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死的權力

争取死的权力

阿斯麗案的法官在法庭上宣佈裁決結果。資料圖

自己選擇死亡,居然需要在法庭的幫助下才能爭取到,這似乎是難以想象的。然而在另一些情況下,生存的權利也會受到法庭的制約。

文 | 呂洛衿

2017年2月,美國新澤西州,一位30歲的女子,暫且稱為阿斯麗,在一家醫院黯然離世。消息迅速傳遍美國,很多大型的傳統媒體均以大篇幅予以報道。

何以一個普普通通的女子的去世,會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呢?因為她的死亡是她本人及其家人與州檢察官在法庭上爭辯多日爭取來的。

爭取自己的死亡?是的,阿斯麗爭取的是自己死亡的權利。

-01-

死的權利

阿斯麗從十幾歲就開始患有嚴重的厭食症、暴食症,同時有酗酒和抑鬱症,極端消瘦,四處求醫治療厭食症和抑鬱,並於2014年被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了一段時間。2016年體重一度降低到只有60磅(大約27公斤),她被送進了當地的醫院治療。治療期間,她的律師兼法定監護人曾向法庭申請強制灌食,也就是從鼻胃管強行灌注液體食物,以保住生命。經過強制治療後,她的體重增加了30磅,但同時出現了灌食引起的一些不良後遺症,心臟也受損。在經過三番五次的這些折騰之後,阿斯麗不願意再接受任何治療,希望自己就這樣死去。

在諮詢厭食症專業醫生和心理醫生後,她的家人雖然萬分痛苦,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同意並支持她的決定,放棄治療。

然而,醫院的醫生不願意就此放手,聯繫了州公共服務部。公共服務部的律師們為了阻止阿斯麗就此放棄生命,向法庭提交緊急請求,請求法官下令讓醫院強行給阿斯麗灌食。

州政府律師們的理由是,阿斯麗雖然成年,但患有嚴重的心理疾病,不能做出清醒的對自己最有益的醫療決定。換句話說,她雖然成年,但在這件事上,得將她作為未成年的孩子對待。孩子沒有成熟的心智做出事關生死的醫療決定。而美國的法律是將孩子作為社會人對待,雖然在通常情況下,父母有權做出自己孩子的醫療決定,但如果父母做出的決定對孩子的健康是有害的,州政府可以提請法庭介入,取得醫療監護權,強制治療。父母如強行阻止,還可能會吃官司(請參閱我寫的《不治療,去坐牢》一文,對醫療的法理背景有詳細介紹)。他們在諮詢專家後認為,阿斯麗如果被強行治療,是有可能增加體重,長久存活下去的。

但顯然阿斯麗本人和家人決心已定,請了知名的律師上法庭申辯。認為阿斯麗及家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州政府不應該干涉。

這個官司打了幾個月,一直打到了州最高法庭,引發全美廣泛關注。一個30歲的成年女性,雖然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有權利對自己的生命做出決定,州政府是否有權介入甚至剝奪公民的死亡權利呢?贊成和反對的聲音都很大,眾說紛紜。

州最高法庭的法官珀爾·阿姆斯特丹在判案前親自去醫院探視阿斯麗及其家人。與她交談後,法官認為她本人意識清醒,拒絕強制治療的意志堅決,也清楚知道拒絕餵食的後果就是死亡。法官也聽取了厭食症專家的反面意見。有個別專家告訴法官,如果強制治療,假以時日,加上家人的關心照顧,且同時治療抑鬱症,阿斯麗的情況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然而許許多多的專業醫生、心理醫生、阿斯麗本人、她的父母、醫院的倫理委員會,都站在了阿斯麗一邊,表示願意尊重她本人的意願,理解她不再經受痛苦的治療折磨,而是選擇安然離開這個世界。

最終,在2016年11月,法官做出了裁決,給予阿斯麗選擇死亡的權利,州政府不可以強制治療。法官的判詞說:原告阿斯麗以及她的父母、精神病醫生、內科醫生、醫院倫理委員會和她的法定監護人及法律顧問,均一致要求本法庭授權將阿斯麗轉移到臨終關懷醫院,放棄強制灌食的治療,而改為減輕痛苦的臨終關懷治療。無論是依據一般民法,還是州憲法,本法庭認同原告本人拒絕治療的個人權利。個人自我管理、自我尊嚴以及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理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即便本人沒有做出該決定的清醒意識,她的監護人也可以代為決定。州政府不可強制治療。

3個月後,在家人的圍護下,阿斯麗在臨終關懷醫院離開了這個世界。

死亡的權利,受到了法律的保障。

何以一個人選擇死亡的權利,也會引發如此的爭議呢?

美國的醫療法規定,當患者是未成年人時,患者的自主權原則就需要另外考慮。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上不承認他們有能力做出諸如與生死有關的重大決定的能力,父母替孩子做出的醫療決定也必須建立在醫學上有利於孩子利益的基礎之上。父母養育子女,替孩子做出選擇的自由,有時得讓位給孩子的生命權。如果父母做出危及孩子生命的錯誤決定時,政府需要介入,以保護孩子的利益。所以在這個官司中,阿斯麗因為精神疾病的原因,到底有沒有自我決定生死的能力就成為爭論的焦點。最終法官認同了她及家人做決定的權利,讓她選擇了死亡。

争取死的权力

查理·蓋德的父母有沒有權利讓孩子繼續活下去呢?這個問題在西方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資料圖

