13年,那麼舉報,肯定成。


韓東言


這邊假疫苗案正沸反盈天,輿論沸騰,那邊,曾經的“三鹿奶粉”事件的主犯,三鹿公司前董事長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再一次引爆輿論場。

大家應該不會忘記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吧,就是喝了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問題奶粉”,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購過程中為達標而添加三聚氰胺生產的毒奶粉。原衛生部的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9.6萬嬰兒被查出患有腎結石,11名死亡的嬰兒中不排除有6名與食用問題奶粉有關。

2009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田文華經過三次減刑,一直減到了現在的16年。

減刑的理由嘛,無非就是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等等等等。

我國刑法裡當然有對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等行為,可以減刑的相關法律規定。至於三鹿董事長的減刑是否合乎法律程序,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但作為吃瓜群眾還是要問一句,為什麼?她在服刑期間有過什麼重大立功表現嗎?接受改造就能從無期到有期嗎?

曾經毒奶粉的主犯都可以從無期到有期,於是,有人說,“真是天大的事都不是事啊”。

假疫苗的長春長生公司25萬支假疫苗原來只罰款了334萬(相當於罰酒三杯),毒奶粉的主犯雖然判了無期,但人家又變成了有期。

我們的監管部門,我們的執法者對這些犯罪分子是否仁慈了點?!

其實,不僅僅是這一兩家。

2009年,國家食藥監局發現,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福爾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產人用狂犬病疫苗效價低於國家標準,於是,罰款,坐牢,收回公司狂犬疫苗藥品GMP證書,2名責任人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相關行業,等等處罰相繼出臺,後來,延申生物更名為另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延申公司裡面,別人被判了刑,董事長卻依然“自由”,並改頭換面成為新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之一。

不管是假疫苗,還是毒奶粉,都是關乎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教育、醫療、法律是社會最後的底線,有人要踐踏這一人類社會的底線,就必須讓他付出慘痛的代價。我一直堅持以下觀點:要建立起“一次違法終身禁入”機制,對於這些踐踏法律、踐踏人類良知、踐踏人類社會最後道德底線的行為和個人,所有相關人員,罰款要罰到傾家蕩產,坐牢要坐到牢底坐穿,直至殺頭。

對這樣的犯罪分子,絕對不能心慈手軟!

最後,我還想問一句,曾經喝過三鹿毒奶粉的孩子,你們現在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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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超人鋼鐵俠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當年三聚氰胺事件幾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長是唯一一個被判刑的奶企的老闆。冤嗎?一點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脫了。

聽聞有的地方為了不讓兩家大型奶企倒掉,小範圍提出了一個名為“保衛二奶”的要求。後來,這兩家奶企果然沒事,並且繼續做大做強。

回到三鹿田文華,我看過央視播放的當天一審法庭判決視頻。記得田文華表示,我犯了這麼大的罪,法律怎麼懲處都是應該的。當時我想,她確有懺悔之意了。可是緊接著我又看到媒體報道,田文華很快上訴了。

罪刑法定,這是法律原則,田文華該判多少年,刑法專家有過討論。給兒童造成這麼大面積的傷害,判處無期徒刑不為過。但是現實中無期變有期似乎太過容易,終身監禁已經變為有期徒刑不足16年,這對此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麼樣的震懾作用?實在令人深思。


展江


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在當下人們對於假疫苗事件的高度關注之時,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突然獲得了三次減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相信這樣的減刑還會有繼續。

怎麼看?怎麼想?從法律上講是可以減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我總覺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長憑哪些功勞獲得了減刑?這個可能需要公開細節。

一個毒奶粉的製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惡有多罪惡。或許當她投入監獄之後,真正有了一些改變,但這改變是不是足以達到了減刑的地步。恐怕有關方面需要公開各個方面的細節,看看她在監獄裡立了哪些功勞,以接受社會的監督。

其次,我們需要思考,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該不該實行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也就是說,只有死緩累犯,或者是以上八類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才能給予限制減刑。

那麼我就在想,作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的食品藥品犯罪,已經完全等同於“故意殺人”,而且還是害的天真無邪的孩子們,為什麼就不能限制減刑?

最後,我們需要關注,就是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犯罪的重判問題,該不該實行死刑或終身監禁?

目前,長春長生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這個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死刑當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絕不能輕饒,尤其是針對老人、婦女以及兒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麼,我們需要檢驗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懾得住食品藥品犯罪的猖獗嗎?

