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爲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

明年5月1日前完成 集中懸掛應舉行儀式

法制網北京7月31日訊 記者張維 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佈《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區於2019年5月1日前完成為既有全部對象懸掛光榮牌的任務,並將有關情況報送退役軍人事務部。

通知指出,懸掛光榮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充分認識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列支相關經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懸掛光榮牌對象準確、檔案齊全。

根據《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統稱“三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

光榮牌稱號統一為“光榮之家”。光榮牌的懸掛位置應尊重懸掛家庭的意願,一般懸掛在其大門適當位置,保證醒目、協調、莊嚴、得體。因建築結構、材質等因素不適合懸掛的,可在客廳醒目位置擺放。懸掛、更換光榮牌工作原則上於每年建軍節或春節前進行。集中懸掛或更換光榮牌時,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應舉行懸掛儀式,安排專人負責安裝懸掛。懸掛儀式應簡樸、莊重、熱烈。

懸掛光榮牌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現役軍人被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已懸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

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懸掛光榮牌。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懸掛光榮牌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督促,對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軍地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抽查,並通報情況。

懸掛光榮牌工作列入全國和省級雙擁模範城(縣)創建考評內容,作為創建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各地區應結合懸掛光榮牌工作和本地實際,視情開展送年畫春聯、走訪慰問和為立功現役軍人家庭送立功喜報等活動。

(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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