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問|王運嘉:幣改落地要自律 也要監管理解寬容

獵問|王運嘉:幣改落地要自律 也要監管理解寬容

整理/鄭婷婷

8月1日晚,獵雲財經在線對話欄目“獵問·創世相對論”第二期,北京楓玉科技公司創始人、幣改試驗區通證法律研究小組組長王運嘉博士,與獵雲財經主編吳德銓對話“通證合法流通與交易”,探討區塊鏈通證和幣改項目如何合法落地。

針對行業關注的法律邊界問題,王運嘉博士表示,區塊鏈技術和現有法律基本沒有衝突,除了信息的遺忘權或刪除權。而通證和現有法律衝突較明顯,其主要原因是不同的通證有不同的法律定性。

我國將虛擬貨幣定性為“虛擬商品”,目前政策上允許持有虛擬貨幣並且個人之間可以交易,明確禁止的是ICO融資行為、ICO信息中介平臺和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而備受關注的幣改即通證化改造,核心是推動傳統企業擁抱新型生產關係,通證的流通與數字資產交易所沒有必然的聯繫。依據錨定資產或權益的不同,通證會有不同的流通方式。“幣改自治社群”重點覆蓋早期幣改項目全球通證發行階段,不參與項目ICO與交易所流通環節。

他說,法律的滯後性與從嚴的選擇性執法,的確會讓創新企業受到池魚之殃,但在實際運作中,國家對真心實意的技術創新型項目,不但給予廣闊的發展空間,並且積極鼓勵。而實體企業的通證化改造,監管的理解和寬容卻是重中之重。

王運嘉博士呼籲,行業各方參與者,在創新的同時,應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源於內心深處的自覺,養成自律的好習慣,勿以惡小而為之,主動擁抱監管,區塊鏈行業才有真正的未來。

對話時間:2018年8月1日22:00~24:00

社群:獵雲財經獵問創始研討群

對話嘉賓:

王運嘉:北京楓玉科技公司創始人,幣改試驗區通證法律研究小組組長,“證幣分離”創見人,全球影響力變現平臺(VIPcoin)發起人。

吳德銓:獵雲財經主編

以下根據對話原文整理:

吳德銓:大家好!歡迎來到獵問·創世相對論,這是獵雲財經的深度對話欄目,聚焦於影響區塊鏈和數字資產行業發展的熱點事件、現象和命題,歡迎各路精英參與獵問九連發對話。

區塊鏈行業目前在早期階段,去年九四文件之後,國內禁止ICO融資行為、禁止ICO中介服務和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許多運營主體轉移到海外註冊,尋求合規存在。國內的一些項目方、投資者輾轉通過這些海外註冊的主體、平臺進行代幣的發行、投資活動。

由於海外的監管環境也處於探索階段,事實上,區塊鏈代幣的這些運作處於法外之地的模糊狀態。但是,從業者終究希望有一個穩定的經營和投資環境,希望清楚法律的邊界,以及監管環境的未來演進。

尤其是,幣改或者通證化改造引起行業和社會廣泛關注的情況下,法律邊界問題瞬間被放到了聚光燈下。如果不能釐清這一問題,不能很好地把握尺度,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幣改和整個區塊鏈行業的快速發展。

因此,獵雲財經本期獵問對話榮幸邀請到國內區塊鏈法律領域的專家王運嘉博士。根據7月26日FCoin幣改試驗區13號公告,王運嘉博士擔任“通證合法流通與交易”課題研究組組長,負責制定研究計劃及幣改落地合法性建議。

王運嘉博士是北京楓玉科技公司創始人,幣改試驗區通證法律研究小組組長,“證幣分離”創見人,全球影響力變現平臺(VIPcoin)發起人。他是法學和計算機雙博士,曾經在美國寫過15年代碼,從事的領域主要是半導體、通訊、互聯網、區塊鏈、法律服務,也是區塊鏈相關發明專利的發明人。

他率先提出“證幣分離”的商業邏輯重構方案,對實體企業的通證化改造和相關法律問題有廣泛深入的研究和獨到見解。

下面,開始獵問·創世相對論的九連發對話。歡迎大家參與研討,最後我們會安排自由提問時間,訪談時請勿發言,謝謝各位!

