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法院网讯 没有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华、戈某各项损失12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吕某根对二原告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180757元,被告樟树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9月11日,被告吕某根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干县滨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发路段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向在前由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戈某和摩托车乘客李某华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戈某和李某华不负此事故的任何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吕某根所购买,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樟树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挂靠该公司。
吕某根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在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当时驾驶的是空车,没有运输货物,有没有从业资格证与本案不发生关系,而其有合法的驾驶证和客运从业人员资格证,客车都能开,货车肯定也能开,保险公司不能免赔,二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辩称吕某根系本案所涉车辆的驾驶员,由于该车辆是货物运输营运性质,而其只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没有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且在投保时已将该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二原告的合法损失,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被告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责任问题,其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用普通人可见的加粗字体体现,并且被告樟树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上加盖公章,投保人声明的内容为“保险人已通过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有从业资格的规定。所以,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将“驾驶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作为保险人免责情形之一具有法律依据,该条款的效力应当予以确认。为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根据,被告吕某根无从业资格驾驶营运车辆,被告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以免责。被告吕某根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二原告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樟树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牵引车的被挂靠人,应对被告吕付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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