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篇-吊裝工程安全管理要點

一、一般規定

1、大型吊裝工程須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安全專項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吊裝方案、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其他吊裝工程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安全技術要點和安全技術措施。吊裝前,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起重機械設備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書,並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吊裝作業應指派專人(持證司索工)統一指揮,吊裝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吊裝時作業區域應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必要時拉起安全警戒線。

4、吊裝作業前須嚴格檢查起重設備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並進行試吊,做好試吊記錄。

5、鋼絲繩的安全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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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業中遇有停電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將重物落在地面,不得懸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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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重吊裝作業中須堅持“十不弔”規定:

(1) 斜吊不弔。

(2) 超載不弔。

(3) 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弔。

(4) 指揮信號不明不弔。

(5) 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弔。

(6) 吊物上站人不弔。

(7) 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弔。

(8) 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9) 光纜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弔。

(10) 六級以上強風不弔。

二、安全防護設施

1、汽車吊

(1) 在吊裝作業半徑內應設置警戒帶、告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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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半徑內警戒帶、告知牌

(2) 操作室內應配備1kg的滅火器1個。

2、龍門吊

(1) 龍門吊軌道鋪設和基礎處理應符合相關規定。軌道應平順,採用魚尾板、道釘固定,自由端須設置擋鐵限位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2) 龍門吊應安裝夾軌器、鐵楔、警報器、警示燈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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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電纜的龍門吊,應設有電纜捲筒,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

(4) 用滑線供電的龍門吊,應在滑線兩端標有鮮明的顏色,滑線應設置防護欄杆

(5) 吊裝作業時,吊裝區域應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告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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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區域警示牌、告知牌

(6) 操作室內應墊木板或絕緣板,配置2kg滅火器1個。接通電源後應採用試電筆測試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方可上機;上下操作室應使用專業扶梯。

3、塔吊

(1) 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低於C35,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預埋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應符合出廠說明書中的技術要求,。

(2) 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槽)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在受沖刷和受撞擊影響的地段,應設置相應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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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塔吊每6個塔吊標準節設置一道專用附著裝置,附著裝置的距離或角度應進行受力計算。

(4) 吊裝作業時,吊裝區域應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告知牌(需禁止攀爬、禁止停留、嚴禁站人等)。

(5) 操作室內應配置1kg滅火器1個。

4、架橋機

(1) 軌道應平順,採用魚尾板、道釘固定在枕木上,自由端須設置擋鐵限位裝置,兩側固定高度對應水平,並嚴格控制間距。

(2) 架橋機須安裝軌道兩頭的檔塊和限位開關,配備行走塞鐵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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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架橋機應設置可靠避雷裝置。

(4) 橋樑縱坡大於3%,架橋機縱移時須用捲揚機牽引保護,防止溜車。

(5) 吊裝作業時,吊裝區域應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告知牌(需禁止攀爬、禁止停留、嚴禁站人等),如上圖所示。

5、船吊

(1) 應按照海事部門劃定的安全作業區域設置有關安全警示標誌和航標船。

(2) 施工船舶應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救生裝置(救生衣、救生船等)、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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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要點

1、汽車吊

(1) 汽車吊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堅實平整,並應與溝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 汽車吊啟動前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②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有關規定;

③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④各里連接件無鬆動;

⑤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3) 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並在撐腳下墊方木支墊牢靠;調整機體使迴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於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須插上。

(4) 作業時回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情況後,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5) 起升或降下重物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保持機身的穩定,防止重心傾斜。嚴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6) 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易燃品。雨天作業,制動帶淋雨打滑時,應停止作業。

(7) 在輸電線路下作業時,起重臂、吊具、輔具、鋼絲繩等距輸電線的距離不得小於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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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作完畢,應將機車停放在堅固的地面上,吊鉤收起,各部制動器剎牢,操縱桿放到空擋位置。

(9) 在起吊作業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0) 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12) 作業後,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在縮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

2、龍門吊

(1) 門式、橋式起重機作業前的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機械結構外觀正常,各連接件無鬆動;

②軌道和起重機運行範圍內無障礙物;

③鋼絲繩外表情況良好,繩卡牢固;

④各安全限位裝置齊全完好。

(2) 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在確認各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各限位開關靈敏有效後,方可作業。

