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小知课堂|路演“ppt”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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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电商企业的“路演PPT”和规章制度,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知名电商企业立某公司制作了“化妆品行业标准”、“家纺行业标准”、“错发、漏发监控及处理方案”、“第三方验货流程”等一系列企业规章制度。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立某公司还制作了“立某公司路演PPT”。

因发现由被告华某公司、李某共同创作,石某出版社公司出版发行,当某网络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一部图书中,使用上述规章制度和“路演”PPT中的图形,立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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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立某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看,其本身是依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部门规章,结合电商平台实际情况制作的,是关于公司经营过程中或内部管理中与相对方之间的行为规则,其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上述规章制度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而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路演PPT”的图片问题,相关图片虽包含有文字、数字等,但主要以图形作为表达方式,并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应属于图形作品,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石某出版社公司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举证明其对图片来源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侵害了立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当某公司也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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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话你知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定,关键要审查该规定是否具有独创性,即是否具有独特的表达方式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立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是依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部门规章制作的,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这些规章制度的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故对此表达方式有限或独创性有限的文字表达,不宜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立某公司制作的PPT,以图形作为表达方式,并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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