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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政府採購網發佈“關於印發《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流程》的通知”。其中包含一張“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流程圖”和一份對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流程的說明文件。
“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流程圖”直觀、清晰地展現了投訴處理流程中涉及的各個時限和要點。
“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流程說明”將《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的關鍵內容進行了梳理和總結,並根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流程中“投訴書審查要點”“不予受理的情形”“書面審查及暫停採購活動”“投訴處理決定要點”作了補充完善。
“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流程說明”分“投訴登記投訴收件簽收單及相關證據目錄”“投訴管轄審查”“投訴書審查要點”“投訴書允許補充、修改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與相關供應商需提供證據目錄”“書面審查及暫停採購活動”“投訴處理決定要點”“結束歸檔”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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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流程說明
① 投訴登記投訴收件簽收單及相關證據目錄:
1、投訴書;
2、投訴人身份證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質疑函及質疑答覆;
4、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時間證據及相關證據材料。
(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八條。)(下同)
②投訴管轄審查:
審查投訴書是否屬於本部門管轄,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六條、二十一條第三項。)
③投訴書審查要點:
1、投訴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規,是否屬於參與投訴本次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包括符合新規定的潛在的供應商)。
2、投訴級次是否正確,是否屬於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所受理的範圍,投訴級次由採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確定。
3、投訴人在投訴前是否已經在知道自已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過質疑(所有投訴事項是否都經過質疑)。
4、是否屬於在投訴有效期內提起的投訴,即投訴是否屬於在質疑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提起的投訴。
5、投訴書的格式和內容是否合規。
在格式上是否是書面形式,並且已經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已由本人簽字、蓋章;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已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簽章並加蓋公章。
在內容上是否已寫明下列主要內容: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繫人及聯繫電話,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具體的投訴事項和明確的投訴請求,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提交投訴書的日期,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的,是否還提交了授權委託書,且載明委託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6、是否按照被投訴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六條、十一條、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五十五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④投訴書允許補充、修改的情形:
1、投訴書副本不足;
2、投訴事項、投訴請求不清晰;
3、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
4、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定;
5、缺少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6、缺少事實、法律依據。
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補充事項及補正時間,逾期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八條、二十一條第一項。)
⑤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訴人不是參加投訴項目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合法取得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對採購文件投訴的除外);
2、被投訴人為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之外的供應商;
3、所有投訴事項未經過質疑(基於質疑答覆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4、所有投訴事項超過投訴有效期;
5、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送達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訴。
對認定為無效投訴,不予受理,應及時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第二款、二十五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⑥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與相關供應商需提供證據目錄
1、招標文件(相關供應商不提供);
2、相關供應商投標文件;
3、評審委員會評審材料(相關供應商不提供);
4、招標公告(相關供應商不提供);
5、中標公告(相關供應商不提供);
6、情況說明(包括採購合同是否簽訂,是否已經履行);
7、質疑函及質疑覆函及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時間證(相關供應商不提供);
8、相關證據材料;
9、其他。
⑦書面審查及暫停採購活動
1、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暫停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
2、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
處理決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向有關單位、第三方、投訴人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起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決定的日期內。(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⑧投訴處理決定要點:
1、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當事人送達投訴處理決定書。
2、投訴人主動撤回投訴的,送達終止投訴處理決定書。
3、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包括: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相關供應商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投訴內容及投訴請求;審查情況;法律依據和處理決定;
4、區別投訴人對採購文件、採購活動或者採購過程提出的投訴事項,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①投訴人對採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②投訴人對採購過程或者採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採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採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六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⑨結束歸檔
1、保存所有時間證明材料及認定無效投訴的材料;
2、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虛假、惡意投訴包括: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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