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钦宇
公安机关以这个罪名对高俊芳等人提请批捕我是不满意的,因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即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长生生物生产、销售效价不够的百白破疫苗,只是不能有效预防婴幼儿罹患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等重疾,它本身并不会对接种的婴幼儿造成危害。另外,长生生物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因及时举报而并未上市,也不可能造成实际危害。因此,能不能找到健康遭受严重危害的受害者是个问题,就算找到了要证明接种疫苗与健康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很困难。也就是说,到最后要证明高俊芳等人构成本罪是非常困难的。
其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多个罪名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同一罪行触犯本类罪的多个具体罪名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类罪里有一个兜底罪名叫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本罪不需要证明造成实际损害,只需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长生生物的百白破疫苗销售金额为85.88万元,根据该罪规定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能够查获更多的问题疫苗,使其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就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光比生产、销售劣药罪更容易构成,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很有可能还更重,希望处理此案的司法机关不要忘记。
冰焰
备受公众关注的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在今日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高俊芳等犯罪嫌疑人向检查机关提请批捕!
不同于普通的涉药案件,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中涉及的人员之多、范围之广十分罕见,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正常情况下警方进行侦查所需花费时间与精力可以想象。按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中以高俊芳为首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属于结伙作案,警方对他们刑事拘留后提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而如今距离7月24日高俊芳等人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至今不过才过去刚刚5日,警方只用了短短5天时间就基本完成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其效率之高值得称赞!
今天警方的通报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正式公布了高俊芳所涉嫌的具体罪名,即生产、销售劣药罪。
长生案因其影响恶劣自曝光之后一直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因此警方在对本案进行具体定性时必定是慎之又慎。我个人认为在除却在介于现有的犯罪事实与客观证据的基础上,当地的检查机关极有可能已经提前进行了介入,对警方的侦查方向和调查取证工作予以了指导,高俊芳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定性恐怕在今后不会出现变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销售劣药的行为只有致人死亡、重度伤残、3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也就是说,只有有证据能够证明长生生物生产、销售的疫苗出现了上述法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情形,高俊芳等人才会被法院重判!对于高俊芳等人而言法律能够给予她最为严厉的惩罚也仅仅是无期徒刑,所以我们大家所期待的死刑恐怕不能加诸其身。
尽管在法律的审判中高俊芳或可逃过一死,但是在舆论的审判中她其实虽生犹死!这样的人注定必将遗臭万年!
通城丹妹
只能说喜忧参半,还能怎样!是犯罪事实成立,但只是劣药,不是假药!
一方面,最高层指示,高某人也顶不住了吧。
另外一方面,销售劣药罪,不是假药,之前有个砖家说对了,他之前跳出来说:“这不是造假,这不是假药,这只是含量不够,违反药品生产管理流程”。看到没有,不是假药,是含量不足的药······还是药?
含量不足,治不好病,如狂犬疫苗含量不足,一旦发病100%挂了,还不是假药?
这就比较麻烦,因为劣药还是药,假药估计就是死罪。
还是,一声叹息了。
现在看来,要判处死刑,估计可能性极低,就很多事例来看,几乎不可能。
问我原因,只能告诉你三个字:你懂得!
有人说,仇富什么的,实际上不是,本质是希望一些事情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不是绝对的公平,但需要基本的公正,这才是核心。
有网友给出建议:
这件事情,从头到尾,太多疑点,时间跨度和牵涉的人非常多。
幸好还有一些有责任心的媒体的名人的呼喊和关注。
名人和媒体大量的关注和报道,才有了这个深入的调查,才有了最高层的关注和批示。
刘强东这个微头条阅读量2.2亿!
儿童百白破疫苗造假,就是在坑害祖国的未来,孩子你们也不放过,畜生行径;这些人不抓起来重判,天理难容。
就算不是死刑,也要无期,不能保释,不能减刑!
