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项目不需要环评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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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服务小微企业,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在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差别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以下简称《名录》),并印发通知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01本《名录》内的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免于环评管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需再对适用本《名录》的项目出具免于环评管理的证明材料。

02本《名录》不适用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的项目。

03列入本《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管。

04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环评审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市环保局认定。

05本《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06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津环保审[201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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