即便是無期徒刑,我們能否限制減刑,判其終身監禁,或許是一大進步。


碧翰烽


可以說,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減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執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種措施。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了,那麼對於任何罪犯都是適用的。三鹿前董事長原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也有資格要求減刑。只要達到減刑的條件,對其也應當減刑。

不能因為其以前是平頭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賈而不同對待,這與他們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沒有任何聯繫的。

根據規定,只要犯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對其都可以適當減刑。三鹿前董事長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後,她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該服刑就應當服刑,但是該減刑也應當減刑。並不存在什麼特別之處。



其次,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並且法律還規定,對於服刑人員,經過一定的間隔期後可以多次減刑。

因此對於三鹿前董事長第一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這次又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都是按法律程序進行的,並無不當。

但是又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這也就是說,三鹿前董事長不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其最終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後,法律是懲罰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的,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無私的。


法重情深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還喝過。其影響結果是巨大的。

最終根據衛生部相關數據顯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

事發後,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長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判為無期徒刑。

如今距離其事發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時間,通過查閱資料,可發現,其前董事長田文華經過了三次減刑,如今已經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根據(2011)冀刑執字第1379號裁定書顯示,罪犯田文華,現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包含了因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又是因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另外每一次,記功無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認罪悔罪,認真遵守了法律法規以及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中,較好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

程序上的確完全沒有問題,而且都踩的很準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華2009年終審判決,恰好兩年後2011年就立刻減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那麼第二次減刑就應該與上一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我們注意下,其第二次減刑和第三次減刑間隔時間,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時間為接近兩年,恰好其減刑為一年半。

不少人會疑惑,為什麼這種人都可以減刑? 在我國的確有些情況是採取的限制減刑的,但是針對的是判處死刑緩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這種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緩期,客觀來說,的確其不在這個範圍內。


目前沒有具體資料,看不到具體材料,當前沒有辦法知曉,是因為具體做了什麼如何達到記功這麼多次的表現,而且每次一到減刑時間點她最終都成功減刑,建議此人的影響力,為了避免過多聯想,能不能公開具體資料?


廖彩琳律師


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可以說轟動全國,與現在的“長春長生疫苗事件”差不多,因為他們造假涉及的受害人群太廣。

2008年上半年,甘肅、江蘇等多地出現嬰兒患腎結石病例,原因都是這些嬰兒服用了三鹿奶粉。據不安全統計,當年的三鹿問題奶粉導致近30萬嬰兒患各種病。罪魁禍首是由於三鹿的低價奶粉產品中使用了廉價的三聚氰胺,這種低成本材料中含氨高達66%。大家都知道,食品中含氨量超標,對人體肯定是有危害的。而當時三鹿奶粉以約18元的低價佔據了農村市場,這個價錢連正規奶粉的成本都收不回來。黑心的三鹿為了利益造假,殘害了無數嬰兒的健康。

事件被查實後,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服刑兩年多後,2011年6月13日,河北女子監獄提出對田文華的減刑建議。減刑理由為: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最終裁定,將罪犯田文華的刑罰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6年。

2014年5月,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1年9個月,她獲得第二次減刑,減刑理由依然與第一次減刑大同小異。

2016年7月18日,河北省女子監獄再次提出為田文華減刑的建議,減刑理由與前面兩次沒太大區別。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田文華的刑罰減去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6年不變。田文華獲得第三次減刑。

經過三次減刑,田文華由一個無期徒刑罪犯,最終刑期被減為15年7個月.

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減刑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而從道德和其犯罪行為對民眾造成的傷害來講,這樣殘害嬰兒身體健康甚至生命的罪犯似乎不應該減刑,

因為她對社會造成了不小的危害,致使很多孩子身患各種疾病,毀了孩子的一生,也給很多家庭帶來了不必要的傷痛。

而且,長春長生的高俊芳,之所以敢膽大妄為的在疫苗生產過程中造假,是否與其看到田文華在不斷減輕懲罰有關,也是很難說的事。如此踐踏道德底線、拿他人生命不當回事的罪犯,就應該讓她們受到最嚴厲的懲罰!使其他人不敢再有造假的念頭!

大家對此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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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田文華們能被一次次減刑,也許,這就是高俊芳們敢一次次製假售劣的根源!

雖然這樣的認知也有點極端,但由於這兩起案件,惡劣的性質一樣,傷害的對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產生的隱患同等……更由於這兩件事曝出的時間節點——一個剛剛被抓,一個正在減刑——又恰好“湊”在了一起,那麼就不可避免地、也理所當然地會使人有了更多的感慨,更大的無奈;更偏激的情緒,更深遠的焦慮……

這裡,我們就簡略回顧一下田文華三次減刑,一直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的“努力”征程——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九年。

執行機關提出,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第二次:2014年9月,再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服刑期間,該罪犯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改造,先後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2010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確有悔改表現。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提出,罪犯田文華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多。刑期自20l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對於法律,這不是我們需要妄議或質疑的範疇。我們相信,田文華怎麼樣被減刑,一定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同樣,我們也相信,高俊芳怎麼樣被判處,也一定會符合法律上的定性。

儘管,田文華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無期徒刑不得減刑”,也並代表高俊芳就可能“照葫蘆畫瓢”被這樣判處,但僅就對田文華這種“罪有應得”的處罰以及實際可能的服刑期結果來說,無疑,也是給了高俊芳有了一線可以苟活下去的希望了。

事實上,我們最需要反思的是:為什麼這麼些年來,在食品和藥品這兩類關乎著所有人生死健康的領域,本應是最該保障產品安全,最不該製假售劣幹出傷天害理之事的行業,但是卻偏偏成了消費者最不能和不敢放心的,最使生產商容易鋌而走險的重災區呢?