1、这个事件,影响极坏,希望水落石出。
2、如果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3、仅仅是罚款,没有任何作用,因为他们捞钱太容易,而且是老百姓的钱。
4、要给危害民众健康和生命的人,一个警示,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5、高某,大家百度一下就知道了······
7、能无期就很不错了,不要奢望死刑了。
观点:深知精准营销创始人CEO 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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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军
目前只是处于侦查阶段,最终是否被判处死刑还需看最终认定。
29日下午,长春市新区公安分局发布公告称已初步查明长生生物存在违法生产狂犬疫苗的事实,已经以涉嫌生产、销售伪药罪提请检察机关予以逮捕,该案的其他事宜正在审理过程之中。
早些时候,笔者还曾撰文称刑事诉讼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公安机关的初步侦查应该也还没有那么快可以出结果。没想到这才过了一个星期,就已经初步查明长生生物存在生产销售伪药罪的事实。看来这个案件确实是不应该以平常案件的标准去评判,毕竟这个案件是在最高领导人亲自指示下开始进行调查的,估计是集中所有力量侦破此案...
从公安机关机关的公告中可以获知,长生生物是目前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提请逮捕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此罪名的最高刑期只有无期徒刑,还达不到先前公众所一致期望的死刑标准。如果最终经过侦查以及审查起诉,确实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那高俊芳等人就可能只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不可能会如此简单了事,后期随着侦查的深入,肯定还会有其他的事实,完全有可能会变更罪名。比如最近的钱宝网张小雷不就是在提请逮捕阶段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就成了集资诈骗罪吗?那应该就是公安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发现了张小雷等人非法占有资金的证据。
此外,公告中提及:长生生物被提请逮捕是因为狂犬疫苗。而之前流向山东的25万支假百白破疫苗还不在其列,如届时公安机关将长生生物所涉嫌的所有罪名一一查清楚之后,也完全有可能变更罪名。
所以,高俊芳等人的最终命运究竟会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罗召均律师
先回应两点,首先公安机关只是提请检察院逮捕高俊芳等18人,最终能否执行逮捕还得看检察院是否批准;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罪名,高俊芳目前是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提请逮捕不等于执行逮捕
虽然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的机关都是公安机关,但是这两者之间有天壤之别,因为提请逮捕只是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立案侦查的证据初步做出的判断,认定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因此需要逮捕,但是最终是否能够逮捕,还需要检察院审查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再做出逮捕的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所以我看到有些答主没有分清这两者的区别,特地做了一下解释。
对于本次的问题疫苗事件而言,我敢肯定高俊芳等18人会被检察院决定逮捕,因为本次事件影响范围太大、性质太恶劣了,这完全符合了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的条件,只希望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不要允许高俊芳等人取保候审,让他们好好在牢里反省人身。
为什么说目前高俊芳等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根据警方的通告,他们初步认定的高俊芳等人构成的犯罪为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罪名有以下两档刑期: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上可见,本罪的最高刑罚也只不过是无期徒刑,如果最终检察院也是以这个罪名提起公诉而法院没有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的,那法院最高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高俊芳等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俊芳等人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吗?
这个还是存在可能性的,因为罪名还会有变更的可能性:
1、在此后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认定高俊芳等人涉嫌其他性质的犯罪,例如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在移送检察院的时候,公安机关是可以作出罪名的改变的;
2、如果公安机关不改变罪名,那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是不正确的话,是可以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变更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罪名,从而以新的罪名提起公诉;
3、即使检察院不愿意改变罪名,以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起了公诉,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依然是有权利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做出变更的,法院可以根据自己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只要存在罪名变更的可能性,高俊芳等人就还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李钦宇
对相关问题疫苗定性,其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成为了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
在今年2018年7月24日高俊芳等人被刑事拘留时,警方并未对外公开罪名,而在7月29日公布移送逮捕的信息时,警方公布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这说明,警方可能初步掌握了相关狂犬疫苗对人体实质造成损害的证据和事实。
涉案药品:狂犬疫苗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长春长生涉案,是因为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涉嫌违法犯罪。即便狂犬疫苗即便本身安全性无问题,但是如果其在功效性方面不起作用,延误治疗,也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涉嫌罪名初步公布:生产、销售劣药罪
所谓劣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和以劣药论处的药品,主要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根据新华社的调查报道,长春长生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新华社的报道中还提到,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何谓“严重危害”,既包括直接伤害,也包括延误治疗
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构成本罪,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劣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并非只要生产了劣药,就会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的结果,就只能行政处罚或以其他犯罪论处(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2014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轻伤或重伤,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无期。
而对于“造成了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表现为人体器官、功能的的丧失、减弱或者生命终结,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疫苗安全性本身有问题,比如注射、服用疫苗后导致人体器官、功能直接受损;
第二类则是疫苗的有效性有问题,即服用疫苗后,未产生有效抗体,导致病人无法接受及时的救治、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难以治愈。
两种情况都能看作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严重后果。
本罪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没有死刑。
何谓“提请逮捕”?
