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典型案例:海岸帶開發利用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头条|典型案例:海岸带开发利用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導語

如果圍墾開發的區域屬於島嶼海岸帶,那麼就應當屬於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

近日,廈門海事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案件受理後,上訴人對廈門海事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約定的是土地而非海域,應由別的法院管轄,圍墾開發區域是否屬於海岸帶範圍成了廈門海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關鍵。

头条|典型案例:海岸带开发利用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

1993年5月11日,臺灣地區居民藍某與廈門市翔安區某街道辦事處簽訂一份《圍墾海灘地合同書》,約定由藍某圍墾開發“小嶝島東北面後丘尾,以大有石為中心左右兩側海灘,北從吊基石向東環延至南岸海邊萬興公媽小廟,向東30米,堤總長約200米,由海岸向海邊延伸30米,面積大約為6000平方米”的區域,用於建造碼頭、倉庫、水產加工等用途。

藍某於2016年4月1日訴至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圍墾海灘地合同書》真實、合法、有效,並請求判令廈門市翔安區某街道辦事處配合辦理相應土地使用權證。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以《圍墾海灘地合同書》約定的用以圍墾開發的海灘地屬於島嶼海岸帶為由,將本案移送本院。

本院受理後,藍某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其以《圍墾海灘地合同書》約定的是土地,而非海域為由,主張本案不屬於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範圍,應由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管轄或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头条|典型案例:海岸带开发利用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因履行案涉《圍墾海灘地合同書》而產生糾紛。該合同就圍墾地點及用途約定如下:“小嶝島東北面後丘尾,以大有石為中心左右兩側海灘,北從吊基石向東環延至南岸海邊萬興公媽小廟,向東30米,堤總長約200米,由海岸向海邊延伸30米,面積大約為6000平方米,用於建造碼頭、倉庫、水產加工等用途。”根據《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2016-2020年)》,福建省海岸帶中陸域規劃範圍原則上以福鼎至詔安沿海鐵路通道所在鄉鎮為界,結合地形地貌特徵和生態系統完整性,綜合考慮河口岸線、自然保護區、生態敏感區、城鎮建設區、港口工業區、旅遊景區等規劃區具體劃定;海域規劃範圍為領海基線向陸一側的近岸海域(不包括金門、馬祖及周邊海域)。可見,本案爭議的圍墾區域屬於海岸帶的範圍。並且,從《圍墾海灘地合同書》的上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看,本案爭議的圍墾區域既包括土地,也包括海域,而實施圍墾本身屬於開發利用的一種類型。

因此,本案是一起海岸帶開發利用糾紛,依法屬於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範疇。本院作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遂依法駁回藍某的管轄權異議。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查認為,本案原審法院適用的《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2016-2020年)》系福建省發改委、海洋與漁業廳發佈的一般規範性文件,而上訴人認為本案應該適用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2002年5月23日對《關於請明確“海岸線”、“灘塗”等概念法律含義的函》所作的覆函也屬於一般規範性文件,兩者並不存在效力位階。《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2016-2020年)》是根據福建省的海岸帶保護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更貼近福建當地的海洋實際,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屬於法律,故原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條及《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2016-2020年)》的規定,認定本案系海岸帶開發利用糾紛,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並無不妥。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头条|典型案例:海岸带开发利用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海岸帶開發利用相關糾紛。

當前,利用法律手段規範海岸帶的開發利用,已然成為保障海岸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為了突出海事法院在海岸帶開發利用中的司法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明確將海岸帶開發利用相關糾紛納入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範圍。但由於該規定並未對“海岸帶”作出明確界定,這勢必會引發海岸帶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間的管轄衝突問題。本案的裁判,有助於明確海岸帶範圍界定的具體標準和裁判依據,對於進一步釐清此類糾紛的具體受理標準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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