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物制药出现造假的问题,有哪些好的办法来防止再出现类似问题?

爱生活持家有道


这个问题说说自己的看法,若有疏漏还请补正:

目前最新的进展情况: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所所长宋立志试图通过注射超量胰岛素的方式自杀;

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据此,想要更好的防范此类事件再发,我认为需要从事件发生的原因来出发,找到病根,才有可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而本案当中疫苗问题发生凸显了如下问题:

第一、疫苗监管环节存在疏漏;通过新闻可以知晓长春长生造假的流程系通过如下措施

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据此作为监督机构,如何发现疫苗问题当中企业有系统的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发票问题,也就成了关键!

第二、违法成本过低;目前暂时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批捕,但是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来看,该罪名顶格判罚也就是无期徒刑、罚没个人所有财产,但尚不能到死刑。倘若能够对劣药罪判处死刑,我想结果应该要好一点。而且客观的说毒疫苗的问题,其影响力远胜于毒品,作为拥有合法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劣药的影响力我想毋庸置疑,那带来的连锁反应是巨大的!

第三、医药行业的利润控制问题;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引用过的那句名言:“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第871页),医药行业不仅要保护其知识产权,更应当注意到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其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对于医药行业是否应当进入资本市场,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应当深思。

第四、应当加强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此前早有记者就疫苗问题进行过披露,但是最终不了了之,进行报道的记者大多被予以处分,倘若能够重视保护实事记者的权益保护,充分给予其披露民生问题的权限,我想这些问题也不至于拖到如今才被发现。

最后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当初的报道现在还是可以百度到,为何到了今天才被我们重视?我想无疑大多是“旁观者心理”作祟,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麋鹿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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