高俊芳是于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最长应该在30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之所以将本案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是因为在过去几天的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本案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而本案所谓的存在犯罪事实,关键点就是两点:1.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2.造成了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
对于生产和销售劣药的行为,由于此前吉林省食药监局已经对长生生物百白破疫苗开除行政罚单,之后又将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近日又有警方追回被丢弃的60块硬盘的消息传出,相信警方已经初步掌握了相关证据。
而对于造成了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的事实,相信警方已经初步掌握,否则本案根本不会以该罪名立案。但是具体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在后续的案件公开信息中,肯定会有相关的涉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相关社会危险性的(如可能毁灭证据、自杀、逃跑等等),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审查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被拘留的嫌疑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应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条件的,就会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目前高俊芳的状态依然是被刑事拘留,其还没有被执行逮捕。
所以整个逮捕的流程大致为:
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书后审查作出决定(7天内)-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并不排除在之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改变罪名
本案在拘留高俊芳时,并没有对外公布涉嫌罪名,目前在移送逮捕时公布了涉嫌罪名,但是,并不排除在之后的侦查工作中,发现其他相关犯罪事实,从而改变罪名或者增加起诉的罪名。
比如近期宣布移送审查起诉的钱宝网张小雷案,该案在刑事拘留张小雷等人时对外没有公布具体罪名,只是以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替代;在本案执行逮捕的信息公告中,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公告中,张小雷的罪名变更为更重的集资诈骗罪。类似的情形在涉及面广、案情可能较复杂的案件中很常见,比如吴英案也有类似罪名变更的情况。
罪名的变更在整体上反映出了办案机关的刑事侦查的方向和案件的走向。
相近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
本案还有另一个被广泛讨论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本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因为该罪名不需要像生产、销售劣药罪那样一定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要被确定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所以对相关问题疫苗定性,其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成为了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假药的打击,要远远严于对劣药的打击,只要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何谓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t(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三)其他以假药论处的药品。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如江苏曾有一个案件,被告人申某某生产假冒福尔生物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对外销售,2007年9月3日,被害人赵玉英被狗咬伤后注射了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008年1月20日,被害人赵玉英因狂犬病发作死亡。经检验,涉案人用狂犬病疫苗中不含狂犬病病毒抗原。而这批狂犬疫苗,正是申某某所出售的那批假冒狂犬疫苗。司法鉴定意见,赵玉英系患狂犬病死亡,而相关证据又能够证实被害人赵玉英系因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未能有效防止狂犬病发作,其死亡结果与使用假药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另外,申某某还出售了假的人血白蛋白,最后被告人申某某被判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所以可以缓期执行,是因为法院认为:“鉴于申某某具体犯罪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虽然这次公安机关只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逮捕长春长生高管高俊芳等18人。但这已经是公安机关正式以刑事责任罪发出逮捕令,也可以说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经过半个多月的事件调查,正式走向刑事调查。
犯罪事实已经得到了确定,具体最终判决就要看后期刑事调查的结果了,最终定罪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还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我估计一般的法院都无法做最终判决。
毕竟这个事件波及众多疫苗接种者,如果单从药品效价方面来说,这只是不合格的“劣质药品”。但如果把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继续延伸的话,这等于是在“杀人”。
大家可以想想,如果一个人被一条带有狂犬病症的狗咬伤后,到医院就诊,医生给他接种的疫苗是“效价”不合格的疫苗,等于说就是无效疫苗,后面回家出现死亡情况,或者其它严重病变情况,这算是医院的责任,还是生产企业的责任。
大家都知道狂犬病接种疫苗是有标准时间限定的,不能及时接种有效疫苗的话,是会出人命的。如果出现的不是个例呢,?因为这次已经查明的“假疫苗”数量庞大,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难道就只是仅仅抓几个人做几年牢,再赔偿一点补偿金就了事了吗?或者说这些有钱人再通过用钱打通关系,来个提前释放。如果是这样,那不是在鼓励有钱人犯罪吗?