一、虛擬財產受民法總則保護

吳德銓:

獵問第一發。通證(token)既不是一個經濟學概念,也不是一個法學概念,其定義尚處在不完全確定狀態。未來“通證”的權益屬性將會被如何界定?從一些案件的處理看,虛擬貨幣由於國內缺乏合法的交易定價平臺無法估價,公安部門和法院多數情況不予受理,怎麼看待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

王運嘉:虛擬貨幣的典型就是比特幣,比特幣在我國是“虛擬商品”,我國的民法總則承認並保護網絡虛擬財產,2013年12月3日的《通知》確定了比特幣的虛擬商品屬性,2017年9月4日的《公告》也沒有否定。

所以,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虛擬財產,目前,我國不但允許持有比特幣,並且允許個人之間流通或交易比特幣。

通證,英文單詞是Token,元道和孟巖將其翻譯為“通證”,意為“加密可流通數字化權益證明”,是伴隨區塊鏈技術產生的一種價值媒介。

有多少種資產和權益,原則上就有多少類通證,通證是資產或權益在價值網絡裡的表達形式。判斷一個通證的性質,前提是看其映射的是什麼類型的資產和權益。

我們對通證下的定義是:可流通的加密數字憑證,其中的關鍵詞是“憑證”和“可流通”。我們主要關注的憑證是合法有效的憑證,不合法或不具法律效力的憑證超出了我們目前的研究範圍。

憑證是資產、權益、身份的表示形式或載體,就通證化改造而言,我們主要關注的是資產和權益,憑證的實質內涵由其錨定的資產或權益所決定。憑證須具有合法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且受到法律保護。

所以,某些虛擬貨幣案件公安不予立案,其具體原因得就實際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吳德銓:“通證”的權益屬性如何界定?

王運嘉:通證的權益屬性和通證的內涵是息息相關的,其權益仍然屬於所映射的資產或權益的所有人。但是由於通證的匿名性,權益的歸屬有時不好辨認,私鑰即所有權在法律上不是完全認可的。

因為我國是採取物權變動有因性原則,也就是說,合法原因產生的物權變動才受法律認可。比如說,你口袋的錢被偷了,物理上這些錢已經不是你的了,但是法律上仍然認為你是這些錢的所有人。

二、通證與法律的衝突看其定性

吳德銓:獵問第二發。我們知道,法律總是落後於現實,區塊鏈技術以及通證和現有法律體系有哪些衝突?中國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有哪些?世界各國關於通證、ICO有哪些法律認定?是否有中國值得借鑑的地方?

王運嘉:區塊鏈技術和現有法律應該說沒有衝突,如果有的話,目前可以想得到的,也就是信息的遺忘權或刪除權。通證和現有法律的衝突比較明顯,其主要原因是通證的定性。就通證而言,最關鍵的就是對各種不同通證的法律定性。

比如說,我國將通證一律定性為“虛擬商品”,新加坡則分為Utility Token和Security Token,瑞士則又將Security Token細分為Asset Token和Payment Token,而其中只有Asset Token受到了證券法的約束。

總的來說,通證只是個電子化的載體或憑證,其實際內涵則由其錨定或對應的資產或權益所決定,不同的資產與權益則受相應的法律所規範與約束。

但是我們不得不說,的確有些token是目前法律語境下所沒有的新型物種,最典型的就是比特幣。比特幣的既定功能是使用權,也就是使用礦工為其服務的憑證或權利,可是比特幣卻沒有發行人,或許這也是美國SEC認為比特幣不是證券的一個主要原因。因為依據證券法,任何證券必須有個合法的發行人。

但是,現在由於礦池的出現,比特幣的發行(或新增)主要被5大礦主掌控,換句話說,比特幣有發行人(或實際控制人),只不過不是一個人,而是5個人。所以,這些新物種對法律工作者與監管者帶來了新的挑戰。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是:(1)ICO行為以及與ICO相關的信息中介,(2)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具體細節請參閱去年9月4日的公告。

三、智能合約“準確無誤”是把雙刃劍

吳德銓:獵問第三發。伴隨通證產生了很多創新性的概念,比如智能合約、共識機制、匿名交易等,這些概念和傳統法律中的概念區別很大。智能合約會在區塊鏈領域被深度運用,那麼,智能合約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有什麼異同?是否有同等法律效力?

