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尽抚养义务 前妻诉请变更抚养权

长江信息报讯 记者 段佳

审理: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法庭

裁决:王萍要求变更儿子陈小小的抚养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经常是大人争论的焦点。为此,离婚时,经常会有夫妻掀起“夺子大战”。如果离婚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呢?

2014年6月6日,王萍与陈为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小小归陈为抚养,抚养费由陈为负担。此前,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争执不断,互不让步,直到法院下达判决后,矛盾才得以平息。2015年1月12日,陈为将孩子陈小小送至王萍处生活。之后,陈小小一直跟随王萍共同生活学习,陈为以没有时间为由一直没有去将陈小小接回抚养,也没有前往探视和支付抚养费。于是,王萍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萍与陈为虽然已经离婚,但对其婚生子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本案中,王萍、陈为之前被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小小由陈为抚养,但陈为于2015年1月12日无故将其送至王萍家中生活至今,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陈为没有将其接回,甚至未前往探视。陈为主张其支付了抚养费,但未举证证明该事实,故法院依法不予认定。自双方离婚后,陈小小本该随陈为共同生活,但陈为一直未尽抚养义务,让陈小小跟随王萍生活至今。现在王萍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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