這,是不是與對田文華的這種“高舉輕放”式罪罰有著不得不令人聯想的關係呢?

寫到這裡,我也不是對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6年有什麼異議,這也是她自己通過認罪服法,努力改造而獲得的法律上的寬大處理。

我只是為29萬多的食用了三鹿奶粉的那些幼兒,那些大頭娃娃,那些腎衰竭,那些難以正常成長的孩子而心疼而難過。

對這些孩子加以罪惡的傷害的犯人,因為悔過,因為努力改造,可以重新做人,但是可嘆啊,那些受到了傷害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卻再怎麼“努力”,也難以攆趕上正常同齡孩子的體質和心智了……

傷感,才是我們對田文華減刑唯一的情緒——儘管我們不能責怪法律本身,但這並不妨礙我們擁有感情上難以接受的權利……


偶來三徑


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爆發後引發了公眾強烈的憤怒,作為始作俑者的高俊芳早已經被輿論宣佈了“死刑”。疫苗事件是一起影響極壞的公共事件,該事件的特殊性也讓人們不由回憶起曾幾何時同樣震驚全國的三鹿毒奶粉案。

當年的三鹿集團與如今的長生生物頗為相似,都有著業界巨頭、行業翹楚的強大背景。它們所生產的奶粉與疫苗都與普通公眾息息相關,並且存在著不可切割的緊密關聯。

作為三鹿集團前董事長,彼時的田文華身居高位風光無限,她所擁有的權利與地位是多少人都可望而不可及的。

正所謂”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日好”,隨著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發,田文華終於在2009年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468.7411萬元,她的人生由此跌落谷底。田文華的人生路程與如今的高俊芳頗為相似,如果不是假疫苗事件的爆發我相信不少人都早已忘記了她的存在。

田文華雖然失去了自由,但是卻獲得了苟延殘喘的機會,而那些深受三鹿奶粉毒害的無辜孩童所受到的傷害卻永遠也無法恢復如初了。可即便如此,當年的田文華對於一審判決並不服氣,提出了上訴。雖說上訴是法律賦予她的基本權利,但是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她對自己的行為似乎沒有那麼多的悔意。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5日駁回了田文華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此後田文華被投送到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2011年11月4日,田文華在服刑後的第三個年頭獲得了第一減刑。法院裁定將田文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

根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此次減刑是源於田文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在服刑期間被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2014年5月23日,田文華再次獲得減刑一年九個月。此次減刑是基於她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受到記功、表揚獎勵,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2016年年底,田文華再獲第三次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其刑期被減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公眾的眼裡,用“罪大惡極”四個字來形容田文華一點也不為過,她因罪獲刑是其咎由自取。儘管她在服刑期間有所悔改,但是她的悔改卻並不足以彌補之前她對無辜者所造成的傷害。

法律雖然賦予了田文華獲得減刑的權利,但是對於這樣的人我認為應當慎減、少減!否則法律的公平何在?



通城丹妹


說實話看到這個消息,我很震驚憤怒但卻又無可奈何!假疫苗事件還在持續發酵,現在卻又傳出這種消息。這就像讓我看到了若干年後高俊芳減刑的消息(因為這兩件案子性質一樣,甚至田文芳犯的要更為嚴重),讓我覺得昨天回答的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意願,現在看來只是個笑話。怎麼判這些真不是我們說判就判的,我們只能用文字宣洩我們的憤怒和不滿,真正宣判的還是看法律!


2008年是多災多難的一年,汶川地震的事讓我們痛心傷感,而三鹿奶粉事件讓我們寒心憤怒!



據最新消息顯示,三鹿奶粉事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30萬啊,30萬嬰兒深受其害,這是多麼龐大而觸目驚心的數字。我覺得這比假疫苗事件更為嚴重百倍,假疫苗是偷工減料,但目前沒有直接造成傷害,而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就像是往奶粉里加了一種毒藥。這明顯更為惡劣嚴重得多!而三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負責人田文華從開始宣判的無期徒刑牢底坐穿到後面突然獲得了三次減刑,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也許以後減型還會持續。我真的很好奇它在裡面是立了多大功勞能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減,估計我們無從得知了。。


說實話我不是很懂法律,我不會去懷疑法律的公正性。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但她犯下的彌天大錯和留給人們的傷害永遠不會被遺忘!法律制能裁犯罪,但卻平息不了我們的憤怒!


謝謝你耐心的看完,以上僅代表我的個人觀點,歡迎點贊轉發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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