王運嘉:“共識機制”和“匿名交易”更多的是計算機領域裡的名稱,前者主要是為了保證數據的一致性,而後者則是為了保護交易的隱私性。

“智能合約”本質上是個由計算機(此處為廣義的計算機,包含區塊鏈的節點)執行的代碼程序,智能合約的表達能力(Expression Power)與一般的代碼程序並無二樣。簡單講,它受限於計算機語言的表達能力,並且僅能由特定的計算機在一定的設置或配置下才能被準確無誤的執行,而“準確無誤”在數據不可篡改的語境裡,是把雙刃劍,是優點也是缺點,以太坊的DAO事件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此外,智能合約的前提是被執行的客體本身可以被數字化和量化,執行的結果依然是以數據的形式存在,至於執行的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得具體個案具體分析。

總的來講,智能合約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在某些特定環境下或許可以就是合同本身。但是一般而言,智能合約與合同法的合同不在同一個語境下,相提並論的意義我個人認為不是很大。

四、非法經營是口袋罪但罪刑法定

吳德銓:獵問第四發。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四項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兜底闡述,區塊鏈行業中很多行為都有可能涉嫌這項罪名。資產通證化後,如果行為本身自帶流動性影響市場管理,是否會觸犯這一法條?

王運嘉:資產通證化,類似於資產證券化,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必須合法合規的進行。非法經營罪的確是個口袋罪,是我國立法技術的一個特點,但是,別忘了,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首要原則。“本身自帶流動性影響市場管理“的行為是否入罪,說真的,不能一概而論,還是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吳德銓:口袋罪是個問題,也是行業有所擔憂的地方。

王運嘉:是的,許多法律人也認為這是不合適的,立法者也心知肚明,可是,從我國國情的角度而言,目前看來,似乎也無法在近期內取消。

五、法律滯後可能會傷害創新

吳德銓:獵問第五發。從法律體系角度說,我國法律的發達程度似乎比很多發達國家還縝密,但是往往給人們法律約束缺失的印象,這是因為“選擇性執法”的緣故嗎?您對國內法律發展程度怎麼看?

王運嘉:在某些領域,我國法律的發達程度或許比許多發達國家還要縝密,但是,我個人對“發達程度”的客觀標準不是很清楚,所以沒法評論。

“選擇性執法”這個名詞,一般適用於刑法與行政處罰體系,由於我國國情比較講政治和講人情,或許相對而言選擇性執法比較常見。但是,也不一定完全是壞事,因為執法者在某些情境下可以善意地選擇從寬。

我國法律的發展,我個人認為,在一些專業性強的領域,例如科技領域和金融領域,確實比較滯後。法律的滯後性是法律運行的自然屬性,無可厚非,我國屬於大陸法系,也就是成文法系,相對於英美判例法系的法官造法,滯後性更為明顯。

就通證經濟領域而言,我國法律的滯後性與從嚴的選擇性執法,的確會讓創新型企業受到池魚之殃,但是同時,我國民眾無所不用其極的財富追求手段和對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的視而不見,對社會經濟和穩定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兩方面如何平衡,考驗著法律人的智慧

六、國家鼓勵真心實意的創新

吳德銓:獵問第六發。對於目前多方參與的幣改或者說通證化改造試驗,大家仍然有一些認識不足的地方,您作為幣改試驗區通證法律研究小組組長,能否系統闡述一下,幣改的定義和目的是什麼?幣改自治社群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定位是什麼?與FCoin幣改試驗區是什麼關係?幣改項目落地面臨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王運嘉:“幣改”是個民間俗稱,也是一種簡稱,我們社群內部的定義是:實體企業的通證化改造,也就是經由token改造實體企業的商業模式、協作模式、或治理模式。

僅從字面上看“幣改”二字,或許會浮想翩翩,尤其是對“幣”字的浮想,但此“幣”非彼“幣”,幣改的核心是推動傳統企業擁抱新型生產關係。所以,請不要糾結於“幣改”二字的字面意義,也請不要過度解讀,而是要回歸其本質與初心。

我們內心對“幣改”還有另一個深層次的願望,就是幣圈改造,或者說得更直白一點,區塊鏈、數字貨幣和通證全行業的自律行動。我們能不能通過組織自治社群,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開,為這個新生的行業創建一個良性的生態?我們希望通過幣改這個行動來嘗試回答這個問題。

幣改自治社群,緣起於FCoin創始人張健邀約元道、孟巖兩位一起推動幣改試驗區(C板)的建設工作。為了更為有效地推動幣改工作,元道、孟巖又召集了更多有識之士,共同組建了一個籌備組,並逐漸演化成了一個自治社群。

