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連雲港出口加工區

連雲港出口加工區於2003年3月10日獲國務院批准設立,2003年7月通過海關總署等國家部委聯合驗收,正式封關運作。坐落於國家級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內,東距連雲港港口5公里,北靠臨港產業區,310國道、隴海鐵路、徐連高速公路穿區而過。該區規劃總面積3平方公里,以東隴海鐵路和連徐高速公路為界,分東西兩部分,東區(起步區)佔地面積0.7平方公里,區內道路、供水、排水、排汙、供電、供汽、通信、寬帶、有線電視等設施完善,同時配有現代化的標準廠房,是加工貿易類企業理想的投資場所。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是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首批國家級開發區,位於連雲港市東部城區。

江蘇連雲港出口加工區

ofweek產業園

地理優勢

鐵路

火車站:連雲港有連雲港東站、連雲港站、東海站3個客運站。

目前,緊緊依託隴海鐵路線,連雲港鐵路客運和貨運列車可直通北京、上海、濟南、杭州、成都、武漢、南京、青島等大中城市,並通過京滬線、京九線、隴海線等連接中國各地。已經開工建設的鐵路有寧淮連鐵路(南京--淮安--連雲港)連鹽鐵路(沿海鐵路江蘇段連雲港--鹽城--南通--上海)、青日連鐵路(青島--日照--連雲港)等。

航空

連雲港白塔商埠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佔地5平方公里,位於連雲港市西25公里,東海縣境內。1984年經中央軍委、國務院批准,使用白塔埠機場開展航空運輸業務。1985年3月26日開通第一條民用航線。

連雲港機場航空貨運快遞公司承運國內並代辦國際航空貨運快遞業務,旅客生活服務中心為班機提供配餐業務,售票處與國內微機聯網,並在周邊地區設有機票代理、代辦網點,為各航空公司和旅客提供優質、高效的地面服務。

《連雲港機場總體規劃》於2008年10月31日通過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評審。根據規劃,連雲港民航機場的發展定位為區域性國際大型機場。新機場規劃選址位於連雲港市連雲區徐圩。

公路

連雲港是中國五大交通樞紐之一,公路對外交通已全部實現高速化,國家重點建設的同三、連霍兩條高速公路在境內交匯。

港口

連雲港港位於黃海之濱,中國沿海中部的海州灣西南岸,江蘇省的東北端,位於北緯34°44',東經119°27'.港口北倚長6㎞的東西連島天然屏障,南靠巍峨的雲臺山,為橫貫中國東西的鐵路大動脈--隴海、蘭新鐵路的東部終點港。與韓國、日本等國家主要港口相距在500海里的近洋扇面內,現為江蘇最大海港、蘇北和中西部最經濟便捷的出海口、新亞歐大陸橋東橋頭堡,以腹地內集裝箱運輸為主並承擔亞歐大陸間國際集裝箱水陸聯運的重要中轉港口,集商貿、倉儲、保稅、信息等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大型沿海商港。

招商產業

發展導向

1、對港口和運輸要求較高,特別是運量大、運距長的出口加工型項目

2、對通關速度要求較高,特別是"兩頭在外"的加工型企業;

3、出口產品的龍頭企業

4、有零庫存要求的企業和採取網上訂單的企業

5、需要進口新的儀器設備的研發中心

6、中國政府鼓勵和允許的其它產業

建區以來,已吸引了來自美國、法國、日本、意大利、韓國、香港等35個國家和地區的外商投資,興辦了300多個三資企業,已形成醫藥、化工、紡織、食品、電子、機械、建材等優勢產業。

周邊配套

該區規劃總面積3平方公里,以東隴海鐵路和連徐高速公路為界,分東西兩部分,東區(起步區)佔地面積0.7平方公里,區內道路、供水、排水、排汙、供電、供汽、通信、寬帶、有線電視等設施完善,同時配有現代化的標準廠房,是加工貿易類企業理想的投資場所。

政策優惠

連雲港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可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⑴稅收

第一條免稅。在出口加工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生產所需機器、設備、模具、維修用零配件,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機器、設備、建設用基建物資、自用的辦公用品,免徵海關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加工區與加工區之間產品、原輔料、機器設備等進口貨物免稅。

第二條退稅。在中國境內的區外企業貨物出口到加工區內可享受國家有關增值稅退稅的優惠,從區外入區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按出口辦理退稅。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耗用的水、電、氣實行退稅政策。

第三條保稅。加工區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材料全額保稅。

⑵外匯管理

第四條出口加工區內貨物銷往境外不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向境外支付不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區內機構的外匯賬戶,不區分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實行統一管理。

⑶配額許可證

第五條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和實行被動配額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件管理。

⑷海關監管

第六條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不實行《加工貿易手冊》,改用電子賬簿管理,實行每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

第七條對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八條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辦法,實行貨物在加工區海關"一次申報、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模式。

⑸商檢

第九條對境內區外運入加工區的貨物予以免檢。

第十條對口岸和出口加工區之間實行一次性檢疫、檢驗,即對進、出加工區的應檢貨物在加工區內實施檢驗檢疫。

第十一條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應檢貨物、自用辦公用品和生活消費品,免予實施品質檢驗。本文來自於:ofweek產業園https://park.ofweek.com/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