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疫苗案件是因为被内部员工举报才曝光的,那对于举报人该怎么保护和奖励呢?

下一秒幸福scl


长春长生假疫苗的曝光,是其内部的一名老员工实名举报的,他的实名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对长春长生进行彻查,发现了该企业造假的证据。

没有这名老员工的实名举报,长春长生还会继续的生产假疫苗。接种假疫苗的孩子们,人数还会增加。造成的危害,也会更大。

正是这名员工的实名举报,使得长春长生造假的案件,得以浮出水面。拔除了造假疫苗的毒瘤。他的壮举理应得到回报,给予奖励。

也正是这名员工的实名举报,使得长春长生造假的主要责任人,刑事拘留,企业停产。这无疑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为了避免举报人受到威胁,对举报人无疑会进行保护。

在我国对于实名举报属实的案件,根据对案件贡献的大小,涉案金额的大小,案件的影响程度。是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

对于案件的举报者,为了避免因为举报受到伤害。对于实名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是进行严格的保密。个人的信息是不会披露的。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会对实名举报人,进行特殊的保护。比如,把举报人转移至安全的地方,派专人二十四小时保护。


冉兄说事


一身虎胆人敬仰 痛打恶狗戳脊梁

关于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举报之事,目前普遍认为是其内部员工所为,但对其举报动机在社会上流行着不同版本。有人认为举报人是出于义愤,对于老板谋财害命的罪恶行径实在看不下去了;也有人说举报人原本就是利益既得者,只是后来由于分赃不均才跟老板翻脸的。

本大仙要说,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果然是拯救万民的英雄好汉,理应为其树碑立传歌功颂德,怎么奖励都不过分;就算属于第二种情况,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照样值得我们感恩戴德,照样应该予以重奖。

总之,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许多人已经被金钱晃花了双眼,甚至到了要钱不要命的丧心病狂的地步。诚如高俊芳数年前,曾经嚣张地对注射问题疫苗而入院的患者父母扬言:我一年赚好多亿,有本事你告我去啊。可见“有钱能使鬼推磨”,这种拜金主义的恶念已经让某些人走向不顾廉耻不择手段的犯罪深渊

今天终于有正义大侠跳出来揭开女吸血鬼的画皮,难道我们不值得庆贺吗?要知道,如果不是人家冒着被高俊芳灭口的危险勇敢站出来发声,还不知会有多少婴幼儿被注射问题疫苗呢。

1、幕后英雄

书接上文,为什么本大仙对举报人定性为“英雄”呢?这是因为:首先疫苗生产企业属于特殊行业,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多年从业经验,是很难胜任的。所以举报人首先是一个高学历或高智商的人;其次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说明举报人早有此心,绝不是临时起意那么简单。他应该是一个心思缜密、善于自保的余则成式的人物;三是这样有头脑有心机的人,在哪里都是可也进入老板视野的核心员工,所以高俊芳对于谁会举报她应该是能猜个八九不离十的。而同时高俊芳的威胁绝对不是吹牛逼,她拿出每年分红所得的万分之一来就可以雇佣到足够的地痞流氓,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举报人跟随高俊芳多年,对她的身价收入、社会背景、心黑手辣都是心知肚明的。那也就是说他(她)自己心里比谁都清楚,一旦举报不成功高俊芳肯定不会放过他(她),或者即使举报成功高俊芳的残余势力也会对其全家构成生死威胁。然而即便是这样,举报人还是勇敢迈出了这一步,试问面对杀人不眨眼的女魔头都敢豁出性命与之决斗的人,如果他(她)都不是英雄,谁还有资格担此称号?

2、旗帜鲜明

这个社会并不缺乏千里马,只是缺少伯乐;同理这个社会也并不缺少英雄,只是缺乏对英雄的正确认知和奖励保护。

还记得近年来有许多见义勇为者,不被人所理解或者得不到社会有关部门的承认,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知寒了多少正义之士的心?在一个没有形成发现英雄→尊重英雄→奖励英雄→学习英雄→保护英雄完整机制的社会,其实不仅仅是英雄们的悲哀,更是这个社会所有人的悲哀!难道不是吗?