我相信法律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这件事情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对主犯判决死刑,而且是宣判之后立即执行。这样才能让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药品确保安全,才能让人们吃的放心,用的放心。
在这件事情上“杀鸡警猴”是必须的。
天狮集成灶888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此公告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大量关注,很多网友都斥责为何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那么,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区分?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又有何不同呢?
一、劣药与假药的含义
在对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区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劣药,什么是假药。劣药与假药只是一字之差,但其差在哪里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具有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等按劣药论处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或者具有以下按假药处理的情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只有了解了什么是劣药,什么是假药,明确侵犯的是哪种客体和对象,才能做到准确的定罪量刑。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如犯罪客体都是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犯。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罪的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本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则不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本罪由之前具体的危险犯,变成了抽象的危险犯,也可以说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2.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每个具体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目标。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即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是假药,即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分意义
假疫苗案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定性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而不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这样会有什么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必须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则符合本罪的入罪标准,且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量刑档次也只有二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且本罪的入罪标准并不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入罪标准,量刑档次有三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如定性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假疫苗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刑是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何观舒律师
我国对死刑的判决是非常慎重的,尽量少杀或不杀。死刑只适用那类: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社会影响巨大.犯罪情节.手段极其恶劣等犯罪分子。
对长春长生掌门人高俊芳能否被判处死刑,我们先不下结论。不仿先剖析一下她的犯罪动机.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整个事件给社会造成的负效应等方面分柝一下:
一.高俊芳算不算罪大恶极?高做为生产高危度疫苗的企业负责人,疫苗产品面对的是祖国的希望.花朵的幼儿。明知而故违之,为谋不义之财.置千百万幼儿生命安危于不顾,长期制假售假。巳丧失了做人的最起码准则,算不算得上罪大恶极。
二.长生制假.售假案,波及面之广.做案时间之长.受害人群之多.对社会造成各方面的危害之大
.都是十分罕见的。企业长期人为故意隐瞒真象.制做假试验数据.假生产流程报告.向药监机关送检假的检验数据.样品,靠行贿打通从监管到入市消售的各道关口,为广大幼儿埋下无法估量和预知的安全隐患,使广大受害儿童家长陷入惊恐之中。狂犬病毒潜伏期可长达20年之久,如果有注射过此类疫苗后.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犬咬伤,家长以为巳注射过疫苗,不需再次采取防疫措施。这就给孩子留下长期的生命安全隐患。就是现在补种,也巳错过了疫苗接种的有效时限。此案引发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愤怒声讨,算不算民愤极大?
三.长春长生假疫苗案,从案发至今.引起全社会性的轰动是空前的。案件发生在一个企业,对人们产生的震撼冲击力却波及全国乃至国外。受此案迁联,相关的监管部门.涉及企业改制.股权出让.借壳上市等众多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人都必须受到追究。给各层级.各关联环节.给广大人民群众.给全社会造成的冲击力是空前的。这算不算给社会造成巨大影响?有人说:长生假疫苗案虽然波及广.影响大,但必竞目前还没发生因此直接导至死亡的案例发生,高某不至于被判处极刑。那些被判处死刑的制毒.贩毒犯罪分子,也沒有当即造成他人死亡。为什么会判处极刑呢?就是因为犯罪的性质恶劣.对社会危害极大。
四.长春长生长期以"替.换.代"的欺骗手法报备送检不合格疫苗检测样品,伪造生产记录,人为故意将假疫苗推向市场,明知假疫苗的潜在危害.仍放任其持续发生。特别是案发后.非但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尽快查明事件真象,反而企图毁灭原始的生产记录.硬盘数据等罪证,公然阻挠对抗公安机关侦察。这算不算态度恶劣.情节严重?
五.此案在全国范围内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巨大的,使人们对国家.地方监管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信任危机、对监管制度的缺失产生怀疑,给全社会造成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上至国家主席.总理.均对该案做了专门批示:要求对此案严肃追查.对责任人严厉惩处。下至普通群众,对此事件责任人群诛共讨,纷纷要求对案犯首要分子处以极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通过上述对案件的剖析,我们就不难看清此案情节的严重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了。案件的首恶分子会受到什么样的审判也就大至有了清析的答案。
自由媒体作者
长春长生案,令国人关注。
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刑法规定行使侦查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就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所谓劣药是指a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药品标准的;b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c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分析: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并实行两罚制。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理规定,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相关人员依以上规定判处刑罚。
以上是有关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相关规定,如果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则刑罚最后刑可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