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課堂|不要落入非法集資的「圈套」

法治微课堂|不要落入非法集资的“圈套”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持續高發多發

形勢嚴峻

案件數量及涉案金額繼續“雙降”

但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發案行業領域和地區相對集中

集資手段花樣翻新,認定難度加大

法治微课堂|不要落入非法集资的“圈套”

今天要給大家說的故事

就是關於非法集資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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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成立於2013年5月,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成立於2015年5月,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丁某。2014年6月,丁某收購金易融公司,對該公司的互聯網平臺進行升級改造後,更名為e租寶平臺上線運營;2015年2月丁某收購英途財富公司,將該公司的芝麻金融平臺上線運營。此後,丁某決定由其控制的鈺誠融資租賃公司為二平臺提供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屬數百家銷售公司分別負責e租寶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英途財富公司、英途世紀公司分別負責芝麻金融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另使用國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在平臺上宣傳為投資提供擔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沒有獨立的人事、財政權,由二被告單位實際控制、管理,對外以鈺誠集團名義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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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於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於2015年5月至12月間,在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臺、芝麻金融平臺發佈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先後吸收115萬餘人資金共計762億餘元,其中重複投資金額為164億餘元。二被告單位集資後,除部分集資款用於返還集資本息,以及支付員工工資、房租、廣告宣傳費用、收購線下銷售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運營成本外,其餘大部分集資款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贈予他人,以及用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380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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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作為二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在進行決策的同時,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丁某某、張某、彭某等人負責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雍某、侯某、許某負責製作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劉某、朱某、劉某按照丁某、丁某某等人指示,負責收取、支付、調動集資款。被告人王某、謝某等人分別負責在e租寶、芝麻金融平臺發佈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謝某、楊某等人負責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進行利誘性宣傳,並通過被告人齊某等人分別管理的線下銷售公司,同步開展線上、線下集資活動,被告人李某等人分別負責項目審核、人員招聘、業務督導、人事管理、平臺維護、提供個人名義債權等事項。

此外,法院還認定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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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丁某、丁某、張某、彭某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雍某、侯某等人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

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楊某、王某、高某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外,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被告人丁某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謝某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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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丁某、丁某某、張某等人犯罪集資詐騙罪,造成數十萬人員財產損失達數百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王某、李某、張某等人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某、謝某所犯數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並罰。

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並罰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某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某某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某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同時判決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E租寶”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之所以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丁某、丁某某等人,作為二被告人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雍某、侯某等人構成集資詐騙罪,關鍵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

被告人單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表現在:

一是利用虛假債權項目進行集資。被告單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註冊的空殼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義製作虛假債權項目,製假比例高達95.6%,這些項目被用於欺騙投資人投資。

二是以低風險、高回報的反投資規律進行集資。e租寶平臺的產品收益率為9%到14.6%,而融資租賃債權項目的回報率集中在6%到8%之間,這就意味著這些債權項目如果是真實的,則平臺息差收入為負。

三是被告單位在集資後,除部分用於返還集資本息及公司運營外,其餘大部分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增予他人,以及用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本案認定二被告單位及丁寧某、丁某某等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且依法從嚴懲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非法集資犯罪

非法集資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小夥伴們一定都get到了非法集資的危害,司法局在此進一步提醒廣大社會公眾,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請大家積極瞭解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政策,不要相信竹籃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話,選擇正規渠道投資理財,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編輯 | 福建《政務新媒體》採編中心 徐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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