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初步学习之补风及防排烟控制要求(三)

一、排烟系统的补风设置要求

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初步学习之补风及防排烟控制要求(三)

二、防烟系统的控制要求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现场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初步学习之补风及防排烟控制要求(三)

三、排烟系统的控制要求

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现场手动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5.2.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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