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近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挪用公款罪的郑某某(已被逮捕)提起公诉,这是该院受理信丰县监察委员会案件后提起公诉的首例案件。

案件回顾

经查明,信丰县嘉定镇彩光村原村委会主任郑某某在协助信丰县嘉定镇人民政府收缴2016年、2017年该村村民医保费用过程中,挪用医保费用130940元归用于其个人房屋装修、偿还债务、家庭开支等,截止目前已远超三个月仍未补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依法公诉。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温馨提示

尊敬的信丰县父老乡亲:

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满意度测评

正在进行

如果您的固定电话或手机接到全省测评电话

“0791-12340、0791-86312345”

请您积极支持配合,耐心接听,不要中途挂断,回答电话提问时

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客观公正地评价!

最后,记得在安全感和满意度测评中给予信丰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非常满意的评价哦!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移送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审核/高金旺

微信ID/xfjczc长按识别二维码

信检君期待您的关注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