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執行難·執行一線︱當執行法官遇上一無所有的被執行人……

“執行不能”

一場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肇事者需向受害人親屬賠償19萬餘元。一案未結,一案又起。兩年後,本案肇事者再次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受傷喪失勞動能力。

這個案子交給你執行,你是否會感到壓力山大呢?

决胜执行难·执行一线︱当执行法官遇上一无所有的被执行人……

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劉某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與範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劉某某、範某某均受傷住院,範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處理認定劉某某、範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沭陽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劉某某賠償三名原告(受害人範某某親屬)19萬餘元。

執行情況

判決生效後,劉某某未能如期履行法定義務,三名權利人向沭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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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陽法院於2012年1月6 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被執行人劉某某的財產進行全面查控。經查,被執行人劉某某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工商等登記信息。法院已將被執行人劉某某所有的位於沭陽縣沭城鎮沭河家園XXX室予以查封並移交評估拍賣,但該房未取得所有權證暫不宜處置(拆遷安置房,尚欠房屋差價款12萬餘元未付)。後法院將被執行人劉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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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家中情況

法院張貼失信名單及相關法律文件

2013年11月23日,劉某某再次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受傷,由於被執行人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其喪失勞動能力,一直在家中休養無生活來源,劉某某的兩個女兒由其妻子一人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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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身體狀況

2015年7月9日,因劉某某拒不履行義務被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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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上門與被執行人談話

幾年來,沭陽法院在窮盡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劉某某無可供執行財產,確實沒有履行能力。

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四次向上級機關申請司法救,共向權利人發放司法救助款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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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貼士

執行不能——確無財產

“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後仍不能執行的案件,或雖有財產,但在已被全部抵押且無剩餘價值的情況下,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溫馨提示:通俗地說,就是票子、房子、車子......啥都木有。

執行不能——窮盡手段

執行案件立案後,法院會採取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等手段查找被執行人財產,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甚至發佈懸賞公告尋找被執行人的藏匿處所和財產線索,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溫馨提示:每一個“執行不能”案件的背後,都凝聚著執行人員窮盡一切執行手段的巨大努力和對程序的嚴格遵循。

執行不能 ≠ 到此為止

關於執行不能,除了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裁定終結執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隔一段時間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溫馨提示:如果是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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