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环保问题立即举报!100元话费等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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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谯城区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民参与·环保风暴”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进一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的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各责任单位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要认真梳理,从点到面,举一反三,制定长效监管措施,防止反弹。环保委办公室对涉及面广,群众投诉多,带有普遍性的行业、领域问题,要认真调研,拿出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改方案,根本性、全局性解决问题,坚决防止整改一阵风。

《通知》明确:对举报投诉属实的投诉人按照《全民参与·环保风暴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给予100元话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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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参与·环保风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进一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全民参与·环保风暴”行动。

一、宣传发动

1、宣传内容。对露天烧烤、焚烧、切割、喷漆喷绘等行为要坚决抵制,对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使用燃煤锅炉、乱排餐饮油烟、工地施工扬尘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并通过“12369”环保热线、“12345”市长热线、“5812345”区长热线投诉举报。

2、宣传方式。在区政府网站设立“全民参与·环保风暴”专栏。利用电视、广播、大型电子屏、标语、横幅、宣传车、一封信、短信、微信等形式,全方位、高频次、立体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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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集整理

1、成立组织。成立“全民参与·环保风暴”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吉明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薛文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环保局副局长孟庆军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杜建林、区政府督查室张蒙、区热线办佟一翔、区财政局张平、谯城公安分局钱晓华、区城管执法局赵峰、区住建委杨东超、区市场监管局庄建军、区环保局汪岚霞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核查组,办公地点设在区环保局(区税务局四楼),办公室主任由孟庆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汪岚霞同志兼任,成员:李杰、李宁宁、谢洁瑶。成立两个现场核查组,第一组组长刘光明,成员:吕英杰、张睿,第二组组长哈峰,成员:梁凤杰、卢婉婉。

2、整合渠道。建立“全民参与·环保风暴”投诉平台,将“12369”环保热线、“12345”市长热线、“5812345”区长热线等平台投诉信息整合、梳理、登记,建立台账,转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3、信息保密。信息收集人员在交办时应技术处理隐蔽投诉人信息,奖金兑现人员在奖励兑现时要严格保密,防止投诉人信息外泄。严禁任何人员向被投诉对象、利害相关人泄露投诉人信息,违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核查交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线索后立即通知现场核查组,所用车辆统一从区政府平台上进行调度和安排,中心城区内的问题2个小时之内到现场调查,中心城区外的问题12个小时之内到现场调查。现场核查组核实是否确实存在环保问题,找准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并将核查结果立即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建立问题清单,立即向各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全面整改到位。

四、销号反馈

各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到现场核查,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员,于3天内形成初始反馈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完成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销号。

五、督查核验

现场核查组根据初始反馈报告,开展过程督办,重点督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进度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根据各责任单位的销号报告现场核验,确定是否可以销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适时在区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投诉人反馈。区政府督查室、谯城新闻栏目根据环保风暴任务清单,选取典型案例,随同现场核查组对案件办理过程、案件办理结果进行曝光和跟踪报道。

六、奖励兑现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核查组核实情况,对举报投诉属实的投诉人按照《全民参与·环保风暴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给予100元话费奖励。多人举报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奖励。

七、结果运用

各责任单位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要认真梳理,从点到面,举一反三,制定长效监管措施,防止反弹。环保委办公室对涉及面广,群众投诉多,带有普遍性的行业、领域问题,要认真调研,拿出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改方案,根本性、全局性解决问题,坚决防止整改一阵风。

“全民参与·环保风暴”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民参与·环保风暴”行动的部署和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污染举报案件受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受理,属环保部门管辖的建立台账,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污染发生地、被举报单位、违法事实等重要信息做好登记。

第五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转公安、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针对已受理举报人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要尽快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做好执法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一经核实,依法查处,同时上报区“全民参与·环保风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使用燃煤锅炉、乱排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垃圾、露天切割、喷漆喷绘、垃圾未及时清运、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煤场、料场、堆场、建筑工地等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进出口未设置冲洗平台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餐饮饭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含油废水的,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养殖废水的;

(五)建筑工地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夜间施工活动的;

(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的;

(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八)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九)限期治理的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一)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

(十二)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

(十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十四)违法倾倒超标污水,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设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偷排工业废水、废液,或者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五)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者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十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有奖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12369、12345、5812345

(二)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监督电话:5120708

第九条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100元话费奖励。

第十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从区本级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资金中列出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多人举报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五条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经查证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六条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不得对受理的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审稿: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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