FCoin幣改試驗區(C板)定位服務於優質的幣改項目,為幣改項目開闢交易專區。宗旨和目標是打造新生形態、具有藍籌特徵的超大型通證經濟體,建立區塊鏈新世界的價值投資信心。

首先面向三類項目:大型互聯網平臺通證化轉型;大型實體產業通證化轉型;全球範圍內的通證經濟創新項目,特別是一帶一路全球數字經濟+通證項目,以及通證經濟全球基礎設施重大創新項目。

為了更好地建設幣改試驗區(C板),我們專門成立了“幣改自治社群”,二者一脈相承,但是在定位上有所區別。“幣改自治社群”定位於區塊鏈通證經濟改造的賦能式投資協作分佈式自治社群,重點覆蓋早期幣改項目全球通證發行階段,不參與項目ICO與交易所流通環節。

幣改自治社群,重點推動以下工作:第一,幣改項目通證經濟系統設計;第二,協助幣改項目完成團隊、組織和利益重構;第三, 面向區塊鏈新世界機構投資者進行合法的私募。

幣改自治社群的運行遵循兩個原則:第一,以自治社群新型組織完成幣改的三個重點工作,自發、自願、自治、自激勵;第二,工作過程全程記錄,信息公開披露。當項目方基於各自情況、決定以合法合規方式上交易所時,幣改自治社群將這些信息向潛在的交易所客戶(包括非機構投資者)充分披露。

幣改項目落地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和其他區塊鏈項目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基本一致。在通證的定性、發行、流通和交易的各個環節,都面臨法律邊界不明的情況。基本上全世界各國大同小異。

雖然有些國家相對比較開放,但也都是有限制的開放,不是完全放開的,尤其是大多數的發達國家大都採取謹慎的態度。我們國家也是如此,可是,在實際運作之中,對真心實意的技術創新型項目,不但給予廣闊的發展空間,並且積極鼓勵。

七、通證化改造賦能實體經濟

吳德銓:獵問第七發。幣改試驗區籌備組,為什麼要成立“通證合法流通與交易”研究小組?在理論和實踐探索中,是否確實有許多合規問題需要尋找解決方案?這個小組主要研究哪些問題,工作的對象、計劃和形式如何?小組的研究會在多大程度上推動區塊鏈行業通證合規問題的解決?

王運嘉:因為幣改項目的特點就是與實體經濟、互聯網平臺經濟(以下統稱“實體經濟”)緊密結合,流通與交易是實體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我們希望藉助區塊鏈技術和數字通證的創新形式與思想,為實體企業進行通證化改造,在幫助實體企業的同時,也為實體經濟賦能。

但是,當某個幣改項目完成了通證設計之後,接著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合法合規的落地。簡單講,就是如何合法合規的發行、流通、或交易通證,這些環節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與政策環境下,都有一定的難度,的確有很大的探討與研究空間,也是廣大社群成員與行業內朋友們關注的問題。

所以,幣改籌備組在第一時間成立了這個研究小組,如何“落地”是主要的研究方向。希望能夠通過研究小組成員的共同努力,研究並彙總各國對通證的定性、發行、流通和交易的法律規範和操作指引,希望能夠由分析各國的特點、優缺點,向社群成員、監管單位和業界同仁們提出有益的參考性建議。

研究小組繼承了幣改自治社群的基因,本質上是個開放型的自治型組織,成員都是志願者。藉此機會,誠摯邀請大家的參與,有興趣報名的朋友們請參閱第13期幣改公告。經由元道的推薦,我忝為首任組長,希望能借此拋磚引玉,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會由更合適的人士擔任組長。

工作的流程和方式,說實話,是邊工作邊建立,摸著石子過河,目前計劃採取類似於以太坊的工作方式。簡單講,就是:(1)設立具體工作任務(初期由我設立,爾後由成員建議,並由小組決定取捨和優先順序);(2)由成員認領;(3)成員交付任務成果(主要是書面報告);(4)成員間討論、彙總並公佈任務成果。

當務之急就是研究各國對通證的定性、發行、流通和交易的法律規範和操作指引,分析各國的特點而總結出各國的優缺點,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公開發布。

希望小組的研究成果能為通證合規提供一定程度的鋪墊,最終還是要靠行業各方朋友一同努力,共同推進通證合規進程。

八、幣改落地可參考VIE路徑探索

吳德銓:獵問第八發。幣改或者通證經濟改造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通證的流通,通證流通與上數字資產交易所有無必然聯繫?面對不確定的法律環境,通證經濟落地有哪些路徑?給項目方有哪些建議?如何應對政策不確定的風險?

