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廂區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一、政策內容

根據《福建省衛生計生委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衛家庭[2014]68號)文件精神,針對城鎮只有一個子女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週歲以後,由省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

二、資格確認

(一)扶助對象資格條件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一方或雙方為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一方或雙方曾經生育子女或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或收養;

3、現有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且年滿60週歲。

(二)資格確認程序和要求

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應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請;

2、居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4、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公佈;

5、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核查;

三、需提交申請材料清單

1、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本人達到60週歲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週歲以上的在當年3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由省統一制定的《福建省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一式三份。

2、申請人和配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現存子女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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