就好比说这次长生问题疫苗的举报人,如果他(她)首先考虑的是个人得失,就不会冒着被高俊芳团伙暗杀的风险勇敢站出来了。进一步讲,

如果他(她)举报了高俊芳团伙疫苗造假案、拯救了无数无辜婴幼儿的性命,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那寒心的恐怕不止是举报人一个,恐怕今后敢于面对黑恶势力勇敢检举揭发犯罪的英雄会越来越少。再进一步讲,如果此次举报人没有得到警方的周密保护,一旦惨遭高俊芳残余势力的毒手,那产生的社会负能量绝不是钱能摆平的,对全社会正义之士的精神伤害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抚平的。也就是说,如果此次我们不能对举报人予以充分肯定、厚重奖励、严密保护,那对全社会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和难以想象的恶果。

本大仙觉得,安全第一,奖励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当然也要征求一下举报人的意思,如果他(她)选择现金奖励,那就要按照高俊芳案罚没款项的百分比予以兑现,切不可设置上限。救一个落水儿童奖励10万不能算少,救千千万万个即将被毒害的婴幼儿奖励1亿不能算多。当然在本大仙看来,如能保送其子女进入名牌大学,或者安排照顾其子女到理想中的单位(部门)就业,这是比较安全、比较实惠的奖励策略。

3、惩恶扬善

本以为此次疫苗造假案,应该是全民同仇敌忾,共同请求政府判处高俊芳等首恶分子死刑的。没想到,竟然还有人阴阳怪气地为高俊芳帮腔,甚至还有人自称是高某粉丝团。不是本大仙不明白,这个社会变化快啊!如果群众真到了敌我不分、黑白不辨的程度,那我们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希望?万幸的是,这种心理变态的人仅仅是极少数分子,绝大多数心理正常的群众还是坚定地站在了正义一方的。

所以本大仙才能如释重负,专心致志地一连写下8篇有关“长生问题疫苗事件”的评论文章。目的就是要让更多人积极参与,不要做麻木不仁的无聊看客,更不能稀里糊涂地被坏人利用,发出助纣为虐的杂音。

我们的社会物质财富有了极大改观,但是精神财富在某些领域、某些人身上,还处于赤贫状态。弘扬真善美,打击假丑恶,弘扬满满的正能量,社会奇缺,人人有责,绝不能错误理解为惩恶扬善是哪个部门或哪个人该不该管的事。

本大仙虽是一介草民、学疏才浅,但既然被今日头条抬举为加V大号、国际达人,就有责任有义务发出正义之声,否则愧对自己的一万多忠实粉丝和列位看官的持续关注。

总之,对此次问题疫苗事件,我们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高俊芳为代表的首恶分子进行依法严惩,同时对负有职责的监管部门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法律追责,对其他利益既得者也绝不姑息纵容;二是对举报者以及办案有功人员予以公开(秘密)表彰。重奖之下才有英雄,重罚之下才少败类;三是为什么会出现此次问题疫苗大案呢?这值得包括你我在内的全社会的深刻反思,如果我们早就对假冒伪劣产品是零容忍的态度呢?

关注本大仙!一位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爱国作家,每天都为您带来正能量满满的特色原创妙文。


山东夏津赤脚大仙


这件举报事件已经是到了世人皆知的地步。

关于忠诚:该员工举报东家,那些做老板的就认为他不忠诚,以为他以后找不到工作,没人要一个喜欢举报的人。



事实上,该员工举报之前也是权衡再三的。举报高俊熙就是冒着生命危险。高俊芳曾经对因注射疫苗而生病的儿童家长说过:我一年挣好几个亿,随便你怎么告我。这一点已经充分说明高俊芳的冷酷无情。打击报复举报人之前就有发生,今后也能出现。

这件举报事件要不是网上呼声高,这举报人也许不会出现在大众眼前,被报复在所难免。

总之该员工的举报是事实,高俊芳犯罪团伙事实清楚,罪大恶极,举报人有功。

所以要对该员工舍命举报点赞,奖励按长生公司非法收入的百分比给予,就象举报其它经济案一样。更要对他的人身安全负责,因为他得罪了利益集团。

不管怎样,该举报人是忠诚于自己良心才举报的,应该大力提倡这种行为,让更多的不法犯罪分子大白天下!


天台观宁波


必须保护好,一定要奖励!

对于长生生物造假案举报人一定要保护好,而且奖励上个人感觉奖励再多都不过分!