(3) 開動前,應先發出聲音信號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應平穩勻速,在提升大件時不得用快速,並應拴拉繩防止擺動。

(4) 吊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品時,應經安全主管部門批准,並應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 在起吊過程中,由於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時,須採取緊急措施,及時向無人處下放重物。

(6) 作業後,應檢查鋼絲繩、滑輪、滑輪軸和導軌等,發現異常磨損,應及時修理或更換。應將平臺降低到最低位置,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7) 空車行走時,吊鉤應離地面2m以上。停止作業時,應將吊鉤收起。

(8) 起重機行走時,兩側驅動輪應同步,發現偏移應停止作業,調整好後方可恢復作業。

3、塔吊

(1) 塔吊基礎應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後續安裝工作。

(2) 起重機的拆、裝須由取得行政主管部門頻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進行,並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3) 起重機拆、裝前,應按照出廠有關規定,編制拆、裝作業方案,並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時還應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4) 塔吊作業前,應檢查塔吊基礎設施和現場施工環境,檢查各制動系統是否靈活可靠。

(5) 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放鬆抱閘,將重物放下至地面,松鉤,不得使重物懸在空中。

(6) 多塔作業時應保證安全作業距離。

(7) 起重臂與起吊物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8) 雙班、多班作業時,須做好交接,填寫交接記錄。

4、架橋機

(1) 架橋機的安全裝置須與主體結構同時安裝、同時投入使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拆除。

(2) 前、中支腿的橫向運行軌道鋪設要求水平,並嚴格控制間距,二條軌道須平行。架橋機行走前,檢查架橋機軌道鋪設情況,架橋機軌距誤差不超過2m,相距軌道接頭高差不大於1 mm;禁止使用報廢的枕木,限位塊安裝牢固。

(3) 架橋機拼裝完畢後,應檢查每一個銷軸聯接是否牢固,並插開口銷;檢查螺栓情況,保證所有螺栓緊固;檢查電氣系統是否正常,接線是否正確,電機轉向是否一致;檢查液壓系統,油泵運轉是否正常,閥體動作是否靈活,是否有漏油現象。

(4) 蓋樑上枕木根據橋樑橫坡調整,保證鋼軌橫坡<0.5%,枕木垛搭設根據具體情況定,要求穩固可靠。枕木間距不大於30 cm。

(5) 架橋機工作前,應調整前、中和後支腿高度,使架橋機主樑縱向坡度<1.5%,檢查繩夾螺栓是否擰緊。架橋機前移時,起吊天車須走到架橋機後部配重,並與主樑錨固,縱向移動須一次到位,不得中途停頓,

(6) 架橋機天車攜帶砼梁縱向運行時,前支腿部位應用葫蘆與橫移軌道拉緊固定。

(7) 每安裝完一孔,須對架橋機進行全面檢查。

5、船舶吊

(1) 施工作業前,應取得業主和海事部門及有關單位的許可,辦理水上施工許可、航行通告等有關施工手續。

(2) 作業時,應顯示水上作業號型、號燈、信號旗。

(3) 作業前,應對吊鉤、滑輪、卸扣、鏈條、轉環、螺栓、插銷、鋼絲繩等零件及起重設備、甲板機械等設備進行檢查。吊重卸扣、滑輪、螺栓、插銷、轉環等的截面直接磨損超過10%時應更換。受力鋼絲繩,斷絲根數在8倍直徑的長度內超過10%或有顯著的過度磨損者應更換。

(4) 起吊前,應查看和計算船體吃水是否滿足要求;正式起吊物件時,應經過試吊,物件離地不超過0.5m,發現不平衡、不穩或制動不良,應放下重新調整。

(5) 吊重物移船時,各絞車應注意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做到鬆緊均勻,避免突然停止或突然啟動,使重物在空中搖擺。

(6) 在起吊埋在土中或水中的物件時,應緩慢進行,防止超載,等該物件有移動時在起吊。

(7) 當用兩艘起重船同吊一個物件時,須制定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經安全部門和技術部門簽字確認後,方可進行。

(8) 夜間起重作業時,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但不能妨礙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視線。

(9) 起重船與其他船舶配合工作時,雙方船長應相互聯繫,明確分工,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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