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一村主任冒领征地补偿款 如数退赃被罚10万元

东南网宁德10月24日讯(本网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刘陵雄)私自变更村道、沟渠约1.7亩,冒领征地补偿款共计5万多元……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了这起贪污罪案,被告人罗某(男,原福安市康厝乡某村村民主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6月,罗某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发现村中有村道、沟渠1.707亩,共计涉及约5.2万元征地补偿款未确权至任何人名下,属村集体所有。罗某“灵机一动”,私下将这1.707亩村集体财产虚报至其个人及其父亲罗某名下,变为“私有的”。罗某“顺道”冒领了这笔征地补偿款,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然后好景不长,罗某的这一行为被村民发现并被揭发。

2016年11月,被告人罗某被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带回审查。到案后,被告人罗某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51982.8元。2017年3月24日罗某因犯贪污罪,被公诉至福安法院。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手段,侵吞公共财物518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福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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