主要有以下原因:

1、至少挽救了几十万个孩子免受不合格疫苗的伤害

举报不合格疫苗生产企业是肯定是举报人的良心选择,企业这样生产不合格产品一定会害死好多孩子的,举报人基于这么一个良心的选择,经过深思熟虑毅然决然的举报了企业。举报过后,企业停产了,不合格疫苗该追回追回了,不合格疫苗事件不能造成更大的恶果了。因此,举报人应该得到一点回报。

2、举报人应该是冒了很大风险来进行举报的

这么大的一个不合格疫苗的案子,举报人应该也是经过深思熟虑,再三考虑,然后冒了很大的风险来举报的,而且举报人举报完可能在个人生活上会面临诸多麻烦,还有可能遭到报复,个人认为一定要保障举报人的人生安全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应该奖励举报人一大笔钱,可以按照国家相关的奖励规定来进行奖励。这些钱应该能让举报人全家能够脱离本地生活,能够在外地更好的生活下去。

3、不合格疫苗的举报是非常具有正能量的

不合格疫苗的举报毫无疑问肯定触动了很多人的利益,但是这样也挽救了多少孩子免收不合格疫苗的伤害,可能也会促使国家进一步强化对于医药疫苗等要用产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更加严格的管控,在国家强化监督管理消除了这些隐患以后,我们老百姓看病打针,孩子打疫苗将更加安全,更加放心。谁又能说这不是举报人的一件大功劳呢?

我觉得对于举报人一定要保护好,而且一定要奖励,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奖励,个人觉得越多越好!

举报人被保护的好,奖励的多的话,一定可以鼓励今后大家对于不合格产品的举报,特别是能够鼓励有关孩子身体健康的医药产品、疫苗产品等不合格产品的举报,还有一定宁要鼓励牵涉到孩子吃穿用的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那么这些正能量的举报一定能让我们的各类行业更加规范,更加安全,让祖国的花朵们避免再次受到伤害,让孩子们吃穿用的产品更加安全,也让孩子们能够健康快乐成长,让家长们更加放心,更加安心!也能让孩子们健健康康,时刻准备着在将来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对于举报人一定要保护好,一定要奖励好!
让正能量能够延续,让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



睿思天下


吃瓜群众可能永远不会知晓这位不乏良知责任、敢于揭发违法制假行为内部员工的名姓,但是其大义之举,将光照天地,与日月同辉!更将因有力促进国内疫苗行业监管水平的提升,有效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而源远流芳!

依照现有的食药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但是鉴于此事的巨大影响、以及它赋予国人健康安全事业的积极深远意义,霍小姐建议,这位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不受上述标准限制,要予以破格重奖,让其按长春现有房价(每平方一万多元)标准,能买一套120平方的房子的总价来推算,可以重奖举报者200万元人民币。


试想一下,与甘冒风险能及时制止长春长生胆大妄为的造假行为,与可以避免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宝贝孩子不再受到假疫苗的伤害相比,这区区200万元奖励又算得了什么?!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执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比如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举报单位,尤其是在后期奖励环节,有关执法部门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一句话,只有很好滴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从而有效补充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让造假者无处藏身,让那些唯利是图,胆敢以身试法者付出惨重的代价。更让他们明白一个道理: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正义从不会缺席!




霍小姐的八卦炉


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凡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均可举报,而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犯罪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 \t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犯罪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犯罪事实完全相符。
  • \t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犯罪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犯罪事实相符。
  • \t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犯罪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而奖励也是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 \t(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 \t(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 \t(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 \t(四)案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据此目前还不知晓举报人是否有提供详细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查处工作,但是我想结合目前调查所得的情况,经过飞行检查长春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11万余支的情况下并且牵扯出重大造假实施情况下,我认为可以考虑打破传统,对举报人按照货值金额的5%进行奖励!


麋鹿说法


其实,对于高俊芳等高管来讲,是谁举报的,他们心里是有数的,因为谁跟他们有矛盾,他们还不知道吗?

但是,他们现在已经没有心思、没有机会报复这名员工了。

身陷囹吾的他们,早已丧失自由,自身都还难保,还想着报复别人,他们敢吗?

再者,有关部门不是傻的,这么一个关键人物,肯定是进行特殊保护的,不是说你想接触都能接触的到,现在,估计想找那个员工都找不到的。

这名员工,据传原本在狂犬疫苗车间工作,结果上级要进行岗位调整,其中涉及到很多不公平待遇。该员工便多次向长春长生上级领导提出抗议,但抗议均被忽视,气愤之下,该名员工便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将高俊芳等人的丑事曝光……

其实,在证人保护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 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至于奖励层面,我个人觉得,那得看举报人在长生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比如他是否是劣质疫苗生产骨干,是否参与主导疫苗销售等等……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的举报,对于整个劣质疫苗产业链的破坏,肯定带来积极意义,若他没有参与疫苗生产、制造、销售,那必须予以重奖,我觉得奖励个几十万、上百万不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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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次法