王運嘉:我個人認為,通證的流通與數字資產交易所沒有必然的聯繫。因為如同剛才所說的,通證本身只是個資產或權益的載體或憑證,依據錨定資產或權益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流通方式,不一定要經過數字資產交易所流通。

當然這裡指的是狹義的數字資產交易所,類似於FCoin交易所。所以,在談通證流通之前,還是得先說清楚是哪種通證。

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對通證經濟而言確實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對項目方而言,有一定程度的風險。就落地的路徑而言,我們目前有一個初步的思路,那就是想參考當初VIE的路徑,看看在目前的環境下能不能研究出一條合法可行的落地路徑。

此時此刻,能給項目方的建議,說實話,非常有限。只能說,在進行通證改造與設計的同時,要心存善意,要有法律意識,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避開紅線。

吳德銓:

確實,自律對於行業也蠻重要。

王運嘉:是的。

九、監管的理解寬容是重中之重

吳德銓:獵問第九發,最後一發。區塊鏈和數字資產行業經過前期草莽混沌階段,目前正處在休息調整和理性反思期,場內信心嚴重不足,也缺乏場外資金和傳統金融資本進場的足夠的價值支撐。行業似乎有一種共識,99.9%的項目都是難有前景的初心不良的“空氣幣”。

因此,理性的聲音開始呼籲行業擁抱監管。那麼,對於區塊鏈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的現狀,您在監管方面有什麼建議?如何建立合適的監管體系?

王運嘉:我的建議就是:(1)對心懷不善的詐騙和傳銷項目,直接刑法伺候,嚴懲不貸;(2)對立意善良的創新型項目寬容理解,讓子彈多飛一會兒。畢竟創新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套。實體企業的通證化改造,監管層面的理解和寬容是重中之重。

此外,行業的各方參與者,在創新的同時,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源於內心深處的自覺,養成自律的好習慣,勿以惡小而為之,主動擁抱監管,大家一起共同迎接美好和諧的明天。

監管體系的合適與否,個人認為,在於疏而不漏。如何建立,說實話,我也不知道。我只能說,得依據通證的種類建立不同的監管體系。但是,必須要有技術手段penetrate(穿透)通證與生俱來的匿名性或主體隱秘性。也就是說,前臺匿名後臺實名的技術手段是有效監管不可或缺的工具。

吳德銓:據說,監管技術也在與時俱進地研發當中。

王運嘉:是的。

吳德銓:感謝王運嘉博士今天晚上在忙完一個多小時的海外電話會議之後,做客獵雲財經獵問·創世相對論,暢談專業的區塊鏈法律問題。現在已是北京的深夜,辛苦王博士!法律和合規的問題,還有待行業有識之士繼續探討和推進。

謝謝各位參與獵問·創世相對論的研討,下期見!

自由提問:後臺實名是監管必需

問:我看在京東有很多礦機在銷售,這些礦機是可以挖很多不同的幣的,那銷售礦機就是合法的嗎?

王運嘉:銷售礦機,我個人認為合法,因為去年的公告並未將其列為非法行為。

問:探索的通證是否包括錨定收益權類型?如果是,是否要參考ABS的合規要求?未來收益權ABS是否更適合區塊鏈?

王運嘉:ABS屬於證券類,天生就容易通證化,當然要符合合規性的要求。未來收益權的源自於何處?股權分紅?應收賬款?投資收益?經由通證融資,如果對象是普羅大眾,就有ICO的嫌疑了,如果是特定對象,就OK,屬於合同行為。

劉澤楓-楓玉區塊鏈法律科技:通證經濟在國內落地主要涉及的行政許可和社會穩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可以包括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備案和負面清單。只要在這個框架內,需要行政許可的事項,去突破經營,都有可能會涉及到非法經營罪。

ABS現在是備案和負面清單制度,如果涉及,肯定要積極溝通。另外這些罪名還有想象競合的因素,會跟具體特定罪名從輕。

問:前臺匿名後臺實名的監管,會不會運用到區塊鏈行業的所有環節當中?是否與目前大家習慣的匿名性等等區塊鏈精神含義相違背?

王運嘉:就原教主義而言,後臺實名的確有所違背。但是,從監管的角度而言,卻是必須的,例如你的銀行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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