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臨時救助管理辦法 七種情形將不予救助

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劉寶

12月27日,記者從深圳市民政局獲悉,《深圳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正式出臺,明確各相關單位職責、臨時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標準及救助程序等事項,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我市臨時救助管理制度。同時,《深圳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政策解讀發佈。

據悉,暫行辦法圍繞臨時救助“託底線”、“救急難”、“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空白”等特點,結合我市實際,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其中,對於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的;隱瞞財產收入、虛報致困原因、提供虛假證明,不配合調查核實的;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員另有房產(經鑑定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積高於本市人均住房有關規定的;家庭成員擁有非經營性用途汽車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或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就業或勞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七方面,其臨時救助申請將不予受理。

深圳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深圳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臨時救助及相關事務管理。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符合醫療等專項救助或其他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本辦法所稱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是指暫時性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適度救助,一事一救;

(三)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五條 市、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及統籌協調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各區民政部門(以下簡稱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臨時救助工作。

衛生計生、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含新區辦事處,下同)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受理、原因核實、收入調查、民主評議和資金髮放等工作。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第七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依法開展臨時救助及其他慈善活動。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向慈善組織捐贈,支持慈善組織開展臨時救助活動。

市、區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社會服務機構等慈善組織開展臨時救助。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標準

第八條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第九條 因以下情形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遭受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商業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暫時陷入困境的;

(二)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當年醫療費用在扣除各種醫保報銷、商業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暫時陷入困境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四)因被搶劫、盜竊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

(五)家庭成員在本市入學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或者在本市參加高考後入學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學費支出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

(六)遭遇其他突發性、緊迫性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

第十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個人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刑釋解教、社區矯正、戒毒而無法就業,或者有第九條第(一)、(四)、(六)項情形,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第十一條 非本市戶籍個人有第十條規定情形且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非戶籍人員,按照本市關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相應救助。

第十二條 根據臨時救助對象類型、困難程度及持續狀況等因素,給予不低於本市2個月(含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總額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則上一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本市12個月(含1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總額。

以家庭作為救助對象的,救助金數額為家庭人口數乘以一人次臨時救助標準。臨時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確定。

各區可結合本區實際,根據前款規定,制定臨時救助金標準,在本區實施。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臨時救助對象,原則上一年內以同一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救助金額原則上相同。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為主,發放實物及提供服務為輔,轉介救助為重要補充。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情況緊急、確有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第十六條 本市各級救助管理機構和慈善超市,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或者根據臨時救助對象困難情形,為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實物。

本市各級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情形,為其提供臨時住所、臨時生活照料、心理干預等救助服務;對突發疾病的臨時救助對象,可以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七條 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務後,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可以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對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應當及時轉入相應救助,協助其申請;對需要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八條 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具有本市戶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不具有本市戶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向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向具有本市戶籍人員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街道辦事處委託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的,申請人直接向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不能親自提交申請的,可以依法委託代理人。

第十九條 對突發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受理申請的單位應當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以由區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情況緊急、需要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區民政部門、街道辦可以先行救助,並在救助後的十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申請臨時救助的,申請人應當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下列證件複印件和證明材料原件:

(一)家庭成員戶口簿;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應當提供低保證);

(三)證明申請人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以下材料:

1.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關於發生意外事件、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2.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的,需提供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及清單、疾病診斷證明或出(入)院證明、病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提供藥店買藥開具的發票或收據的,需提供本市醫院出具的外購藥物證明;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單(含品名、數量、市場價及總價款)及其在短期內購買的必要性說明;

4.因被搶劫、盜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5.家庭成員在本市入學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或者在本市參加高考後入學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學費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學通知書、學費繳費通知書;

6.證明申請人遭遇其他突發性、緊迫性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還應當提供部分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本市居住證。

委託他人提交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申請臨時救助的,申請人應當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下列證件複印件和證明材料原件:

(一)居民身份證;

(二)收入證明;

(三)因刑釋解教、社區矯正、戒毒而無法就業的,提供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因第九條第(一)、(四)、(六)項申請臨時救助的,分別提供第二十條第(三)項第1、4、6目規定的材料;

(四)家人無法聯繫、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的聲明材料;

(五)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居住證;

(六)證明申請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材料。

委託他人提交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臨時救助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的;

(二)隱瞞財產收入、虛報致困原因、提供虛假證明,不配合調查核實的;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員另有房產(經鑑定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積高於本市人均住房有關規定的;

(四)家庭成員擁有非經營性用途汽車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

(五)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或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

(六)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就業或勞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後發現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對申請不予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待申請人補齊材料後受理。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調查核實工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結合實際需要組織民主評議。

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事項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有效投訴,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區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批准給予臨時救助,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於審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手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如遇特殊情況,審核審批期限可以延長不超過3個工作日。

對個人對象的救助金額不高於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適當簡化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建立各單位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公安、教育、住房和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婦聯、殘聯、共青團、紅十字會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資源,提高審核甄別效率,形成臨時救助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緊密銜接、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的社會救助運行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各區應當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街道辦事處,設立統一受理窗口,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求助對象。

第二十六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檔案、資金賬目管理和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五章 資金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區政府每年應當按照上一年度臨時救助金標準、上一年底由區民政部門核定的本區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對象人數等因素,編制本區本年度臨時救助金的預算。

第二十八條 各區政府將臨時救助所需經費納入社會救助經費統籌安排,列入各區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臨時救助資金進行監督和審計,確保臨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要公開臨時救助政策及申請審批程序,設立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 已經獲得臨時救助的救助對象,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六個月;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先行救助的,公示期為一年。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追回救助金;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洩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及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各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發佈之前市政府及各部門出臺的文件關於臨時救助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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