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公、檢、法共同召開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聯席會議

靖江公、检、法共同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联席会议

為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打擊力度,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7月6日下午,靖江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家共同召開了打擊拒執罪聯席會議。靖江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盧旭東、梅嶺,市公安局、檢察院、靖江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參加會議。

靖江公、检、法共同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联席会议

會上,執行人員彙報了2起涉嫌拒執罪案例的審判、執行情況。與會人員圍繞該2起案件,結合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就2起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犯罪構成要件等進行了探討,並針對拒執案件的移送、偵查、審查起訴等統一了法律適用。公安、檢察機關表示,將積極配合法院開展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快審快辦拒執案件,共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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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法院也表示,將進一步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打擊力度,與公安、檢察機關建立打擊拒執犯罪的長效機制,大力遏制逃避執行、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等違法現象,改善執行環境,確保實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目標,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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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拒執罪?

“拒執罪”的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分為以下8種情況: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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