长生生物的疫苗造假行为很显然是长期性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实施的,这一点从该公司在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发现问题后迅速对监控储存卡、电脑硬盘进行了更换、销毁等行为便不难发现。

可以试想,如果没有长生生物内部员工的实名举报,这次令长生生物十分意外的飞行检查必然不会出现,疫苗造假的问题恐怕仍将藏形匿影不被世人所知。

目前关于这位长生生物员工举报的动机有一种说法是其不满内部岗位调整导致其个人利益受损,姑且不论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任何官方渠道的证实,即便这种说法成立我觉得这名员工的举动依然值得我们肯定,毕竟正是他的举报才揭开了这场疫苗造假的黑幕!因此,对于这位员工的举报行为必须予以奖励。

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专门共同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而长生生物所在的吉林省也在2015年专门印发了《吉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和查办大要案件专项经费补助发放规定

》,以此来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现有的政策,针对食药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就长生生物造假事件的概况来看,估计这位举报者很有可能会获得50万元的最高奖励。

长生事件中的举报者尽管是实名举报,但是《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早已明确规定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介于本案的影响范围之大、所涉人员之多,这位举报者的身份信息应当不存在被暴露的可能,所以他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的,大家无需担忧。

我们退一万步而言,即便这位举报者的身份被人知晓,到了今日近日长生生物的黑心操控者们恐怕也没有胆量再去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报复!



通城丹妹


看到这个问题,说明我们真的在理性的思考问题了,而不是凑热闹的。

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到现在的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我们都在思考怎么对当事人严惩,却没有思考这些事情,如果没有被发现,或者一直都被监管部门熟视无睹,那我们这些平头百姓将面临怎么样一个局面?

可以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后果不堪设想!

我们打疫苗的目的是什么?是维系我们以后的生命和健康,当我们一无所知的时候,我们却死在假疫苗的手里,当我们以为打了疫苗可以提高我们的免疫力,我们对某些病毒有了抵抗能力的时候,却发现不知不觉的失去了健康和生命,却不知所以然。

而举报者解开了这个谜团,这些人死于非命,死于这些造假者之手。而这些元凶却在那里炫富,去享受生活。

所以,对举报者最好的保护,就是让造假者身败名裂,家破人亡,万劫不复,让保护伞也有同样悲惨的下场。

只要国家保护公平正义,让造假者,让违法乱纪者得到应有的下场,就是最好的奖励。

当然,物质奖励不可少,但是绝不能用物质奖励来让一种贪欲代替另一种贪欲,钱多会让一个人疯狂的。


煮茶闻书香


该奖!而且奖励数额不低于60万!保护措施也应当做好做全!

据悉,长生生物假疫苗事件是由于内部老员工实名举报才得以曝光,老员工此举无疑是立了一个大功,在事件曝光后,原本准备销往各地的数十万支疫苗得到控制,长生生物也被勒令停产,老员工此举是拯救了无数的孩子与家庭,应当重重有赏。

到底为何而举报?

据悉,该名员工是长生生物内部老员工,原本在生产狂犬疫苗的车间工作,结果上级要进行岗位调整,其中涉及到很多不公平待遇。老员工便多次向长春长生上级领导提出抗议,但抗议均被忽视,气愤之下,该名员工便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将高俊芳等人的丑事曝光,也让这些不法分子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针对此事,各位网友也都有不同的说法,有的人认为老员工的义举可歌可泣,值得嘉奖,但有的网友认为其动机并非善意,只是因为个人利益因素才将公司举报,说明他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在为虎作伥。对于网友的这种说法,我是给予肯定的,知道长春长生违法生产的肯定不止他一人,如果他们真的无法忍受这种丧尽天良的做法,那岂不是早就有人将之公之于众,何必等到窝里反的时候才东窗事发?



但我还是那句话,即使这位员工出于个人因素才向上举报不法分子,但他的行为后果是真真实实的对成千上万的孩子和家庭有利的,这件案子的严重性非同小可,所以,对于举报人,必定是要奖励的。至于奖励多少,还得根据我国相关奖励机制,不过依照现已对长春长生公司的罚款来看,对员工的奖赏应不低于60万。另外,针对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肯定也会得到切实的落实,毕竟这么大的案子,指正人的人身安全可是首要的。

在老员工的举报下,罪犯已经伏法,不管是否出于个人因素,我们都应对他这种救人于危难之中的行为说一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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