-02-

生的權利

自己選擇死亡,居然需要法庭的判決,這應該是超出了很多讀者的想象範圍。然而,在有些情況下,生存的權利也會受到法庭的制約。

2017年春夏季節的時候,全球的媒體都將目光投向了英國的一個小嬰兒,這個孩子還有專門的wikipedia的網頁介紹。

這個孩子叫查理·蓋德,2016年8月出生在英國倫敦。很遺憾,他一生下來就查出患有嚴重的先天疾病,是非常罕見的遺傳性線粒體DNA缺陷綜合徵。小查理生下來就眼盲耳聾,多個器官嚴重衰竭,肌肉萎縮,大腦進行性損傷。這種棘手的先天性疾病目前尚無藥可醫。

2016年10月的時候,2個月的查理被轉移到一家更大的醫院。但他的情況非常不好,無法自主呼吸。醫生們只好用上了呼吸機幫助他呼吸。11月的時候父母聯繫了美國紐約的一家醫院,該醫院正在進行類似疾病的治療實驗,於是他們打算來美碰運氣。然後到了今年1月的時候,查理的情況進一步惡化。英國的醫生們在慎重權衡之後,認為繼續治療不但無效,只能延長孩子的痛苦,決定停止治療,改為臨終關懷,讓小查理沒有太大的痛苦離開。

但他的父母不願放棄,四處籌錢,準備來紐約一試。在能來美國之前,他們堅持要求當地的醫院繼續進行治療,直到情況允許飛往美國。但醫生們經過專業的判斷之後,提請法庭介入,請求法庭授權他們終止無用的“治療”,縮短孩子的痛苦。醫院發表的聲明說:雖然父母有父母的責任和監護權,但我們更有責任站在孩子的角度考慮,怎樣才是對孩子自己最有益的措施。

4月11日,倫敦的最高法庭支持了醫生的決定,授權醫院終止治療。5月25日,英國上訴庭維持高法的裁決。6月8日,英國最高法庭在接受父母的上訴後,再次維持了上訴庭的判決。鍥而不捨的父母又告到歐盟的人權法庭。歐盟人權法庭再次支持了醫院的決定。

這個官司很快傳遍了全世界。父母有無權力堅持給孩子進行治療,醫院有無權利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治療,讓孩子死去。這個揪心的問題讓世界各大媒體連篇累牘地進行倫理和法律的探討。

教皇和美國總統特朗普,以及很多知名人士都向查理的父母伸出了援手,表示願意幫助他們來美接受試驗性的治療。美國移民署甚至給小查理緊急頒發了美國綠卡,以方便他一家人赴美。然而,紐約的這個試驗不是針對同樣疾病的,也從未在人體做過實驗。6月份的時候,紐約的醫生飛往倫敦,對小查理進行評估,看是否值得冒風險來美試一試。非常遺憾的是,評估的最終意見是該試驗性治療可能對查理不會有太大的幫助。經過這樣的努力和掙扎之後,查理的父母最終痛苦萬分地接受了這樣一個現實:治療無望,堅持下去只會給孩子帶來更多的痛苦。

7月27日,倫敦法庭最後決定將小查理轉移到臨終關懷醫院,放棄生命維持裝置的支持。同一天,呼吸機被撤下,小查理隔天就離開了人世,只在這個世界待了11個月24天。

-03-

兩難抉擇

法官最後的判決說:“這個案子顯示出法律與醫學的矛盾及視角的不同。醫生們的專業判斷和社會對於幼小生命的不懈努力在有些時候相互矛盾。拋開感性的一廂情願,從專業角度出發,徒然延長孩子的時間,只會帶給他痛苦,既不人道,也不合理”。

這樣的醫學判斷,既痛苦又糾結,因為關係到一個生命。理智和感情,醫學和人倫,有些時候會讓人難以抉擇。法庭作為代表社會公正的力量,要超越人倫和個人的情感,做出最有可能有益於本人的裁決,有些時候就會顯得冰冷無情。

再如2000年英國的兩個新生連體嬰兒約旦和瑪麗一案。兩個孩子如果不用手術分開,則兩個都可能死亡,但如果通過手術分開,則其中的一個,瑪麗,因為依賴約旦的心肺系統生存,術後必死無疑。讓父母做出這樣的決定實在太過艱難,父母反對手術。醫生申請讓法庭作出裁決。最終法庭同意醫生進行手術,雖然明知手術會造成瑪麗的立刻死亡。術後果然瑪麗未能存活,但小約旦活了下來。

這樣的醫療糾紛和最終的法庭裁決,看似難以理解,其實都基於歐美社會對於生命權的思考和理解。兒童,或者缺乏理智判斷能力的成年人,當面臨關係生死的重大決定時,需要交給監護人替他們作出決定,這個監護人通常是父母。但是生命首先是屬於當事人本人的,社會作為一個保護每一個成員的整體,需要對監護人做出的決定做出道德倫理以及醫學的最終監督,因為醫療的第一原則是“不做傷害”。如果父母做出的醫療決定對於患兒或缺乏獨立決斷力的未成年當事人導致的結果是傷害了他們的自身利益,比如導致長期的痛苦,或者死亡,甚至是生命質量的嚴重下降,法律就會介入,讓專業人士來做判斷,在必要時可以剝奪父母的醫療決定權,交由法庭做出最終的決定。有些時候雖然看似不近人情,但其實這是為了保護弱勢人群的最重要的一環。

争取死的权力
争取死的权力

本文首發於2017年8月17日《南方週末》,原標題《生與死的權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